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民字〔2022〕55号《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供养对象和孤儿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2-11-06 04:58:38

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供养对象和孤儿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赣民字〔2022〕55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委、医保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特困供养对象和孤儿是目前最弱势、最困难的群体,也是最易患病的特殊群体,应受到全社会格外关注、格外关爱、格外关心。近年来,全省各地、各相关部门积极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加大医疗保障力度,优化医疗服务供给,有效缓解了特困供养对象和孤儿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为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有效防止过度医疗给特困供养对象和孤儿带来的医疗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筑牢基本民生保障安全网,坚决杜绝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发生,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20〕34号)、《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21〕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2〕3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特困供养对象和孤儿医疗保障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及时共享信息数据。各地民政部门要健全特困供养对象和孤儿精准识别机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特困供养对象、孤儿认定标准,及时通过政务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或线下方式定期推送给当地医保、卫健部门做好身份标识设置,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规范就诊医疗机构。特困供养对象和孤儿就诊原则上应就近就便安排到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并优先选择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因病情复杂、医疗技术条件受限必须到县域外就诊的,集中供养特困对象和集中抚养孤儿所属特困供养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或者分散供养特困对象、社会散居孤儿监护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并告知特困供养对象和孤儿所在地民政部门。

三、严控医疗费用支出。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诊疗管理,接受特困供养对象和孤儿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安全有效、经济适宜、保障基本的救助原则,原则上使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严控不合理医疗费用发生。特困供养对象和孤儿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占医疗总费用比例不超过10%;超出规定比例的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原则上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因情况特殊导致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特别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研究解决。

四、明确资金来源渠道。特困供养对象、孤儿在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内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给予100%救助。对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外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所发生的不超过医疗总费用比例10%的个人负担费用,由当地统筹财政资金、慈善救助等予以解决;符合条件的急救费用从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开支。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将医疗费用转嫁给特困供养对象、孤儿及其亲属。

五、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各地要高度重视特困供养对象和孤儿医疗保障工作,切实强化属地责任,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加强部门之间协同配合,共同筑牢特困供养对象和孤儿医疗保障底线。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特困供养人员、孤儿认定和信息推送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好医保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以及财政资金,保障特困供养对象和孤儿医疗费用。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医疗行为规范、服务质量和费用控制等工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资助特困供养对象和孤儿参保、医保基金在定点医疗机构报销及监管工作。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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