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办发〔2018〕4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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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批准,现予印发。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1日




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延安市市本级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陕编办发〔2017〕116号),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立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市级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指导县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一、职责调整

(一)将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安监局、市交运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局、市卫计局、市文广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旅发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民宗局、市文物局、市畜牧局、市人防办、市房产办、市金融办等28个部门承担的108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将原市行政审批管理处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二)将原市行政审批管理处承担的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职责划归市电子政务办;将原市行政审批管理处承担的全市“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职责划归市工商局。

(三)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归并整合审批职责,成立行政审批科,整建制进驻市为民服务大厅,实行集中审批和现场审批,接受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双重管理。

(四)实行垂直管理的市国税局、地税局、烟草专卖局、气象局、国安局、银监局、人民银行、消防支队等部门,要归并整合审批服务事项,入驻市为民服务大厅或派驻专职人员办理审批服务事项,接受垂直管理单位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双重管理。

(五)便民服务事项由承担便民服务单位在市为民服务大厅设立服务窗口,派驻专职人员入驻并办理便民服务事项,接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监督和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和行政审批相关的政策法规,推进“放管服”改革,创新和完善相关工作体制机制,负责市级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和踏勘验收工作。

(二)负责全市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及中介服务事项的清理整顿工作,指导县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三)负责研究探索行政审批制度和“放管服”改革,规范审批行为、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提出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和建议,为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四)负责规范市级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行为,建立和完善相应工作机制;负责对集中审批事项和服务事项进行流程再造,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升服务质量;跟踪督办重大审批服务事项,协调解决集中审批、服务事项办理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五)负责集中办理投资项目、市场服务、社会事务、城建环保、交运林水等方面的行政审批事项,并对审批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负责组织集中审批事项涉及的现场踏勘、联合图审和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建立行政审批专家库。

(六)负责对未划转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安、国土和中省垂直管理部门单位,进驻市为民服务大厅审批窗口的审批流程再造和工作规范,并实施日常监督和管理;负责对进驻市为民服务大厅办理公共服务事项、便民服务事项部门单位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七)负责组织协调对市为民服务大厅窗口及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监督、管理和考核,研究制定市为民服务大厅窗口及其他工作人员监督、管理和考核方面的制度、办法、工作纪律、服务规范和行为准则;负责组织对窗口工作人员开展审批业务、规范化服务、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及工作纪律等方面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八)负责市级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延安“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推进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

(九)负责对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及中介服务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市级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便民服务及有关事项的清单和目录,并进行动态调整。

(十)负责市级审批服务事项的咨询、引导工作;负责对市级审批服务违规违纪行为和投诉举报的处理工作。

(十一)负责与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的政策衔接、信息推送、联系配合工作;研究制定审管分离、审管联动、协调配合、相互制衡工作机制。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政秘科

综合协调和督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公文处理、印鉴管理、档案管理、保密信访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后勤保障、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提案议案办理、机关绩效考核、安全保障、会务接待和值班工作;负责机关党建扶贫、干部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协调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开展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内部制度建设和各项工作落实督办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负责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等方面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和推动实施;负责规范性文件起草和重大课题的调研;负责依法行政工作和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政策法规的宣传、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综合管理科

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组织协调工作;研究提出贯彻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措施及建议;负责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拟定审批服务流程、政务服务工作规范;负责全市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及中介服务事项的清理、整顿;负责全市涉及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相关的各类目录和清单的编制、调整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负责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事项的动态管理和流程再造;负责对纳入市为民服务大厅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协调、审查;负责指导各县区、乡(镇)、村(社区)的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联动协调科

负责全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的协调沟通与衔接;负责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与划转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及省级相关部门和县区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与衔接;负责与市公安局、市国土局、中省垂直管理部门及纳入市为民服务大厅管理的公共服务事项、便民服务事项各部门单位的协调沟通与衔接;负责协调解决行政审批及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负责协调推进招商引资和重大项目联合(并联)审批;负责市级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审批事项的任务分解,牵头协调相关科室做好综合咨询和服务推进工作;负责审管联动、审管相互制衡的审管分离机制的协调、配合和落实;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运行管理科

