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林科〔2023〕57号《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草机械装备创新试验示范基地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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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草机械装备创新试验示范基地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林科〔2023〕57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国家林草机械装备创新试验示范基地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林业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浙江省林业局

2023年10月16日









国家林草机械装备创新试验示范基地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同意开展国家林草机械装备创新试验示范基地试点工作的复函》要求,为加快国家林草装备科技创新园建设,充分发挥林草机械装备在林业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先行示范中的支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林草机械装备创新试验示范基地试点(以下简称“基地试点”),是指在林草生产领域的关键环节或重点领域,试验熟化和推广应用绿色、智能、高效的林草机械装备与宜机化技术,在规模经营、总体效益、管理方式和示范带动等方面形成明显特色和优势,浙江省域内具备试点条件的基地。

第三条 基地试点以设施现代化、生产机械化、技术集成化、产业特色化、管理规范化等“五化”建设为目标,注重林机与林技深度融合、机械性能智能化改进、试验示范与模式推广创新,实现林草机械装备与良种、良制、良法有机耦合,推动机器换人、降本增效。

第四条基地试点实行自愿申报,要求建设主体明确,为浙江省域内从事林草行业的企事业、专业合作组织或家庭林场等,产业导向符合政府相关政策发展要求,近三年无安全、环保和质量等事故。

(一)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省级政策发展导向,布局科学,各区域特色功能鲜明,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面积规模较大,“机械强林”成效显著,基地内产业关联性强或形成完整的产业链,其中种植类基地集中连片面积不少于200亩,加工类基地面积不少于4000m2;

(二)机械装备适用性、轻简化、智能化、绿色化等特点明显,基地综合机械化率不低于80%,各作业环节机械化率均衡,先进装备技术支撑覆盖率高,能够显著提升基地生产效率和质量,并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采用现代化的生产经营工艺及技术,已具备全作业环节应用宜机化技术和机械装备试验示范的基础和条件,机技融合技术和生产作业模式契合机械化作业要求,形成了成熟的可复制、可推广的机械化作业模式,林机装备管理平台规范高效,产生了较好的影响力;

(四)制度健全,人员配置合理,具有机械装备操作使用、日常存放、维护保养的能力条件,并积极开展了技术培训、社会化服务、科技创新等活动,在全国范围内能发挥一定的可示范可推广作用。

第五条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一)基地申请表;

(二)基地管理制度和机械化作业技术模式(规程);

(三)种植类基地需提供小班图和机械化作业导图,加工类基地需提供机械化作业布局图;

(四)基地照片和视频资料。

第六条申报程序。

(一)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建设主体申报,所在市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汇总后择优上报浙江省林业局;

(二)省级及以上涉林高校、科研院所可直接向浙江省林业局申报。

第七条浙江省林业局根据各地推荐情况,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现场查验),确定试点名单。

第八条基地试点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三年。

第九条基地试点建设所依托的法人单位发生更名、重组以及基地产业发生重大调整等情况时,应在调整之日起3个月内向浙江省林业局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基地试点。

(一)确定的基地试点发现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违反国家相关政策,存在违法行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保和质量问题等事故的;

(三)基地主业不再从事林草行业相关生产业务的。

第十一条因本办法第十条(一)(二)原因被取消基地试点的,一年内不得申请。

第十二条 确定的基地试点应根据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充分发挥在林草机械装备领域的示范带动作用,每年承担技术培训、科技下乡等活动不少于2次或100人次。

第十三条支持基地试点按照相关规定建设必要的林业生产设施(包括林业生产用房及相关附属设施)。鼓励基地试点与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开展项目合作,参与申报各类扶持计划、专项资金和荣誉奖励。支持基地试点建设主体参加各类产业展会、品牌建设和产品推介活动,扩大社会影响。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6日。




附表:国家林草机械装备创新试验示范基地试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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