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办发〔2017〕11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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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7〕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延安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延安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规范产业发展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及省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改进财政支持产业发展方式的意见》(陕政发〔2015〕59号)和《陕西省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陕政办发〔2015〕107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基金,是指由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争取上级基金投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 政府出资设立的产业发展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授权或基金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 政府可出资设立产业发展母基金和子基金。母基金的设立,由财政部门负责,并报本级政府批准。子基金的设立,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并由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六条 子基金根据需要设立,并由财政部门严格控制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子基金。

第七条 产业发展子基金一般围绕支持创业创新、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中小微企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及党委、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领域设立。

第八条 设立产业发展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

第九条 母、子基金出资方均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合同等(以下统称章程),明确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投资方式、决策机制、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收益分配和考核评价等内容。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延安市产业发展基金,是市政府设立的产业发展母基金,具体运作时,采取母、子基金架构模式。

第三章 基金的运作和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承担政府出资设立的产业发展基金的统筹管理、综合协调、建章立制等行业管理职能,主要负责健全母基金管理制度办法,制定母基金年度预算安排计划,落实母基金的政府出资和增资;审查子基金设立方案、章程,指导子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对子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等,一般不参与基金的日常管理事务。

行业主管部门发起设立和参与管理行业子基金,主要负责研究提出分管行业子基金的设立方案、章程,健全子基金管理制度办法,向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派委员参与投资决策,征集股权投资项目并参与项目管理等。

第十二条 延安市产业发展母基金主要用于投资设立子基金、投资县区母基金、配套相关基金以及直接投资重点产业领域和薄弱环节。子基金按照各自规定的领域投资。

第十三条 延安市产业发展母基金直接投资重点产业领域和薄弱环节时,主要投向产业园区、公共平台、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龙头企业及创业创新等方面,具体包括:

(一)新兴产业培育方面。重点支持电子信息(互联网+)、生物医药、3D打印、智能装备、新能源及电动汽车、节能环保、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二)现代服务业发展方面。重点支持总部经济、创意设计、现代物流、金融服务、健康养老、文化旅游、服务外包、社区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发展。

(三)生态农业开发方面。围绕打造绿色生态农业品牌,重点支持农业龙头企业、承载园区、育种育苗基地、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等发展。

(四)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方面。重点支持机械、装备、制造、医药、化工、纺织、服装、食品加工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五)PPP模式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方面。重点支持交通、公路、机场、城市(镇)供水供热、污水垃圾处理、分布式清洁能源建设、园区循环化改造、新型养老综合服务载体等项目建设。

(六)市委、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确定的其他投资领域。

第十四条 延安市产业发展母基金投资子基金时,对一般竞争性领域,母基金投资比例不高于子基金总额的30%。对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母基金投资比例不高于子基金总额的50%。

第十五条 延安市产业发展母基金按照限期退出的原则,选择参股县区母基金。投入比例不高于县区母基金总额的20%,且县区政府出资不得低于1亿元。

第十六条 延安市产业发展母基金以股权方式直接投入企业时,原则上投资额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注册资金的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投资期限3-5年,最长不超过7年。

第十七条 母、子基金均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实行所有权、管理权、托管权相分离,鼓励委托政府现有公司管理基金,对基金的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十八条 母、子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均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乐动体育ldsports5.0 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十九条 母、子基金各出资方均应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对于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中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母、子基金均应当遵照国家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二十一条 母、子基金均应选择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第二十二条 加强母、子基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母、子基金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信用记录,并将其纳入全市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第四章 基金的终止和退出

第二十三条 母、子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当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母、子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将政府出资额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五条 母、子基金中的政府出资部分一般应在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股权回购等方式适时退出。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政府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政府出资拨付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政府出资从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五章 基金的预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出资设立基金,应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章程约定的出资方案将当年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

第二十九条 政府单独出资设立的基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要将资金拨付到基金。

第三十条 政府部门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基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基金章程中约定的出资方案、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求以及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将政府出资资金拨付到基金。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向基金拨付资金时,增列当期预算支出,按支出方向通过相应的支出分类科目反映。收到投资收益时,作增加当期预算收入处理,通过相关预算收入科目反映。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资时,作冲减当期财政支出处理。

第六章 基金的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完整准确反映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在保证政府投资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财政部门向基金拨付资金,在增列财政支出的同时,要相应增加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并要根据本级政府基金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资本金时,应按照政府累计出资额相应冲减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

第三十三条 政府应分享的投资损益按照权益法进行核算。基金应当在年度终了后及时将全年投资收益或亏损情况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按当期损益情况作增加或减少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处理。财政部门收取基金上缴投资收益时,相应增加财政收入。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情况。按季编制并向财政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基金,要按本办法规定将政府累计投资形成的资产、权益和应分享的投资收益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要按照本办法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要求,相应增加政府资产和权益。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基金绩效评价制度,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并要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加强对基金运行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基金应当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自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1日起施行,2019年4月1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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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延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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