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办发〔2016〕91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石油协调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关于规范油气钻前各类收费和补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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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石油协调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关于规范油气钻前各类收费和补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6〕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市石油协调办公室、物价局、国土局、林业局、环保局、水务局、畜牧局、退耕还林办公室《关于规范油气钻前各类收费和补偿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规范油气钻前各类收费和补偿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油气勘探开发秩序,确保油气勘探开发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根据中、省、市关于油气勘探开发涉及各类费用补偿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现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允许征收项目

1.征占土地收费项目

耕地开垦费。按照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5〕11号)文件规定执行。临时用地不交耕地开垦费,需在县级国土部门共同约定银行建立专户,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数额、时限、使用等按有关法律政策执行。耕地开垦费由县区国土部门出具统一票据交财政专户。

耕地占用税。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规定执行。临时用地耕地占用税探井当年不交,第二年全额交清;生产井场用地当年交一半,转征时全额交清。耕地占用税由税务部门征收。

2.征占用林地收费项目

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6〕58号)征收管理。由县区林业部门征收。

3.征占草地收费项目

草地植被恢复费。按照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文件规定执行。由县区畜牧部门征收。

4.水土保持和水资源收费项目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5〕38号)文件规定执行。项目建设期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审批该项目的水保主管部门一次性征收。生产期间的由所在地地税部门按年度征收。

水资源费。按照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陕价行发〔2010〕4号)文件规定执行。由县区水资源管理部门征收。

5.排污费征收标准

按照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保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费发〔2015〕58号)文件执行。由当地环保部门征收。

6.社会保障基金收费标准

按照陕西省人事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陕人社发〔2011〕149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标准按各县区实施细则执行。社会保障基金由县区社保部门出具票据交财政专户。

(二)取消或免征收费项目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及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基金收费和征收管理的通知》(陕财办综〔2014〕92号)文件及相关文件,确定以下涉油收费项目已取消或免征,名录如下:

1.水土流失补偿费。2.水土流失防治费。3.土地测绘发证费。4.土地勘测鉴定费(指国土部门征收费用,不包括中介服务勘测定界费)。5.道路建设开岔费。6.矿产资源补偿费。7.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8.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9.采矿登记费。10.林地补偿费(不做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占用林地单位补偿给林地产权人)。11.退耕还林补助费。12.草原养护费。13.草地占用费。14.草地建设补助费。15.钻前征迁工作费。16.完成井场奖励。17.石油安全保卫专项费。18. 各类押金、保证金。19.各种协调费。20.各类赞助费。

二、补偿费和赔偿费项目标准

(一)征占土地的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

各县区政府依据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及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的通知》(延政办发〔2010〕228号)文件,制定本县区石油、天然气征占用土地补偿执行标准。

2.青苗赔产

青苗赔产的数额按征占用地类的年产值价格进行赔产。

3.临时用地不交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不同地类的年产值进行当年赔产。

(二)征占林地的补偿标准

林地补偿资金、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延安市政府公布的现行标准执行。

(三)占用退耕还林地的补偿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34号)、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和财政部等八部委《关于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通知》(财农〔2015〕258号)文件执行,在办理征占用地手续时一次性足额交县区退耕办,由退耕办按年度兑现给异地造林退耕还林农户手中。在此基础上,按照征占用林地办理相关手续,交纳相关费用。

(四)占用草地的补偿标准

草地补偿费、草地安置补偿费。按照延安市草畜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石油勘探开发占用草地监督管理的通知》(延安草畜办发〔2006〕32号)文件执行。

(五)损坏公路赔偿费和占用公路补偿费收费标准

石油、天然气在生产建设经营中损坏、占用公路按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交通厅《关于调整重新核定公路损坏赔偿费及公路占用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行发〔2009〕30号)文件规定标准予以赔偿和补偿。

(六)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及房屋附属设施拆装费按照《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规定,被征收农用地上附着物按重置价扣除折旧适当补偿。由各县区政府参照现行项目建设最新补偿标准,按低线确定并下发年度油气钻前地上附着物补偿及房屋附属设施拆装费标准,并抄送市石油协调办、物价局。

三、清理规范中介机构服务项目及费用

中介机构的费用是社会化服务性费用(劳务费),不属国家定价范围,行业协会、学会等的指导意见,不能作为强制收费依据。按照国家规定,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准指定石油企业选择中介机构,不准在中介机构中抽取任何费用。选择中介机构和确定价格,应实行社会化竞争由企业招标确定。为了防止中介服务收费过高和标准不一问题,由市石油协调办公室牵头,延长油田股份公司、延长石油油气勘探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中石化华北分公司、中石油煤层气公司陕北项目部等在延的油气企业合议商定相对一致标准,共同遵照执行。为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支持石油企业发展,对石油钻前中介服务按以下办法规范:

1.由企业自行完成不作为中介服务项目

井场道路绿化设计、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监测,由企业自行完成,不作为中介服项目。市县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油气企业要认真履行责任义务,切实搞好井场道路绿化设计和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

2.原未进行暂不新开展的中介服务项目

水资源论证、异地造林方案编制、水土保持技术评估报告编制。

3.限期一次性完成的中介服务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按采油采气单位为项目单位在2016年内一次性全覆盖完成划定区域内未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单井环境影响评价只登记备案,不作环评报告,不收费。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采油以采油厂(项目部)为项目单位,对划定区域全覆盖每5年编制一次。采气因跨县区作业以油气公司为项目单位,按涉及四大流域(即延河、洛河、秀延河、仕望河)每5年分别编制一次。2016-2020年度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在2016年之内完成。采油采气单位按年度向水土保持部门及时如实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4.保留的中介服务项目

征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勘测定界。

四、具体要求

1.下放审批权限。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井位由县区审批,市上不再审批下达计划任务,由油气企业直接报县区审批实施。各县区政府要精减现场踏勘参与部门单位,建立限期办理制度,加快井场审批手续办理和组织实施工作。为强化督查落实,各县区在审批井场后应抄报市石油协调办公室,市级相关部门要全力搞好协调服务工作,确保钻前工作高效有序实施。

2.规范收费行为。凡未收录项目一律不准开展收费,企业应拒绝执行交纳。要严格按规定标准收费及补偿,不准随意提高或降低标准。若国家省市对收费标准重新调整的,按调整后标准执行。供水劳务费、挖泥浆池劳务费、油气水管线开沟开挖费等其他劳务、服务性费用,由油气企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自主确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当地工队。县区政府应加强监管,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欺行霸市、自定标准、强行向企业收取劳务和服务性费用,以及转嫁有关费用等行为。

3.严格责任追究。市县石油协调办设立石油环境保障投诉中心,负责受理有关钻前收费补偿等问题的举报投诉。市监察局和油气公司纪检部门要制定相配套的责任追究和纪律处分规定,对地方部门、单位、村级违规收费的查处与油气企业、社会化服务队伍违规交费查处同步进行。相关部门、单位违反政策的,由市县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追责要延伸到村一级。油气企业应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报批制度,加强财务审计,不准超范围、超标准交费,不准自定项目、标准,不准变相、变通。加强对社会化油气工程技术服务队伍管理,对乱开口子支付超标准费用或压低标准引发纠纷的,予以严肃查处和追责。

五、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21年9月30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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