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修改相关规定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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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修改相关规定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20号



现公布《关于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修改相关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5年7月31日


关于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修改相关规定的决定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构建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提高资本市场竞争水平,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要求,现就修改相关规定决定如下:

一、删去《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2号)第九条中的“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二、删去《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0〕3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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