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政办〔2012〕11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中小学校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31 04:08:21 浏览量: 来源:洛阳市人民政府官网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中小学校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洛政办〔201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明晰农村中小学校土地产权,维护农村中小学校土地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按照尊重历史、客观公正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农村中小学校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农村中小学校使用的土地如有合法来源手续的,由学校持土地使用批准文件、权属证件、相关补偿协议、历史档案、政府处理决定书、生效的法律文书及其它有关资料,向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二、农村中小学校如没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县级以上教育部门主管的中小学校,在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前已进行建设,至今仍在使用的土地。


(二)县级以上教育部门主管的中小学校,原属于农民集体兴办,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的。


(三)县级以上教育部门主管的中小学校,从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起至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已建设使用至今的土地:1.与农民集体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5.已购买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6.原农民集体兴办的中小学校转为县级以上教育部门主管的。


(四)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后至198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县级以上教育部门主管的农村中小学校违反规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依照有关规定清查处理后,至今仍在使用的土地。


(五)凡属上述情况以外未办理土地征地手续并正在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按占用土地时的相关规定补办征地手续。198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违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必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为国有土地。


符合以上情形的,由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地籍调查,并在《洛阳日报》(或当地主流新闻媒体)公告7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确权意见,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中小学校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三、无合法土地权属来源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198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农民集体兴办的农村中小学校,至今一直使用的集体土地。


(二)198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农民集体违规使用集体土地兴办的农村中小学校,已按有关规定处理的。


符合以上情形的,由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地籍调查,并在《洛阳日报》(或当地主流新闻媒体)公告7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确权意见,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中小学校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四、权属存在纠纷的,由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提出确权意见后,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五、农村幼儿教育学校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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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洛阳市,洛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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