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字〔2016〕24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和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转制为国有企业的批复》

浏览量:时间:2016-11-04 03:09:41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和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转制为国有企业的批复


鲁政字〔2016〕245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报送〈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转企改制工作方案〉和〈山东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转企改制工作方案〉的请示》(鲁质监人字〔2016〕29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3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整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09号)规定,同意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转制为国有企业。转企后组建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和山东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有限公司,均为山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集团有限公司直属子公司,由山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集团有限公司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二、本批复印发时间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的转制基准日。

三、你局负责组织对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进行资产清查,资产清查后向省财政厅提出财务审计、损失核销、资产评估、资产划转和产权注销申请,省财政厅依据相关规定办理。

四、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依法定程序完成清算后,申请注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五、自转制基准日起,由省编办按规定程序撤销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的事业单位建制,收回事业编制,核销在职人员编制实名制信息,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六、转制过程中有关人员安置及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等相关问题,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鲁办发〔2014〕31号)、《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鲁人社发〔2015〕5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整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09号)等文件规定的现行政策办理。

七、原则同意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转企改制方案。你局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政策,确保转制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自本批复印发后30日内,你局要根据省直有关部门审核意见,修改完善转企改制方案,报经提出审核意见的省直有关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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