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2014〕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促进全省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

浏览量:时间:2016-02-26 05:19:13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促进全省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


青政〔2014〕25号

青政〔2014〕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促进全省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1

青政〔2014〕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促进全省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2

青政〔2014〕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促进全省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3

青政〔2014〕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促进全省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4

青政〔2014〕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促进全省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5

青政〔2014〕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促进全省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6

青政〔2014〕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促进全省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7

青政〔2014〕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促进全省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8

青政〔2014〕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促进全省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9

青政〔2014〕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促进全省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10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国务院有关会议精神,依据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促进全省市场主体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坚持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实现工商登记便利化。通过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进一步放宽对市场主体准入的限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创业活力,弥补区位劣势,促进我省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改革配套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和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营造宽松健康的发展环境;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推动全省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二、主要内容

(一)取消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其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除采取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公司登记时,均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缴足出资的期限。

(三)取消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按照国务院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相关规定,企业按年度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

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

(四)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鼓励使用权属清楚的场所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权属证明确有困难的,允许以房产管理部门、乡(镇)政府、市场主办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园区管委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出具的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证明。允许“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个企业的住所。允许“一照多址”,企业法人可以在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可以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由企业法人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备案。

(五)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推行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为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提供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服务保障。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服务方式。

(六)推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除国务院和省政府公布保留的前置许可审批项目作为工商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市场主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要及时办理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并加强监管。

(七)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申请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自主选择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中可以使用新兴行业作为行业特点用语。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要求保留原企业名称的,可以在原企业名称的基础上,增加企业组织形式作为改制后的企业名称。申请冠“青海”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可以直接向属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通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业务专网远程核准。

(八)放宽经营范围、经营方式限制。凡不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设定前置许可的项目,均可依申请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核准。对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新兴行业、新型业态,可依企业申请核定使用新兴行业用语表述其经营范围。

(九)下放企业登记管辖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外,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自主选择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要按照简政放权原则,进一步下放登记管辖权。

(十)简化登记注册程序。推行登记事项“审核合一”制。对企业名称、住所、营业期限等变更登记事项以及企业董事、监事、经理、清算组成员、章程、分公司等备案事项和补换发营业执照申请由窗口登记人员办理。

(十一)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凡法律法规未禁止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的行业和项目,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符合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的,允许保留原名称中的字号(商号);已取得行政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可在原许可证明文件有效期内继续经营。

(十二)支持农牧业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支持农牧民以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和林权出资设立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经营。允许3个以上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组建农牧民专业合作联合社。支持家庭农(牧)场根据自身发展规模、经营特点和需要,自主选择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家庭农(牧)场登记注册名称中可以使用“家庭农(牧)场”字样,支持兼营相应的农(牧)场休闲观光服务。

三、配套措施

(一)建立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建立青海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建设以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为基础,以相关部门许可审批、资质资格审批、监管信息为重点,以市场主体申报信用信息为补充的全省统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登记、谁公示”、“谁审批、谁公示”、“谁监管、谁公示”的原则,及时将市场主体的相关信息上传至信用信息系统,实现各相关部门信息系统与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有效衔接,构建服务于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公众查询和信息约束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服务体系。

(二)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建立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未按规定期限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或者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向社会公示。对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的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建立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制度,超过三年未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各部门要推进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管理应用,完善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主要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异常经营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要制定和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建立健全境外追偿保障机制,将违反认缴义务、有欺诈和违规行为的境外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列入“重点监控名单”,严格审查或限制其各种方式的对华投资。各类企业要建立健全自我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强化主体责任。公司股东(发起人)要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的责任,理性作出认缴承诺,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实际出资责任。

(三)建立部门联动和社会共治机制。省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宽进严管的要求,理顺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模式,完善监管手段,依法履行职能范围内的监管职责,并建立互联互通的监管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事前指导、事中规范、事后监督。各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配套监管措施,加强监管。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履行出资义务和社会责任。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组织通过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

(四) 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办理。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威慑作用,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履行职责,依法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五)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大力推进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执法,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强化商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严厉打击传销,严格规范直销,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对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对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按照依法改革、依法准入、依法监管的要求,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工商局具体负责改革推进实施工作。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加大人力、财力、物力投入,确保改革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明确责任分工。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解决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省编办负责对涉及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涉及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需要清理的地方性法规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清理建议。省工商局要依托现有的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研究制订青海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方案、技术标准及运行管理办法,负责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开发建设、运行维护和服务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统筹、整合资金,解决青海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经费。

(三)强化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协调配合,紧密衔接,稳步推进改革工作,确保改革期间登记不乱、监管不断、平稳过渡。要积极探索创新,健全市场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能,齐抓共管,维护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四)清理行政许可事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 “取消、下放、合并”的原则,切实抓好市场主体准入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凡能交给下级政府及其部门审批的,一律予以下放。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依据设定的许可审批事项,一律予以取消。

(五)营造浓厚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政策措施,积极引导企业和群众参与,在全省形成关心改革、支持改革、推动改革的良好社会环境。

此前省政府及其部门公布的相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1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angelgibson.com/law/9000.html

本文关键词:青政〔2014〕25号,青海省,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市场主体,发展,意见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