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政办〔2012〕9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2012-2013年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31 04:08:16 浏览量: 来源:洛阳市人民政府官网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2012-2013年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政办〔20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2012-2013年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洛阳市2012-2013年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方案




为改善能源结构,减少化石能源消耗,进一步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号)、《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财建〔2009〕12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1〕38号)精神,按照我市建设领域节能工作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城市概况


(一)城市面积、人口概况


洛阳市位于河南省西部、亚欧大陆桥东段,横跨黄河中游两岸,居天下之中,素有“九州腹地”之称,是华夏文明的重要发祥地之一,因地处洛河之阳而得名。洛阳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七大古都之一。现辖偃师市、孟津县、新安县、洛宁县、宜阳县、伊川县、嵩县、栾川县、汝阳县等“一市八县”和涧西区、西工区、老城区、瀍河区、洛龙区、吉利区六个城市区,总面积15208平方公里,市区面积544平方公里,总人口655.4万,市区人口155.1万,城镇人口290.5万。


(二)自然环境条件


1.地理


洛阳地理条件优越。地理坐标:东经112°16'—112°37',北纬34°32'—34°45',东邻郑州,西接三门峡,北跨黄河与焦作接壤,南与平顶山、南阳相连。东西长约179公里,南北宽约168公里。洛阳地势西高东低,境内山川丘陵交错,地形复杂多样,其中山区45.5%,丘陵40.7%,平原占13.8%,周围有郁山、邙山、青要山、荆紫山、周山、樱山、龙门山、香山、万安山、首阳山、嵩山等多座山脉。由于洛阳地处中原,山川纵横,西依秦岭,出函谷是关中秦川;东临嵩岳;北靠太行且有黄河之险;南望伏牛,有宛叶之饶,“河山拱戴,形势甲于天下”。


2.气候


洛阳市位于北亚热带向暖温带过渡地带,气候具有春季多风、气候干旱,夏季炎热、雨水集中,秋季晴和,日照充足,冬季干冷、雨雪稀少的显著特点。全年四季分明,热量、降水量随时间分布具有显著的季节性特点。全市年平均气温为14℃;最热月为7月份,平均气温为23.6—27.3℃;最冷月为1月,平均气温为-0.7—0.7℃。春季平均气温为12.3—15.2℃;夏季为22.9—26.6℃;秋季为12.3—14.9℃;冬季为0.5—2℃。可谓冬冷、夏热、春暖、秋凉。全市年平均降水量640毫米,最少为偃师市526毫米、最多为栾川县816.5毫米,其余县在600—700毫米之间;降水主要集中在每年的7、8、9三个月,期间降水量占年降水量的51.1—54.7%。春季占全年降水量的19.5—22.2%;夏季占46.2—49.7%;秋季占25—28%;冬季占4—5.9%。四季的降水分配是:冬寡、夏丰、春干、秋润。全年日照时数为2141.6小时,各地差异不大,四季分布为夏多冬少,春秋居中。


(三)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


1.太阳能资源


洛阳市位于我国太阳能资源区划的可利用区,全年日照时数为2141.6小时,水平面年平均太阳辐射量4640.3—5539.3MJ/(㎡·a),属太阳能利用三类地区。其中:7月份太阳辐照量最高540MJ/㎡,11月份太阳辐照量最低219.45MJ/㎡,太阳辐照量集中在4月—8月。春季(3月—5月):太阳辐照量共1416.1MJ/㎡;夏季(6月—8月):太阳辐照量共1568.05MJ/㎡;秋季(9月—11月):太阳辐照量共889.2MJ/㎡;冬季(12月—2月):太阳辐照量共766.9MJ/㎡;太阳辐照量:夏季>春季>秋季>冬季,晴天日数比长江以南省区多,有效光能比我国川、黔等地高得多,日照时数也高于江南各地和西北地区,具备太阳能技术应用推广的自然条件。我市可再生能源资源量丰富,是我国太阳能利用较为有利的地区之一,发展潜力巨大。


