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保函〔2021〕27号《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长城建设控制地带内门源县浩门水库供水工程建设项目意见的函》

浏览量:时间:2021-01-19 02:56:33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长城建设控制地带内门源县浩门水库供水工程建设项目意见的函









办保函〔2021〕27号







青海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门源县浩门水库供水工程建设项目的请示》(青文物局〔2020〕77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暂不同意在明长城遗址保护区划内实施门源县浩门水库供水工程建设项目。

一、对所报方案提出以下修改完善意见:

(一)补充拟建项目涉及明长城遗址保护区划内的考古调查勘探资料,明确地表及地下长城遗存分布、规模、结构形式等信息,在此基础上深化文物影响评估,进一步论证项目可行性,并对方案设计作出必要调整。

(二)应优先考虑在长城西侧敷设管道的可能性,尽量避免反复穿越明长城遗址;加大管道埋深,在长城保护范围内应采取顶管措施,并明确顶管参数、顶进速度和控制措施,确保文物安全。

(三)进一步调整拟建水厂的规模及布局,压缩建筑体量和高度,削减非必要功能设施;建筑外观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加强外围绿化遮挡措施。

(四)细化施工方案,明确具体建设内容,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尽可能降低施工对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

二、请你局指导有关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另行报批。

专此函复。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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