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办发〔2016〕7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石油天然气管道泄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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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石油天然气管道泄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延安市石油天然气管道泄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9日



延安市石油天然气管道泄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和处置油气管道泄漏导致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减少事件造成的损害,维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油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点》、《延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输运管道因自然、人为、管理、技术或设施等因素引发的泄漏、污染、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而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为主;依法依规,科学决策;快速反应,政企联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1.5风险评估

延安市行政区域辖1区12县,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环境敏感区。现有油、气开采企业28家,已经投入运营的油气管道3万多公里,包括站内管线、单井管线、集输管线、长输管线等,由于自然腐蚀、自然灾害、打孔盗油、第三方施工等对油气管道造成损害的现象时有发生,油气管道泄漏事故极易引发次生、衍生灾害,部分输油管道老化严重,油气管道安全存在较大隐患。

1.6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黄河、延河流域、秀延河流域、洛河流域、葫芦河流域、无定河流域、永坪河、汾川河流域、仕望河,王瑶水库、红庄水库及各县区饮用水源地及水库。

1.7事件分级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

1.7.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延安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7.2重大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7.3较大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7.4一般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指挥机制

2.1市政府设立油气管道泄漏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协助分管环保工作副秘书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气象局、市总工会、市石油协调办、市供电局、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电信公司,事件发生地县区政府等单位分管领导,事发油气管道企业负责人。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成员单位汇总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形势,研究解决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一般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争取上级政府业务部门给予支持;对敏感的、可能发生次生或衍生危害的油气管道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送、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根据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的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承担省政府应急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根据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确定对事件调查牵头部门,调查部门要及时向专项应急指挥部汇报调查进展情况,同时配合宣传部门做好新闻媒体宣传工作。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值班;负责组织落实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市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管理与实施;建立市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与研判信息,依法依规进行报告;负责组织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负责其他与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相关的应急管理工作。

2.3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按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负责组织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相关新闻的统一发布、舆论引导及与新闻媒体的对接和沟通等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事件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对事件周边受影响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负责对事件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出处置措施;事件得到控制后,监督指导责任主体对污染物的清理、转移、处置工作;参与事件调查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消防队伍进行现场救援,制定实施泄漏、爆炸和火灾的处置措施,组织搜救伤员,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负责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和救援后的洗消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现场非救援人员疏散和事件现场警戒,维护应急抢险现场秩序,确保应急抢险顺利进行;实施事件现场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依法控制事件有关责任人员和阻挠应急抢险工作的社会人员;参与事件调查处理。

市监察局:组织对各项应急预警、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油气管道周边危化品企业做好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工作;按要求组织或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处理。

市发改委:负责事件应急指挥咨询工作,及时提供事件救援辅助决策的相关信息;负责建立油气管道专家队伍和油气管道事件应急专业辅助队伍档案,根据事件处置需要,选调有关人员为处置决策提供支持;

市国土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协助提供影响油气管道安全的地域及事件发生地的地质资料,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分析;督促指导县区政府对受损建(构)筑物进行鉴定。

市交通局:负责协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应急救援运输保障;按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建立管辖路桥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队伍开展紧急医疗救治、伤员及家属心理疏导等工作;储备和紧急调配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

市质监局:负责参与职责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为突发事件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市民政局:负责事件疏散人员基本生活的安排;负责相关救灾物资的调拨;负责组织群众安置、救灾捐赠,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事件现场有关气象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实时气象服务保障。

市总工会:参与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件善后处理工作。

市石油协调办:负责协调和调度各涉油企业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市供电局:负责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供电保障工作。

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电信公司:负责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事件发生地县区政府:负责解决或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事件抢险、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物资供应、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负责现场救援人员和专家的食宿、交通、通信等后勤保障工作;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事发油气管道企业:立即启动本企业管道事件应急响应;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件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事件危害;及时向事件发生地县区政府及环境保护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按照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的要求,提供应急处置相关资料;配合实施事件抢险救援,配合事故调查。