2.浅层地能资源


(1)地下水


洛阳市浅层地下水资源丰富且水质优良。含水层主要赋存于上更新统及全新统冲积砂卵石层之中,分布于河谷平原区,厚度在10-100米之间。主要补给来源有:大气降水入渗、地下水径流补给、渠道渗漏、灌溉回渗及河流入渗补给,可开采资源量约为3.31亿立方米/年。由于含水层厚度、含水层岩性不同单位涌水量亦有较大差异,故各地区地下水富水性有明显差别。


①极强富水区:主要分布在古城—关林一线以东的伊、洛河河间地块及伊洛河两岸的漫滩地带。该区东西长13.5公里,南北宽7.5—10公里,含水层岩性主要为砂卵石,厚度50—80米,最厚约100米。水位埋深3—10米。其单井涌水量大于10000m3/d,单位涌水量最大为447m3/h·m,导水系数为大于6000m2/d。


②强富水区:呈带状分布在魏屯—关林一带及伊、洛河一级阶地,含水层厚30—50米,地下水埋深西部10—15米、东部2—4米。其单井涌水量大于5000—10000m3/d,导水系数为2500—6000m2/d。


③中富水区:呈环状分布在洛河北岸二级阶地,涧西冲洪积平原及魏屯—杜村一线以西的洛河冲积平原地带,含水层厚15—30米,埋深15—30米,在洛河南为3—10米,其单井涌水量大于1000—5000m3/d,导水系数为500—2500m2/d。


④较差富水区:呈环带状分布在邙山、小秦岭及龙门山等边缘到二级阶地后缘,含水层厚5—15米,埋深4—20米,其单井涌水量小于1000m3/d,导水系数小于500m2/d。


(2)岩土体、地质


洛阳市区在地貌上为一断陷堆积盆地。在第三系的燕山运动中,洛阳发生了大的构造运动,产生了宜阳至龙门、花园至平乐断层。中部下陷形成洛阳盆地之基底。在第四系各时期中几经升降、堆积、侵蚀而形成今日之地貌景观。


城区位于洛阳断陷堆积盆地的西部。在地质构造上,底层为第三纪砂质粘土岩,砂岩及砂砾岩钙质富集层。上层均为第四纪沉降堆积物,表层为黄土质亚粘土、亚砂土和砂土。其具体状况基本上可分为三部分:


①陇海铁路以北地带。地面标高200—160米,系第四纪更新统风积黄土及风积黄土状亚粘土,厚度在25—200米,地下水一般在第三纪构造中的细砂质层中,厚度约30—50米,埋深20—300米。


②二级阶地。市区北部为陇海铁路至九都路,市区南部为安乐镇—古城乡的以南区域。地面标高160—140米。表层为全新统风积黄土状亚土,厚度自西向东30—70米。地下含水层在第三纪和第四纪构造的冲积砂、卵石中,厚度自西向东60—120米。


③一级阶地。即沿洛河南北两岸一带,地面标高140—132米。表层为全新统冲积亚粘土及砂砾石互层,下部为更新统冲积泥质砂、卵石,厚度自西向东60—210米。地下水含水层一般在第四纪构造中,累积厚度约50—200米左右。


洛阳地区地层换热性能较好,静默地温适中,地层换热条件较好,孔深平均换热系数属中等偏高水平,同时地层静默温度较高,此温度对于冬季采暖及夏季制冷均较为有利,土壤源热泵技术发展潜力很大。


(3)地表水


洛阳市内大型水库2座,分别是洛宁县境内库容量11.75亿立方米的故县水库和嵩县境内库容量13.2亿立方米的陆浑水库;库容量1亿立方米以下的中型水库10座,小型水库300多座。另外,近几年在洛河建成了五级橡皮坝,回水总长度16公里,形成人工湖面762公顷,蓄水量达2180万立方米。水库、人工湖水资源丰富,且较河流水量稳定,可为其周边地区应用水源热泵技术提供条件。


(4)城市污水


为进一步促进当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区域环境,从2003年开始在洛阳市区先后建成或投入生产的污水处理厂有5座,即涧西、瀍河、涧河、洛阳新区、吉利污水处理厂。


洛阳市区现状设计污水处理能力每天为52万立方米,年实际处理能力为11367万立方米,年处理达标排放量11367万立方米,年处理回用量965万立方米。我市中水资源丰富,可利用潜力较大。


