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办发〔2017〕3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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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经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延安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按照其风险类型、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程度及其整改难度,具体细化为3个等级(“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一)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

(二)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必须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级政府(管委会)、各级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督查、巡查、抽查和互查等方法,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挂牌督办实行分级管理。一级重大事故隐患上报省上由省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市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县区政府(管委会)安委会挂牌督办。

凡是挂牌督办重大隐患,都要由安委会向重大隐患单位、安全监管或行业主管部门、隐患单位所在地政府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督办令》,并在媒体和网站上进行公告。督办令由安委会主任签发,要明确整改要求,提出整改时限,责令限期整改,安委会办公室跟踪督查问效,逐一验收销号。必要时,将重大事故隐患提交同级政府,由政府领导进行“面对面”交办,由政府督查室“点对点”进行督查督办。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报企业所在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安委会,经安委会办公室评估认定后,录入《县区(管委会)重大事故隐患库》,属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县区政府(管委会)挂牌督办。属一、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的,上报市安委会,市安委会办公室录入《市级重大事故隐患库》后,由市安委会对二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并将一级重大事故隐患上报省上,由省安委会挂牌督办。

第六条 凡被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按期消除。在整改期限内,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做到防范于未然。

重大事故隐患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隐患整改的协调和日常督查,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督促落实整改工作措施。

第七条 隐患整改完毕后,由重大事故隐患单位提出书面整改验收申请,挂牌督办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查验收。验收确认合格后,向挂牌督办的安委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予以验收销号。

第八条 因不可抗拒原因不能按期整改到位的重大事故隐患,由隐患单位向挂牌督办的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申请延期整改。对整改限期内仍未整改到位,或确有困难但未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报有关部门同意延期的,当做事故对待,要进行责任倒查,相关执法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危险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必要时,吊销有关证照,并提请当地政府坚决予以关闭。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25日起施行,2022年1月25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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