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发〔2016〕17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变动过渡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16-11-29 04:04:24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变动过渡方案的通知



黔府发〔2016〕1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贵州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变动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6年6月4日



贵州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变动过渡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精神,调动各级政府培植财源、促进发展的积极性,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变动过渡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格局不变、运行平稳。保持改革前后省、市、县三级财力格局基本不变,尽可能降低税制调整给各级财政和公共支出带来的影响,确保各级财政运行平稳。

(二)坚持存量不动、增量调整。以2014年为基期年,按照省本级、各市(州)及各县(市、区、特区)的国内增值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不含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营业税)入库数为基数,核定省、市、县三级税收返还(或上缴)基数,仅对增量部分作小幅调整,保障各级财政运行平稳。

(三)坚持规范明晰、适度倾斜。建立健全规范明晰的增值税分享体制和税收征管制度,收入分享比例适度向基层倾斜,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发展优势产业,充分调动各地加快发展的积极性。

二、主要内容


(一)收入划分。将重点交通设施建设项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入省、市、县共享范围,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部分按照省、市、县“23︰19︰58”比例分享。

(二)基数核定和划转。以2014年为基期年,按照省本级、各市(州)及各县(市、区、特区)的国内增值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不含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营业税)入库数为基数,核定省、市、县三级税收返还(或上缴)基数。

(三)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结合新的增值税分享体制,完善省内烟草企业总分机构相关税收分配办法、市县资金留解比例和日常资金调度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

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


本方案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暂定2-3年,届时根据中央加快地方税收体系建设、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等改革进展情况及体制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其他未尽事项仍按原财税管理体制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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