3.生物质能


我市可利用的生物质能资源主要有农作物秸秆、树木枝桠、禽畜粪便、能源作物(植物)、工业有机废水、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据统计,全市常年生产各类农作物秸秆336万吨左右,除部分作为造纸原料和畜牧饲料外,大约186万吨可作为燃料使用,折合约98万吨标准煤。再加上林木枝桠、林业废弃物、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等,目前我市生物质资源可转换为能源的潜力约210万吨标准煤。今后,随着造林面积的扩大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生物质资源可转换为能源的潜力可达400万吨标准煤。


(四)主要经济指标


近两年,洛阳市经济保持较快发展势头。初步测算,2011年全年完成GDP2723亿元,比2010年净增405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同期增长12.8%;固定资产投资1855亿元,增长18%;外贸出口14.5亿美元,增长38.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达到1956元和6532元,分别增长12%和15%左右。


我市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用于可再生能源示范工程和配套能力建设的投入将会有明显的增加,力度进一步加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将迎来一个大好时期。


二、城市建筑概况


(一)既有建筑概况


目前,我市城镇既有建筑总量约13262.38万平方米,其中既有居住建筑总面积约为8653.36万平方米。近两年,建筑业继续保持健康发展。2010年新增建筑面积456.3万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289.5万平方米,公共建筑166.8万平方米;2011年新增建筑面积389.7万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256.8万平方米,公共建筑132.9万平方米。两年共新增节能建筑面积846万平方米,其中2010年新增节能建筑面积456.3万平方米,占54%;2011年新增节能建筑面积389.7万平方米,占46%。


(二)近期建设规划


根据《洛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及相关规定,2009—2012年间建设各类住房3070万平方米,其中建设廉租房15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700万平方米,普通商品房2220万平方米。


2009年洛阳市住宅建设总量为620万平方米,其中,普通商品住房约44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180万平方米,廉租房40万平方米。


2010年洛阳市住宅建设总量为672万平方米,其中,普通商品住房约47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165万平方米,公共租赁房37万平方米。


2011年洛阳市住宅建设总量为675万平方米,其中,普通商品住房约46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180万平方米,公共租赁房35万平方米。


2012年洛阳市住宅建设总量为659万平方米,其中,普通商品住房约45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175万平方米,公共租赁房34万平方米。


三、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目标


(一)工程项目建设目标


1.总体目标


2012—2013年,实现城镇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328万平方米以上;“十二五”期间,太阳能、浅层地能应用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40%;到2020年,太阳能、浅层地能应用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50%以上,配套能力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


2.具体目标


2012—2013年,计划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项目45项,总建筑面积322.9万平方米。其中:太阳能热水建筑一体化应用23项,建筑面积150.2万平方米;水源热泵技术建筑应用20项,建筑面积161.21万平方米;太阳能热水建筑一体化与水源热泵技术应用2项,建筑面积11.49万平方米。其中公共建筑面积60万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262.9万平方米,共可替代常规能源6万吨标煤/年。


详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信息,参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备案表(附件)。


(二)配套能力建设目标


1.总体目标


“十二五”期间,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取得实质性进展,形成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良好舆论氛围,基本形成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支撑体系,基本建成与建筑结合的可再生能源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材料、产品体系。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支撑体系和材料、产品体系,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


2.具体目标


2012—2013期间,围绕我市“十二五”建筑节能发展的总体目标,以调整建筑用能结构为目的,以可再生能源城市级规模化应用为基本途径,以项目示范为重点,通过可再生能源技术研究与集成、工程示范、市场化政策与标准体系的制定、能力建设和成果扩散等工作,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形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的法规政策、技术支撑体系;建立建筑节能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业基地;研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备及成套技术。到2020年,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形成产业链完整、相关产业高度聚集、相关产品和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可再生能源应用产业基地,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改善建筑能耗状况,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计划


(一)工程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2012—2013年,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项目45项,总建筑面积322.9万平方米。2012年,保证45个项目全面开工进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阶段。同时,部分项目陆续进入竣工验收和能效测评阶段。其中:2012年计划完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20项,2013年计划完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25项。


(二)配套能力建设年度实施计划


1.2012年度实施计划


一是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调整洛阳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是落实财政1:1配套资金,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基金。对于获得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定和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项目,列入当年洛阳市建设科技计划,市财政给予不低于1:1的配套资金扶持。


