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函〔2023〕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的复函》

浏览量:时间:2023-10-29 00:3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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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的复函





浙政办函〔2023〕40号






省市场监管局:

你局《关于建立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浙市监〔2023〕42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省政府同意建立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的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0月17日







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提升消费维权工作效能,更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更好发挥消费对经济的引领作用,经省政府同意,建立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相关要求,统筹协调全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二)贯彻落实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推动消费维权共建共治共享,营造有利于促进发展的消费环境。

(三)推进“放心消费在浙江”行动,组织放心消费创建活动。

(四)组织开展对消费侵权热点难点问题和典型违法活动的治理,加强各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协作配合。

(五)研究并推进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指导、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推动各领域(行业)建立消费维权机制。

(七)强化调查研究,加大信息交流力度,分析消费维权动态,研究维权对策,总结推广消费维权工作经验。

(八)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

(九)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省法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省消保委等17个单位组成,省市场监管局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省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市场监管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和要求

(一)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建议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可邀请其他单位和专家参加会议。

(二)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收集、提出需研究解决的问题和事项,报召集人审定会议议题,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三)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并印发各有关单位,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经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并按要求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

(五)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深入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六)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确定。各单位联席会议联络员变动,应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张文杰   省市场监管局局长

副召集人:顾文海  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成员:

白红霞   省教育厅副厅长

俞流江   省公安厅副厅长

方仁表   省民政厅副厅长

葛平安   省人力社保厅副厅长

施卫忠   省建设厅副厅长

刘耿耿   省交通运输厅二级巡视员

孙国荣   省农业农村厅二级巡视员

朱 军   省商务厅总经济师

许 澎   省文化和旅游厅一级巡视员

姚 强   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李 华   省体育局副局长

程建乐   省法院副院长

叶慧霖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副局长

王 鹏   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吕为民   省邮政管理局副局长

崔砺金   省消保委副主任、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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