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市监广〔2023〕11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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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市监广〔2023〕11号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修订的《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1月6日经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1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0日








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与管理工作,提升广告产业园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更好地推动广告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是具有功能完善的广告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广告产业要素集聚,广告产业及相关产业链集中度高,创新能力强,对全省或区域性广告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引领作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省市场监管局支持各地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建设广告产业园区,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相关的支持政策和措施。

第四条 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培育认定要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遵循自愿、公开、择优、示范的原则,依照规范的程序进行。

未经省市场监管局认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称号及类似表述。

第五条 省市场监管局履行指导全省广告业发展职能,负责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的认定管理工作。设区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本地区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的培育和申报工作,对辖区内的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及培育对象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省市场监管局建立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培育机制,各市应当加强对当地建设与经营较好的文化、创意、数字等广告相关产业园区的培育指导,不断提升产业层次,扶持入驻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七条 省广告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本园区广告产业发展和监管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鼓励园区及入驻企业创新发展,加大创新驱动投入,加大对创新创业团队、产业领军人才和创新发展人才的扶持力度。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建设创新型园区。

第九条 申报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权限的部门批准设立;

(二)园区有完整的建设和发展规划,园区规模适应产业集聚需要,有明确的地理边界,功能定位合理,发展目标明确;

(三)地方人民政府有完善的管理机制,对园区建设和发展有明确的支持政策和措施;

(四)园区建设和运营主体明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运营机制规范,管理制度健全,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管理和运营;

(五)园区规范运营2年以上,且经设区市市场监管局跟踪培育指导1年以上;

(六)以广告产业以及直接关联产业为园区产业特色和发展定位,广告产业以及关联产业企业占园区入驻企业50%以上,并形成产业链;

(七)园区广告经营额、交易额等经济效益指标居于领先地位,在全省或全市及区域内具有代表性或示范性;

(八)拥有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和支撑体系,能够为入驻园区的企业和区域内的广告企业提供“双创”支撑平台及企业孵化、市场交易、金融服务、专业化技术支持、专业培训和人才培养、市场推广、信息交流、展示等专业服务和基础服务;

(九)园区内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近两年内未发生严重广告导向风险事件、未发生严重广告违法行为、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十)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能够为广告产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园区安全生产、节能环保等符合有关规定;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成为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由园区管理机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向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申请后,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报设区市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设区市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由设区市市场监管局以文件形式向省市场监管局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一)园区管理机构登记或者设立文件。园区管理机构属企业性质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园区管理机构属政府派出机构的,需提交所在市或县(市、区)政府签署的设立文件;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产业园区的批复;

(三)规划、建设等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园区开发建设和发展规划;

(五)园区内广告企业和广告直接关联企业的发展情况报告;

(六)《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申报表》要求填报数据的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组织对园区进行实地考察、论证与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提出拟认定或者暂不予认定的意见。

第十三条 对评估提出拟认定的园区,提请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认定为“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

第十四条 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作出调整发展规划、变更运营主体等重大变更事项时,应当经园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向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并由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报送省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第三方机构实地考察、论证与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提出拟同意或者暂不同意的意见。

对评估提出拟同意调整的规划,提请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以省市场监管局名义发文予以批准。

第十五条 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所在地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将《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表》(附件3)和培育指导园区情况上报省市场监管局。

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所在地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对园区上年度的产业发展、成果转化和运营管理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报省市场监管局。

第十六条 省市场监管局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进行考核,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省市场监管局将对考核不合格的园区进行行政约谈、限期整改,行政约谈和限期整改情况作为再次考核的依据。限期整改期限不超过6个月,整改期限届满后,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再次评估,考核仍不合格的,撤销认定。

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考核对象。

第十七条 对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的考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展方向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要求;

(二)园区规划实施情况;

(三)园区管理和运营情况,包括园区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园区内广告企业发展、园区促进区域广告业发展、园区和园区企业配合相关部门工作等情况;

(四)地方政府支持园区建设和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五)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对园区管理的意见;

(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第十八条 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市场监管局广告处实地核实并形成撤销建议,报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撤销其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

(一)因政策或经营方向调整而改变广告业发展主业性质的;

(二)广告宣传出现重大导向问题及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三)损害消费者利益,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或提供虚假违法广告服务,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经营管理不善,不能达到园区认定条件的;

(六)考核不合格,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经考核仍不合格的;

(七)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园区资格的;

(八)有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有本条第(二)(三)(四)(八)项情形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产业布局、产业园区基础和发展示范作用,在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广告产业园区。

第二十条 对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的认定和管理,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工作规定》《国家广告产业园区考核工作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0日起施行,2013年11月26日发布的《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同步废止。






附件:【略】

1.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申报表

2.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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