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林字〔2017〕320号《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野生动物救护及野生动物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18-04-21 23:18:35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野生动物救护及野生动物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林字〔2017〕320号






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林业局,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加强野生动物保护,进一步规范野生动物的收容救护和野生动物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规定,做好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

根据《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7号)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辖区内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一是各地要积极建立市、县级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并对已建立的收容救护机构要及时公布相关信息。二是各地要对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落实到位。三是自2018年起,各市林业局于每年12月15日上报当年本行政区域内收容救护野生动物总体情况。

二、及时清理,规范管理野生动物行政许可

自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以来,根据相关规定,现就取消许可事项汇总如下:

(一)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20号规定,国家林业局自2017年12月1日停止受理商业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的相关行政许可申请。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规定,取消省级林业部门“建立固定狩猎场所审批”、“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初审”和“外来陆生野生动物物种野外放生初审”。

(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明确了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各类凭证,即不再办理“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批准”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四)根据《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规定,删除《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据该条款设置的行政许可“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年度利用限额审批”相应取消。

各级林业部门要针对以上所列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虽已取消部分野生动物行政许可事项,但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可以通过加大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的力度,畅通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附件:


附件1-国家林 业局2017年第20号公告

附件2-国家林 业局令第47号




河北省林业厅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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