三是开展太阳能、浅层地能资源评估工作。对我市太阳能及浅层地能资源分布、可利用资源量进行充分论证或评估,分析太阳能光热系统的经济性、可行性;对浅层地能热泵技术,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切实把握不同热泵技术推广的适用性和可行性,编制发布《洛阳市太阳能评估报告》和《洛阳市浅层地能资源评估报告》。


四是制定《洛阳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施工验收方法》。对于地下水源热泵的使用必须强制回灌,制定相应监管措施,实施在线监控,对出水和回灌情况及时掌控,保证地下水100%回灌;保护地下水资源,加大工程项目的监管力度,确保可再生能源的科学、合理利用。


五是加大宣传力度。多渠道、多样式地开展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关注、支持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和发展。


六是积极组织和开展试点示范。以申报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为契机,利用国家激励政策,积极组织和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试点示范,推动可再生能源技术在我市广泛应用和规模化发展。


2.2013年度实施计划


一是完善我市可再生能源相关政策法规。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和部门规章,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明确建设、财政、发改、环保、水利、国土、规划、气象、统计等部门的权利和责任,加强政府各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细则以及有利于太阳能、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的强制性措施,加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二是研究出台促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长效激励机制。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综合运用财政投入、税收等经济手段调控机制,建立长效激励政策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


三是建立并培育1—2家能源服务公司,用于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的建设、运营与后期管理工作。


四是组织专业人员开展技术培训。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等各方主体人员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技术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为建筑节能技术、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热泵供冷供热技术、低能耗建筑技术、绿色建筑技术、生态建筑技术等,提高从业人员技术水平。


五是稳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能效测评工作,追踪问效。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监督管理,实现可再生能源在我市建设领域的规模化应用和发展。


五、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计划


(一)使用方式


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精神,建立洛阳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补助资金(含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专项资金属于政府财政资金,应按照中央和地方有关文件精神和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专款专用,用于补贴我市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专项补助资金使用主要用于支持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重点支持太阳能热水系统、水源热泵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增量成本补贴。同时,考虑到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全面发展,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支持我市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生物质能应用技术等其他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


专项补助资金使用以社会效益优先为前提,兼顾经济效益。对于效益好、资金回收期短的项目要优先安排,注重专项资金使用的综合效益。


(二)使用范围


1.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供热制冷;


(2)利用土壤源热泵和浅层地下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3)利用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4)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业的发展;


(5)其它经批准的支持领域。


2.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增量成本补助;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综合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的验证及完善等;


(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的集成及示范推广;


(4)先进适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备及产品产业化的扶持;


(5)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评审、专家咨询、监督管理等支出。


(三)资金支出计划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工程项目建设及配套能力建设两个方面,其中,用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的资金不低于总补助的90%,用于标准制订、能效检测等配套能力建设的资金不高于总补助的10%。


(四)资金管理措施


申请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同时地方财政资金按1:1拨付配套资金,建立洛阳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基金,综合采用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资本金注入、设立种子基金等方式,放大资金使用效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基金用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补贴支持和配套能力建设方面。


专项资金采取分批、分阶段拨付,实施追踪问效机制。专项补助资金分两次拨付:第一次,根据项目申报应用面积并按照工程计划进度实施的示范项目,按测算资金的60%拨付补助资金;第二次,对项目进行现场能效检测,评价项目实际常规能源替代效果,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的,按国家补助标准拨付剩余补贴资金。


六、配套能力建设


为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设领域的规模化应用,做好以下各项配套能力建设工作。


(一)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组织机构建设


成立洛阳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推进领导小组,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住建委、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水务局、气象局、公用事业局等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大型企业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对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大力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的申报和项目实施管理。


(二)建立并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法规体系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研究制定《洛阳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管理办法》,建立有利于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的地方法规,加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宏观调控和经济激励制度的建立,通过地方法规及政府相关政策性文件(如重点推广技术目录),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三)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措施


一是落实财政1:1配套资金支持,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基金。出台《洛阳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于获得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定和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项目,列入当年洛阳市建设科技计划,市财政给予不低于1:1的资金配套扶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产品和技术集成研究、标准规范制定、能源服务市场培育、能效检测评价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制定配套的相关政策、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化健康发展。


