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办发〔2018〕7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人民政府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共建试验示范站(基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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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人民政府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共建试验示范站(基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8〕7号








延规〔2018〕016-市政办00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人民政府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共建试验示范站(基地)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9日

延安市人民政府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共建试验示范站(基地)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延安市人民政府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加强农业科技及产业合作推动现代农业发展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进一步加强市校农业科技合作,充分发挥在延试验示范站(基地)科研和人才资源优势,着力推进延安现代农业发展、革命老区精准脱贫,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市校共建试验示范站(基地)是指延安市人民政府2012年以来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正式签订合作协议、已经建成并正常运行的6个试验示范站(基地),分别是:延安洛川苹果试验示范站、延安小杂粮产业研发中心、子长马铃薯试验示范基地、延安吴起肉羊试验示范基地、延安黄龙核桃试验示范基地、洛川养猪试验示范基地。根据《框架协议》拟定合作建设的试验示范站(基地),也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市校共建试验示范站(基地)重点工作:

1.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领域方面的科学研究,提高延安自然生态和农业环境保护水平,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和生态效益,为黄土高原可持续发展、绿色发展提供样板。

2.持续加强苹果品种改良、栽培方式改进等技术研发与示范,加大苹果分拣、冷藏、冷链运输和营销等后整理方面的研发力度,延长产业链,助力延安果业收入倍增。

3.以小杂粮、马铃薯、核桃产业提质增效和肉羊、生猪、中蜂等产业健康发展为目标,发挥大学科技人才优势,提升延安特色农业产业发展水平。

4.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探索完善“政府+大学+基地+企业+合作社(农户)”一体化发展模式,实现走生态路、吃生态饭的生态农业发展之路。

5.实施科技创新引领战略,实现延安特色农业产品由低、小、散向高、大、强转变,力争在中高端消费市场进入、现代供应链延长上取得新突破。

6.支持延安农业技术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支与延安农业农村发展实际和乡村振兴战略相适应、“接天入地”的“三农”科技人才队伍。

7.建立决策咨询团队,为延安农业农村发展规划制定、重大农业项目建设等提供智力支持。

8.支持延安加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农村“三变”改革,探索土地二轮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的土地经营模式。

第二章 市校双方职责

第四条 延安市农业局是试验示范站(基地)延安方的综合协调和管理牵头部门,主要职责是:试验示范站(基地)建设规划布局、立项论证、工作经费落实、校地关系协调、绩效考核等综合管理工作。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科技推广处是试验示范站(基地)学校方综合协调和管理部门,负责与延安市相关部门对接。

第五条 地方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根据地方产业发展提出技术需求和工作要求,选派专人配合工作任务的落实。

2.结合产业发展需求,与试验示范站(基地)共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3.协调校地关系,为校方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等条件保障。

第六条 试验示范站(基地)主要职责是:

1.针对延安市农业产业发展中全产业链关键技术问题,开展试验研究,示范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解决技术难题。

2.为延安农业产业发展培养技术队伍,每个试验站选拔3-5名有工作经验、有发展潜力的地方科技人员全程参与试验示范站(基地)科研推广工作。开展基层农技骨干和农民培训,指导科技示范户、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服务区域农业发展。

3.提出长远合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应包括:本年度有关先进技术成果引进数量、科技人员培训数量、核心技术辐射示范面积、科技资源共享、科技成果共享等有关科技与经济指标)。

4.共同争取国家及省部重点科研推广项目,吸纳地方人员参与项目申报和实施,带动地方经济发展。

第三章 运行管理机制

第七条 试验示范站(基地)由市校共建共管,开放共享,鼓励多方力量参与,充分发挥产业服务功能。每年的7月和12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第八条 试验示范站(基地)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首席专家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根据地方需求选派,实行聘期制。首席专家为试验示范站(基地)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各项工作的日常管理,科学规划试验示范站(基地)的建设与发展,组建多学科专家参与的工作团队,多方争取资源,多渠道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保证试验示范站(基地)正常运转和持续发展。

第九条 试验站(基地)运行经费(每个每年50万元)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年初由市农业局商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通过试验站(基地)年度工作计划后,拨付70%工作经费到各试验站(基地)。经费单独核算,经费使用情况,收支报表每季度次月10日前上报各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条 试验站(基地)要制定科学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明确责任人,做好科研推广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为试验示范站(基地)长期发展积累资料。实行工作季报制度,试验站每季度次月10日前给延安市农业局及相关主管部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一条 试验示范站(基地)实行年初确定工作任务、半年检查、年终考核工作机制。由市农业局会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科技推广处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定期对试验示范站(基地)建设、资金使用和绩效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 经综合考核,对在示范推广、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合作交流方面成绩显著,社会影响良好的试验示范站(基地)及地方合作部门,市政府给予表彰,并加大后续支持力度。对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先进实用技术在延安应用推广成效显著,适应性研究、技术配套等方面创新性突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力度较大,对行业发展、农民增收等具有显著作用的突破性工作,市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对专家不能按时到岗,工作进展缓慢,科研成果不突出,年度考核综合排名靠后的试验示范站(基地),建议校方工作人员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进行工作约谈,提出整改措施。地方工作人员,由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工作约谈,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处分。对工作成效较差,连续两年不能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试验示范站(基地)予以调整或淘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29日起施行,2023年3月29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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