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人发〔2008〕8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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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人发〔2008〕85号

 




各市人事局,区直各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经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

二00八年十二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1、本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适用于由我区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编制管理范围的,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2、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3、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4、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和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指承担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后勤保障、服务职责的工作岗位。

5、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控制标准是: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6)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6、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核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7、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8、我区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八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9、管理岗位设置要与事业单位核定的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相对应。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10、事业单位党群组织的管理岗位需单独设置的,按国家和我区现行政策规定设置。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1、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确定。

12、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十三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七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三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三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3、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岗位设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原则上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可设至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区的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可设至专业技术三级至四级岗位。

凡突破上述最高等级岗位设置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报上一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14、根据国家规定的1:3:6的全区总体控制目标,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实行分级分类控制。在首次岗位设置中,高、中、初岗位分级控制目标为: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3:4:3,设区的市属事业单位1.5:4:4.5,县(市、区)属事业单位0.3:3.5:6.2。分类控制目标按照自治区各行业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执行。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区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5、根据承担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行业特点,每个事业单位确定一个为主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80%。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16、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7、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8、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五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岗位。

19、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区总体控制在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区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和保障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四)特设岗位设置

20、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或特殊情况消失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1、需要设置特设岗位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特设岗位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基本条件

22、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3、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4、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5、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我区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6、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我区的有关规定,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27、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一级、二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可确定为五级岗位。

五、岗位设置程序


28、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程序: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并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4)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本单位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单位领导人员集体研究通过。

(5)组织实施。

六、岗位设置审核

29、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自治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自治区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0、设区的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设区的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1、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县(市、区)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2、实行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的直属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自治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由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33、对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34、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35、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29、30、31、32条规定的权限申请变更:

(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发生分设、合并、机构规格改变、职能变化,须重新进行岗位设置的;

(2)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增减编制数额的。

七、岗位聘用

36、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根据国家和我区有关规定,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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