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医保发〔2019〕106号《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按病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0-02-25 05:39:28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按病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医保发〔2019〕106号







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按病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7〕137号)《山东省物价局山东是卫生计生委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病种价格表部分内容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8〕118号)将于2019年12月30日到期。为保持政策连续性,现将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按病种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病种收费的内涵

按病种收费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诊断、治疗等全部费用,即从患者入院,按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诊疗,到最终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出院,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护理、床位、药品及医用耗材等各项费用。医疗机构按此标准收费,医保和患者按规定付费。

按规定列入“除外内容”的耗材,以及患者自愿选择单人间、双人间以及特需病房,其床位费超出普通病房收费标准的部分可单独收费,不计入病种收费标准。此外,医院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二、具体病种和实施范围

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本次实施按病种收费的病种共105个(详见附件),其中,西医病种100个,中医优势病种5个。凡主诊断、主操作符合实施按病种收费的患者,均应纳入按病种收费范围。

三、病种收费标准


按病种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附件所列病种收费标准为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以此为基准下浮10%。各医疗机构在规定价格的基础上,下浮幅度不限。

四、医保支付政策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列入按病种收费管理的病种费用,医保以本文件为参照依据,与医疗机构协商谈判后,按政策规定支付。

(二)按病种收费管理规定可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费用,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医保按有关政策规定支付;或者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协商,一并打包纳入病种付费标准。

(三)对患者自愿选择单人间、双人间以及特需病房(另有规定的除外),其床位费超出普通病房收费标准的部分,不计入病种收费标准,由患者自行支付。

(四)各统筹地区按规定转诊到省属公立医院就诊的参保人员,其医保结算标准由各统筹地区制定,同步实施。

五、退出机制

因合并症、并发症或患者病情较重、体质特殊等原因,导致实际发生医疗费用明显偏离病种收费标准的病例,医院可按规定程序退出按病种收费,仍按原收费方式结算,各病种退出率严格控制在20%以内。

六、相关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要认真制订本院按病种收费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完善临床诊疗路径管理,建立健全实施按病种收费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与患者签订《按病种收费知情告知书》,确保医疗质量、合理诊疗。

(二)各医疗机构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信息系统的改造工作,确保按病种收费按时实施。

(三)各医疗机构要切实抓好控费工作,对实际费用超出病种收费标准部分,由医院自行承担;对实际费用低于病种收费标准的结余部分,作为医院的医务性收入。

(四)实施按病种收费的病种病例,除按本通知规定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病种费用外,可不再向患者出具“费用清单”,但仍应按现行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传送项目费用清单等信息,具体传送要求按医保经办机构规定执行。

(五)各医疗机构要建立按病种收费申投诉责任制,畅通医患沟通渠道。医院不得拒收患者、分解住院次数或无故缩短住院时间。

(六)实施按病种收费,是改革医院现行收费方式和医保支付制度、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缓解群众看病贵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按病种收费改革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在院内采取展板、宣传册、LED屏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保障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为推进按病种收费创造良好环境。要认真、耐心回应患者关切的问题,取得患者理解、配合和支持,确保按病种收费工作顺利实施。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对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反映。





附件: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病种价格表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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