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发改收费〔2017〕86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17-06-19 03:07:14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17〕8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医管理局,省属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19号)精神,为充分发挥市场引导资源配置作用,促进医疗机构有序竞争、健康发展,决定放开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部分非治疗性口腔正畸、整形美容、辅助生殖、中医类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详见附件),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确定价格。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医疗服务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医疗服务项目技术难度、风险程度、市场供求、群众承受力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

二、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中医管理局负责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编码管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场竞争情况和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动态调整,我省现行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仍按原规定继续执行。

三、基本医保基金支付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由医保经办机构综合考虑医疗服务成本以及社会各方承受能力等因素,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条件、方式和标准,引导价格合理形成。

四、各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成本核算、成本控制和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等,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多种方式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服务规范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坚持就医者自愿的原则,按照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提供服务,不得采取强迫、欺骗、误导等方式向就医者提供医疗服务。

五、各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应严格执行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名称、项目内涵等。凡被国家或我省卫生计生(含中医)行政部门明令禁止或取消的医疗技术,相关医疗服务项目自动废止。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监督,密切关注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变化情况,加强价格监测和价格行为监管,发现异动及时提醒、告诫。发挥12358全国价格监管平台作用,依法查处医疗机构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擅自扩大服务范围、串通涨价等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七、本通知自2017年 3月1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


附件:实行市 场调节价医 疗服务项 目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中医管理局

201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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