二是完善政策激励机制,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充分发挥财政、税收等经济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研究制定并出台有关激励、税收、补助、低息贷款、加速折旧、帮助开拓市场等的优惠政策,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和相应产业的发展。


三是探索依靠市场机制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中的机制和模式,促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中的规模化应用,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产业体系。


(四)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支撑体系


通过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技术合作,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支撑体系。拟与中国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合作,参与《村镇建筑太阳能与浅层地能综合利用技术研究》、《村镇建筑地下储能直接冷却—直接蒸发冷却综合利用关键技术研究》、《岩土体热物性测试技术研究》等可再生能源相关科研课题的研究;参与《地源热泵系统运行管理规范》、《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知识手册》等标准、规程、图集、导则或手册的编制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支撑体系,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落到实处。


(五)追踪问效,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行政监管


一是制定《洛阳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施工验收办法》。对于地下水源热泵的使用必须强制回灌,制定相应监管措施,实施在线监控,对出水和回灌情况及时掌控,保证地下水100%回灌,确保可再生能源的科学、合理利用。


二是加强监督管理,保证示范质量。市、县(市、区)两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示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在示范项目建设过程中,依照乐动体育ldsports5.0 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示范项目达到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不符合现行有关标准或不能实现项目预期效益目标的要责令改正。要加强对示范项目使用中央及地方财政资金的监管力度,保证资金的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达到预期目的。


三是强化运行管理,提高利用效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可再生能源设备及产品运行维护的管理制度,定期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进行检查。业主及物业管理单位要定期对可再生能源设备进行维护,安排专人记录产品、设备使用情况,并如实上报。市、县(市、区)两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示范项目的跟踪、指导和监督,及时公布可再生能源利用相关情况,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六)开展技术培训


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等各方主体人员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技术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为建筑节能技术、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热泵供冷供热技术、低能耗建筑技术、绿色建筑技术、生态建筑技术等,以提高从业人员技术水平。


(七)加大宣传力度


多渠道、多样式地开展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关注、支持我市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和发展。强化督导,定期分析,及时把握动态信息,解决实际问题。适当加大各级财政对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项目的支持力度,形成良好的政策导向和舆论氛围。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奖励机制,促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健康发展。


七、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


(一)采用太阳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分析


1.经济效益


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带来的最直接经济效益是节能效益。太阳能利用的预期节能率可达到60%以上,以生活热水估算,每平方米太阳能热水器/系统的年平均获热量(每年按360天计)相当于1200kwh电、500公斤普通煤和180公斤液化气通过相应装置得到的热量。


2.社会效益


太阳能集热技术与建筑整合,不仅改善了建筑功能和环境,而且代表和体现了“绿色建筑”的内涵。通过工程应用获得良好效果后,将在房地产市场上发挥出其独特的竞争优势。当今人们对居住环境和舒适度的要求提高了,而太阳能建筑的单位面积初投资增加并不高,只要推广措施得力,今后的市场竞争力一定会越来越强。


3.环境效益


降低粉尘、有害气体、温室气体排放,减少空气污染,减少温室效应,是本项目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所能产生的最直接环境效益。以太阳能热水系统分析,每100平方米太阳能集热器(系统)每年减排粉尘2.5吨、二氧化硫0.25吨、二氧化碳0.9吨,环境效益明显。如2012—2013年推广应用太阳能集热器(系统)面积6.5万平方米,每年可减排粉尘950吨、二氧化硫95吨、二氧化碳342吨,环境效益较为突出。


太阳能热水工程与其他热水系统相比具有节约能源、无污染、结构简单、维护使用方便、安全等优点。尽管太阳能热水工程的初期投资较大,但在其寿命周期内,其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非常可观。


(二)采用地源热泵系统的经济、社会与环境效益分析


1.经济效益


地源热泵系统不仅能供暖、制冷,而且可以提供生活热水,具有多重功能,主机使用寿命一般在20年左右。根据现有实际工程测算,如采用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每平方米的投资增量约为140-180元;如采用土壤源地源热泵系统,每平方米的投资增量约为190—280元,与采用国产冷水机组加锅炉供暖系统的投资增量大致相同或略高。采用地源热泵系统制冷时,其运行费用可比传统中央空调降低15—30%;地源热泵系统的静态投资增量回收期仅为4—10年,且维护成本非常低,无需专人看管,节省了占地空间和人力资源。除此之外,它的运行费用也相对较低,冬季采暖期运行费用低于15.6元/平方米,夏季制冷期低于7.28元/平方米。


