国土资厅发〔2012〕66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下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浏览量:时间:2020-06-07 21:52:38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下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土资厅发〔2012〕66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17年12月29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2012年9月23日,国务院下发《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其中明确:原由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行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的转让审批权限,下放由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行使。为贯彻落实好决定要求,确保将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调整及时落实到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确保准确理解和把握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调整的意义和要求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辖区内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充分认识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调整的意义,准确把握决定要求,依照法定权限由市、县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发证的采矿权,其转让审批下放由相应的市、县级登记管理机关行使。

二、严格转让管理,确保依法依规开展采矿权转让审批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采矿权转让管理,尤其在转让条件、受让人资质、对转让人受让人的主要事项进行公示公开等方面要严格把关,不得擅自放宽审批条件。市、县级审批登记采矿权转让公示及转让合同鉴证工作按照《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242号)和《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立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1〕4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做好工作衔接,确保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及时顺利调整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指导协调,一是要制定落实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细化进度安排;二是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多种媒体渠道,主动开展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调整及相关办事程序和要求的宣传;三是要及时进行培训,组织对辖区内市、县级采矿登记管理人员就转让管理制度、审批登记管理系统软件操作等方面的培训。

四、强化监督检查,确保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调整全面落实到位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登记权限开展采矿权审批登记及转让审批工作,严禁越权和擅自授权审批。对不按规定进行调整、审批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1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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