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科发外〔2021〕37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省际创新飞地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1-11-05 01:31:09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中共浙江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省际创新飞地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科发外〔2021〕37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党委人才办、发展改革委(局)、经信局: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创新资源配置和集聚能力,加快推进省际创新飞地规范化建设和发展,现将《关于进一步支持省际创新飞地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中共浙江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1年10月27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省际创新飞地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创新强省首位战略,加快推进省际创新飞地(以下简称“创新飞地”)规范化建设和发展,提升我省创新资源配置和集聚能力,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四届历次全会精神,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突破创新资源区域分布不平衡问题,系统化、规范化推进创新飞地建设,集聚高端创新资源,推动跨区域合作共享,打造区域联动实现高质量发展新模式,为加快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和高水平创新型省份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营、按需设置、合理布局”的原则,规范创新飞地建设,创新区域合作机制,发挥比较优势,优化资源配置,强化集约利用,促进要素自由有序流动和区域协同发展。

(三)总体目标

省市县联动高质量建设一批创新飞地,探索创新资源跨区域联动共享合作机制,实现资源集聚与利用能力、科研攻关与联动能力、人才引育与服务能力、产业培育与协同发展能力的显著提升。

二、功能定位


创新飞地是我省各级政府、园区等(以下简称“飞出地”)结合自身需求,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到浙江省外创新资源丰富的地区(以下简称“飞入地”)设立的跨区域创新合作平台。主要包括以下功能定位:

(一)企业研发创新中心。着眼飞出地特色产业发展和地方龙头企业科技创新需求,结合飞入地创新资源优势,单独或联合打造研发设计创新平台,助推企业创新发展。

(二)高端人才服务中心。着眼高端人才需求,以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方式,为高端人才提供与飞出地或飞入地市民同等的落户、子女就学及就医等待遇,助力高端人才集聚。

(三)新兴产业孵化中心。着眼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综合区域实际情况与长远功能定位,吸引科技型初创企业及科研成果入驻孵化,构建“研发—孵化—产业化”的立体化、链条式发展格局。

(四)产业协同发展中心。着眼产业链创新链安全可控,发挥比较优势,跨域协同建设产业合作园区和创新中心,招引重大项目、重点企业,共同提升区域产业链创新链水平。

三、政策措施

(一)创新飞地入驻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可选择在飞出地或飞入地注册,或依法在两地分别进行注册。对入驻企业根据股份情况实施分类管理。飞出地企业全资或股权比例在51%及以上控股的入驻企业为A类企业,股权比例在51%以下参股的入驻企业为B类企业。

(二)对创新飞地入驻的A类企业全职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根据聘用合同及社保关系(或实际工资支付关系),可作为飞出地企业人才团队成员申报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等人才项目。

(三)对创新飞地注册的企业可作为合作单位与我省科研主体联合申报我省科技项目,A类企业的科研人员,可根据聘用合同及社保关系(或实际工资支付关系),作为联合申报项目负责人。

(四)支持在创新飞地注册的企业向注册地科技部门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评审符合条件的,A类企业可全额、B类企业可按参股比例折算,计入飞出地政府内部考核指标。

(五)支持创新飞地或在其内注册的企业向注册地科技部门申报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经评审获批的,A类企业可全额、B类企业可按参股比例折算计入飞出地政府内部考核指标。

(六)在创新飞地注册的A类企业,符合有关条件的,可在首台套认定、首批次应用示范、首版次申报等方面予以支持。创新飞地的企业可作为合作单位与飞出地发起企业联合申报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及有关工业和信息化项目,A类企业有关人员,可根据聘用合同及社保关系(或实际工资支付关系),作为联合申报项目负责人。

(七)对创新飞地中以数字经济为主的产业飞地,经经信部门评价考核,可直接纳入省级数字经济“飞地”示范平台体系建设,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八)鼓励各地探索设立跨区域创新一体化发展产业投资和创新引导基金,支持科研主体围绕重点产业领域开展共性技术联合研发、科创成果产业化。

(九)鼓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发挥数字化改革优势,按照整体智治要求,将政府公共服务办理延伸至创新飞地,保障入驻企业员工在医疗、教育、社保等方面享受市民同等公共服务。入驻企业迁出创新飞地后,即行终止相关支持政策。

(十)支持地方政府根据具体合作情况,与飞入地建立健全利益分享和补偿机制。

四、组织保障

(一)各飞出地承担创新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跨区域政策统筹协调。飞出地的各级组织、发展改革、经信、科技等部门建立创新飞地管理协作机制,研究协调绩效评价等重大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二)创新飞地根据隶属关系到飞出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纳入评价体系并享受相关政策。

(三)各地科技部门加强对创新飞地的绩效管理,在统一的评价指标体系基础上,可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补充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委托第三方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给予适当的激励。

(四)涉及法定国民社会经济统计、税务等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该指导意见由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浙江省省际创新飞地登记备案表

2.浙江省省际创新飞地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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