按标准煤计算,以能源利用总能效进行分析,地下水热泵系统供热总能量最高约为115%,土壤源热泵系统供热总能效约为100%,燃煤集中锅炉供热总能效约为55%左右,燃气集中锅炉供热总能效约为65%左右,热电厂供热总能效约为70%。根据地域、建筑类型、地源热泵系统方式的不同,地源热泵供暖与传统燃煤锅炉供暖相比节能20—50%,地源热泵供冷与传统冷水机组供冷相比节能10—30%。


资料显示,推广应用1平方米地源热泵系统,年可节约常规能源约0.056吨标煤。根据《洛阳市2009—2015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规划》,2012—2013年我市将推广应用地源热泵建筑应用面积161.21万平方米,可替代常规能源9.16万吨标煤,按1000元/吨煤价计算,可节约费用0.92亿元。


2.社会效益


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级示范,采用太阳能作为替代能源和高能效比的热泵系统,对改善建筑耗能、减少建筑对一次能源的消耗有明显的作用。在建筑中广泛应用浅层地能地源热泵技术,可以带动我市相关产业的发展,同时也为我市节能减排指标的完成做出积极贡献。


3.环境效益


通过地源热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实施,可以避免能源的严重浪费,降低建筑能源需求量,节约大量的煤炭能源和电力消耗量,大大降低二氧化碳和有害气体的排放,减少空气污染,减少温室效应。2012—2013年,预计可实施浅层地能建筑应用面积260万平方米,每年可替代常规能源14.26万吨左右标煤,可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3256.8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2819.2吨,减少一氧化碳排放量6.1万吨,减少烟尘排放量586.3吨。


地球表面水源和土壤是一个巨大的太阳能集热器,收集了47%的太阳能量,比人类每年利用能量的500倍还多。水源热泵技术利用储存于地表浅层近乎无限的可再生能源,为人们提供供暖空调,冬夏季运行工况优于常规水冷冷水机组,能效比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可观,需进一步大面积推广。


八、相关要求


1.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规划和保障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发展改革、财政、规划、水利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推广工作。


2.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相关政策和指导性意见,出台上网分摊电价、地下水资源补偿费、民用建筑生活污水排污的生物质能利用等政策措施,对采用地源热泵系统供热制冷项目,系统用电按民用电价收取。


3.对于获得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定和批准的新增可再生能源应用城市示范项目,列入当年我市建设科技计划,市财政给予不低于1:1的资金配套扶持。配套资金由年度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中支付,并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4.市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宣传、示范工程、产品和技术研发、标准制定等。


重点扶持以下领域的可再生能源示范工程、技术集成研究及标准规范制定:


(1)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热水、采暖空调和光伏发电照明等;


(2)与建筑一体化的地源热泵(包括土壤源热泵、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等)供热制冷;


(3)太阳能与地源热泵系统结合的建筑应用;


(4)农村地区太阳房,利用被动式太阳能采暖;


(5)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的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在农村与偏远地区的民用建筑中发展离网式发电;


(6)应用可再生能源的新建及节能改造建筑同步推进分户供热计量;


(7)先进使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备及产品产业化;


(8)培育相关能效测评机构,建立能效标识、产品认证制度及建筑节能服务体系;


(9)其它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


5.市水务部门加强地下水资源的监督管理,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淡水源热泵工程,在办理取水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在建筑物投入运行后,监督抽、灌水量计量表的运行,采取监管措施,确保抽取的地下水完全回灌,并对损耗的水量及时补偿。


6.市科技部门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中的技术难点问题实施攻关,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成本,在安排和使用科技经费时,应当增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及推广应用方面的投入。


7.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及省、市建筑节能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在推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时,应当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做到可再生能源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说明供应热水、供热(冷)系统形式、分户计量和费用承担方式。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尤其是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在进行节能改造时,应优先考虑可再生能源。


8.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本区域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方案,推进建筑领域的节能降耗,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



附件: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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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洛阳市,洛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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