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财建〔2018〕1136号《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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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财建〔2018〕1136号






省推动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县(洋浦)财政局、交通运输局,省内重点产业园区,各有关企业:

为促进全省现代物流业健康快速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海南省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8月24日






海南省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财政统筹资金扶持十二个重点产业发展方案的通知》(琼府〔2015〕67号)精神,优化本省产业结构,加快推动现代物流业发展,规范全省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促进全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海南省“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海南省“十三五”现代物流业发展实施方案。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突出重点、适度集中、公开透明、务求实效的原则,重点扶持经营规模大、发展速度快、带动作用强、投资效益优的项目,促进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按照各自职责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项目的管理和监督,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及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一)省级物流园区的建设项目。

1. 在园区内投资建设的道路、水电、通信、公共信息服务等基础设施类项目;

2. 在园区内投资建设的保税物流、冷链物流、电商仓储、商贸物流、城乡配送、快递集散、多式联运等现代物流业项目,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或系统升级、信息化项目等。

(二)年度纳税额和营业收入增长率综合评价全省排名前列的物流企业投资建设的保税物流、冷链物流、电商仓储、商贸物流、城乡配送、快递集散、多式联运等现代物流业项目,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或系统升级、信息化项目等。

(三)省推动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同意扶持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对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贴息率不得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项目单位获得的财政贴息资金不得超过其实际支付的利息总额,补助年限不超过3年。

(二)奖励补助。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或系统升级、信息化项目,且项目经验收后正常投入运行的,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 单个项目奖补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股权投资。申请股权投资的项目,按照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和当年申报通知执行。

企业申报项目符合扶持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类扶持方式进行申请,同一项目或者项目内容有交叉的原则上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申报年度已获得其它省级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扶持。
 


第三章 资金申报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海南省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

(三)依法在海南省纳税用工,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近两年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四)近两年无重大安全、信用、服务质量、知识产权等不良问题;

(五)符合海南生态环境要求且无环境违法记录。
 


第四章  资金的申报与拨付



第八条 申报专项资金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

(二)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实行核准、备案管理的项目提供核准、备案文件;

(四)项目规划、土地、建设、环保等手续复印件;

(五)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内容和附属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六)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和利息支付清单等相关凭证复印件;

(七)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每年10月底前,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专项资金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申报的具体事项。各市县(洋浦)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企业或单位进行申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将通过初审的项目材料汇总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和扶持方向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省财政厅进行复核,最后报省推动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条 每年1月底前,省推动现代物流业联席会议研究审定专项资金年度分配计划,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将专项资金年度分配计划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接受监督。公示期满后,将年度专项资金计划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联合下达资金使用计划。省财政厅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应当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企业或项目业主,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制度,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强化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市县(洋浦)交通运输和财政部门督促指导相关单位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且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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