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办发〔2017〕6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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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深改领导小组第18次会议、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延安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及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8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以人为本,改革创新。立足乘客安全便捷出行,坚持问题导向,推广“互联网+”技术应用,促进巡游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约车发展。统筹兼顾,依法规范。统筹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新老业态、乘客驾驶员与企业的利益,完善法规体系,依法推进改革。因地制宜,稳慎推进。落实市、县区政府主体责任,把国家顶层设计与我市实际相结合,因地施策,循序稳慎实施改革。

(二)总体思路:“优服务、促改革、保稳定、强监管”。优服务--适应市场需求,为社会公众提供差异化、个性化、品质化出行服务;促改革--创新服务方式和经营模式,促进巡游车和网约车融合发展;保稳定--做好风险预判,强化应对,维护行业稳定;强监管--落实多部门联合执法和协同监管机制,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和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三)奋斗目标:到2017年底,力争市、县区达到“4个具备”:具备体系完善的管理制度;具备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具备功能齐全的综合服务区;具备监管高效的管理信息系统。在服务方式、车辆配置和劳动关系等方面力争达到4个“100%”:100%实现巡游车提供电召、APP服务;100%能提供电子支付;100%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车辆;100%实现企业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

二、主要内容

(一)深化巡游车改革,加快转型升级

1.合理确定运力规模。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应综合考虑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科学确定巡游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新增或更新车辆,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延安市城区按照旅游城市出租车配置标准每万人保有量22辆左右进行调控。

2.改革经营权制度。自本实施方案发布起新增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限期为10年),其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延安市城区于2016年1月1日起出租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订相应的有偿配置向无偿使用的过渡方案,科学确定过渡时间。既有经营权在期限内需变更的,依照法律法规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建立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动态配置管理制度,并进行严格考核。对在经营过程中存在重大服务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违法等问题的,依法依规收回经营权。

3.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县区要鼓励巡游车与网约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个体经营者实行组织化管理,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鼓励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企业竞争力。

4.规范企业收费行为。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县区要抓紧清理、废止违反国家政策的不合理收费项目。企业不得利用经营权以一次性买断或要求垫资、借款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投资或经营风险。严禁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鼓励和引导企业、协会与驾驶员、工会等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并多渠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5.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出租车承包经营者和个体经营者,应依法取得驾驶员从业资格,实行注册上岗并直接运营。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或经营合同,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通过建立驾驶员代班制度、定额核减休息日承包费等方式,避免驾驶员超时超强度劳动,保障其合法权益。

6.健全运价管理机制。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县区应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对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延安市城区实行政府定价),并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

(二)规范网约车发展,促进融合共生

1.明确许可条件。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必须满足《管理办法》各项许可条件。平台公司在企业法人资格、约车平台服务、数据交互处理、纳入部门监管、安全保护措施、支付结算服务等方面要满足相应要求;车辆在车型等级、卫星定位、安全运营等方面应具备相应条件;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应退出经营;驾驶员按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取得从业人员资格证。

2.简化许可程序。平台公司线上服务能力由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核认定,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线下服务能力由受理申请的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结合线上服务能力审核结果依法办理许可,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分别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3.规范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合理计程计价,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平台公司要与驾驶员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证运营安全,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加强网络信息安全防护,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和事关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平台公司要按照税务部门有关标准和规定依法纳税。对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市、县区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4.规范合乘出行。鼓励并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顺风车)发展。合乘服务提供者应当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并不以盈利为目的,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可分摊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实现共享出行。合乘双方及市、县区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中、省相关规定。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信息服务平台三方权责关系,明确信息发布、价格、合乘次数等事项。

(三)提高服务能力,强化行业监管

1.完善服务设施。要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范畴,在机场、车站、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妥善解决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加气、充电等方面的实际困难。要科学选址,加大用地保障和财政扶持力度。

2.创新服务方式。加快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对行业运行状况的监测采集和统计分析,提升投诉处理、失物查找等服务能力。推广电召、网召运营服务,逐步实现与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的自动转接与并线运行。普及应用移动、电子支付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为乘客提供便捷优质服务。

3.建立信用体系。要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评价系统,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制定服务标准,鼓励诚信经营,加强对违法违规、投诉举报、失信行为等信息披露,定期开展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公布,并将其作为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

4.依法强化监管。要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营运、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督执法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推行网上监督和社会监督,实现政府信息监管平台与网约车平台的信息共享、及时跟踪和全过程监管。

5.维护行业稳定。要高度重视改革稳定工作,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建立部门沟通协作机制,密切关注行业动态,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和预警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全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各县区也要建立相应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周密谋划部署,及时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确保改革平稳顺利进行。

(二)制订实施细则。各县区应结合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改革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改革的目标、思路、实施路径和政策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三)落实工作经费。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涉及范围广、任务重,各县区要落实管理工作经费,特别是有偿使用费取消后无经费来源的县区要将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改革提供经费保障。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区要做好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政策解读和宣传培训工作,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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