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场发〔2015〕120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备案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15-09-23 03:12:59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备案办法》的通知


林场发〔2015〕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

为规范国有林场备案程序,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健康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要求和《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林场发〔2011〕254号)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国有林场备案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国有林场改革进展和各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有林场备案办法


国家林业局

2015年8月31日




国有林场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有林场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撤销等活动,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申请备案的国有林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林地权属清晰,四至界限分明,具有合法有效的林地权属证明;

(四)已经完成国有林场改革并通过省级和国家级改革验收。

第四条办理国有林场备案应当提供以下文件材料。

(一)批准设立国有林场的文件复印件;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国有、联营或租赁林地权属证明复印件;

(四)《国有林场备案申请表》(见附表);

(五)国有林场改革省级验收证明。

第五条办理国有林场备案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办理备案的国有林场向所属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二)所属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三)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四)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等中央直属单位管理的国有林场,向其所属主管单位提出备案申请,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五)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备案并颁发备案证书,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公布全国国有林场备案名录。

第六条国有林场名称、单位性质、行政级别、隶属关系和国有林地面积发生变更的,应当按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备案。

第七条国有林场撤销的,应当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撤销备案申请。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等中央直属单位管理的国有林场,由其所属主管单位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撤销备案申请。

第八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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