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工商发〔2017〕4号《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18-04-09 02:41:20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




辽工商发〔2017〕4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6〕187号),省局决定在锦州、辽阳、铁岭地区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决策部署,将简易注销范围由企业向个体工商户延伸,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便利个体工商户退出,优化营商环境,释放市场资源,做实经济数据,增强个体工商户活跃度,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审慎把握。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不同于企业简易注销,涉及依职权注销(有的称强制注销、主动注销)制度设计,在国家修改相关法规规章之前,将依职权注销情形控制在登记风险最小的范围内。

(二)稳步实施。按照工商总局有关要求,试点先行,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工作部署,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以更有力举措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

(三)统筹推进。利用现有业务系统和公示平台,实现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与企业简易注销公示系统的平台统一、互联互通。

三、组织实施

简易注销方式、适用范围、提交材料、登记程序等按照《辽宁省工商局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暂行办法》执行。依申请注销个体工商户由登记机构组织实施;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由登记机构会同监管机构组织实施;数据推送和信息公示由系统自动实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成立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工作领导小组,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联系人,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争取政府支持。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列入政府会议事项内容或者报政府同意,取得党委政府对试点工作的支持,并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清理个体工商户工作要循序渐进,防止统计数据的大起大落。

(三)形成工作合力。简易注销工作涉及登记、监管、信息中心等多个机构,各职能机构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配合,协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

(四)加强宣传引导。做好对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工作措施的宣传解读,引导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主动申请注销,促进个体工商户守法诚信。



附件:【点击下载

1.工商总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

2.辽宁省工商局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暂行办法

3.《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表》

4.《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决定书》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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