负责制定为民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和考勤制度;负责制定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负责制定窗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工作纪律等制度;负责对为民服务大厅窗口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考勤考核工作;负责对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负责为民服务大厅的日常巡查,监督检查为民服务大厅工作秩序、工作纪律和窗口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负责群众满意度测评和服务质量的统计分析评价工作;负责组织对为民服务大厅窗口单位和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工作;负责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办件信息的统计、汇总、分析整理和拟订报送月度效能考核报告;负责对为民服务大厅的投诉处置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网络信息科

负责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电子监察等保障系统平台的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和协调指导;负责“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四级互联互通;负责计算机、电路等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网站的信息收集和更新工作;负责组织机关及窗口工作人员的网络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大厅的信息管理及宣传工作;指导县区行政审批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投资项目科

负责外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审批;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负责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负责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负责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负责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审查意见、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核发放;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核发放;负责人防工程审批;负责拆除、报废人防工程审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市场服务科

负责公司、非公司和企业集团名称核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负责药品经营(零售)许可;负责药品经营(零售)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单位(零售)资格认定;负责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单位(零售)资格认定;负责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负责食品生产许可;负责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用审批;负责科研、教学单位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审批;负责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和批发企业审批;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审批;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负责食品经营许可;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许可;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登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负责旅行社经营许可;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和四级)资质核准;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变更,名称、组织形式变更、市级公司设立营业网点、公司主要负责人变更、原有股东间股权转让的审批;负责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住所、原有管理人员、原有股东增资、股权原有股东内部转让审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九)社会事务科

负责设立、变更、注销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许可;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负责劳务派遣许可;负责民办高级中学、初级中学、职业中学审批;负责医疗机构设置审批[200-799张床位的综合医院,100-299张床位的专科医院(中医院)、护理院、医疗美容院门诊、中外合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负责外国医师、港澳台(医疗团体)来延短期行医审批;负责县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发放;负责护士执业许可(含首次、延续及变更注册);负责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负责市级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负责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审批;负责代理记账资质审批;负责律师执业许可审核;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负责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住所、章程、合伙人、合伙协议审核转报;负责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审核转报;负责设立公证机构的审核转报;负责申请律师执业的审核转报;负责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审核转报;负责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的审核转报;负责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分立、合并或变更执业区域的审核转报;负责公证员资格审核转报;负责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申请的审核转报;负责市级律师协会章程备案;负责跨县区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审批;负责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负责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市以下宗教团体或宗教事务部门管理以内的五大宗教);负责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批;负责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借展国有二级、三级、一般文物核准;负责建设单位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包括建设工程涉及的市县级及其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方案审核;负责工程项目基本建设中或在市县级及其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审批;负责市县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及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缮计划和施工方案及新建筑物、构筑物的核准);负责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负责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许可证审核发放;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初审;负责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改扩建审查;负责定点屠宰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核发放;负责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核;负责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审核;负责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核;负责广播电视站设立审核;负责设置卫星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审核;负责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审核;负责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审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城建环保科

负责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负责燃气经营许可与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负责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负责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负责建筑业企业及中介机构资质审核、审批;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保专项验收;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负责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负责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核发放(新办、变更、延续、注销);负责排污许可证审核发放;负责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审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一)交运林水科

负责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许可;负责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负责营业性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负责国省道干线公路控制区内涉路工程作业及公路沿线苗木管理许可;负责移植三级保护古树的审查;负责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核);负责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负责取水许可审批;负责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验收;负责洪水影响评价审批;负责水利工程招标实施方案审批;负责水利钻井施工许可;负责水产苗种场建设审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二)勘查验收科

负责制定现场综合踏勘操作规范、集中图审工作制度和竣工验收标准,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联合踏勘、集中图审、联合验收等工作;负责对招商引资和重点项目进行全程代办和跟踪服务;对有需求或有困难的项目单位和特殊群体提供个性化服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人员编制

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定编制63名,其中从划转审批职责部门划转行政编制16名,从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划转编制42名(含市行政审批管理处参公管理事业编制18名),新增事业编制5名。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为县级建制,设局长1名,常务副局长1名(正县级),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总经济师1名;科长12名,副科长15名。

五、其它事项

成立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保障中心,事业性质,科级建制,财政全额拨款,核定事业编制27名(编制、人员全部从现负责审批的事业单位及人员中划转),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要职责是:为市级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提供网络技术保障服务;负责市为民服务大厅审批服务平台和延安“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及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软件升级、技术培训和日常维护工作;负责审批服务事项代办工作;负责市为民服务大厅环境卫生、水电维护、安全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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