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办食监函〔2011〕821号《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啤酒生产企业自产自用二氧化碳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浏览量:时间:2020-12-15 02:36:02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啤酒生产企业自产自用二氧化碳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质检办食监函〔2011〕821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0年12月7日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86件文件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58号)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啤酒生产企业自产自用的二氧化碳是否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的请示》(鄂质监文[2011]87号)收悉。经研究,意见如下: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二氧化碳属于食品添加剂,功能防腐剂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鉴此,企业应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生产许可证后方能生产、销售和使用。




质检总局办公厅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全文下载(PDF扫描版):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啤 酒生产企业自产自用二氧化 碳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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