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字〔2023〕6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鄱阳湖银鱼产卵场省级自然保护区、金溪高桥县级自然保护区和泰和天湖山县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和划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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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鄱阳湖银鱼产卵场省级自然保护区、金溪高桥县级自然保护区和泰和天湖山县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和划定的批复





赣府字〔2023〕60号







南昌市、抚州市、吉安市人民政府,省林业局: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准江西鄱阳湖银鱼产卵场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调整的请示》(洪府文〔2022〕61号)、《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启动调整抚州市金溪县高桥县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的请示》(抚府文〔2023〕4号)、《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同意开展划定泰和天湖山县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工作的请示》(吉府文〔2023〕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鄱阳湖银鱼产卵场省级自然保护区、金溪高桥县级自然保护区和泰和天湖山县级自然保护区只涉及功能区调整和划定,不涉及范围调整,前后总面积不变。

二、同意对鄱阳湖银鱼产卵场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进行调整。调整后,该自然保护区总面积为16695.92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6026.18公顷、实验区面积10669.74公顷。

三、同意对金溪高桥县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进行调整。调整后,该自然保护区总面积为6063.52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2307.51公顷、缓冲区面积2325.23公顷、实验区面积1430.78公顷。

四、同意对泰和天湖山县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进行划定。划定后,该自然保护区总面积为2265.27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548.88公顷、缓冲区面积360.16公顷、实验区面积1356.23公顷。

五、上述三个自然保护区的四至范围和具体功能分区情况由省林业局另行公布。

六、相关地方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有关要求,落实好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抓紧组织开展勘界立标工作,并向社会公告。同时,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构,加大投入力度,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科研监测,强化保护措施,不断提升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水平。




江西省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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