3监测预测

3.1预防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油气管道安全检查、风险隐患排查及隐患整改工作,梳理隐患风险因素,划分监督管控风险等级,明确监督监管计划,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对较大或敏感度高的危险进行评估,提出防范措施。

3.2监测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各县区和企业配合,建立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监测预测体系,健全完善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监测制度,通过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报告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实现信息互联共享。重大节假日、灾害性天气等特殊时段加大监督巡查力度,做好应急值守工作,确保信息得到及时汇总、分析和处置。

油气管道企业要建立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和队伍,健全监测预警机制,对石油天然气管道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或其他灾害的信息,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突发事件信息,对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进行核实研判后及时上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3.3预测

根据监测信息的分析、汇总情况,及时对隐患进行预测判断,必要时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会商研判,迅速对隐患产生的原因、不利因素及发展趋势进行预先判断和把握,为下一步采取预防措施提供依据。

4预警

4.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危害程度等因素,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4.2预警发布

4.2.1预警发布主体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县区政府及有关企业经监测、预测和会商认定将出现达到预警级别标准的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报或发布预警信息。

蓝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市应急办,由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

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市应急办审核,并按程序分别报省政府、国务院审批。

4.2.2预警发布内容

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2.3预警发布形式

运用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站、宣传车、电子显示屏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通告,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4.3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县区政府和相关企业应密切关注事件发展态势,适时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按职责做好应急防范处置工作。

4.3.1蓝色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预警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相关县区政府和相关企业应立即做出响应,根据即将发生的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启动相关预警程序;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油气管道实时监控;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加强对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3.2黄色预警响应

发布黄色预警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县区政府和相关企业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及时组织对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件级别;及时向社会发布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指导建议。

4.3.3橙色预警响应

发布橙色预警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县区政府和相关企业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组织对重点部位的防控,限制使用油气管道泄漏隐患严重的场所或管线,实时发布现场信息;指令应急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物资设备全部到位。

4.3.4红色预警响应

发布红色预警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县区政府和相关企业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指令应急队伍、调运物资设备进入现场或周边适当区域做好监护和救援工作;组织敏感区域人员撤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4预警变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提出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解除或建议上级部门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油气管道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信息报告

5.1报告责任主体

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油气管道企业要立即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所在地县区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在确认后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和省专项指挥部报告。

5.2报告时限和程序

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要立即核实并先电话后书面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或解除预警后要尽快报送终报。报送、报告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对于较大以上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及一般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中涉及敏感群体,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可能发生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的,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接报后要立即核实相关信息并向省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

5.3报告内容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疏散群众,灾情有可能影响到的区域,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事件最新处置情况。应急处置结束应当及时进行终报。

5.4接报后的处理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接到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报告,并通知相关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进行响应处置,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应急报警电话:119、110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室电话:2210610

6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油气管道企业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组织进行先期抢险救援工作,控制事态进一步恶化,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同时应迅速核实事件准确信息,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件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属地县区政府和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当属地县区政府和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到达现场后,管道企业负责人应及时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需要处理的问题及有关工作措施,移交事件处置协调指挥权,并配合做好后续抢险救援工作。

事件发生地县区政府在接到事件信息后,立即启动县区政府应急响应,有关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协调处置:与油气管道企业核实事件准确信息以及现场抢险救援相关情况;根据现场实际,采取必要措施做好先期处置,并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供现场指挥场所和后勤保障等。

6.2分级响应

6.2.1一般油气管道突发事件(Ⅳ级)

发生Ⅳ级(一般)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由事发油气管道企业、事发地县区政府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也可委托县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调查处置。

6.2.2较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Ⅲ级)

发生Ⅲ级(较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协调、调动事发油气管道企业、县区政府及市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6.2.3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Ⅱ级)

发生Ⅱ级(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随时向省政府值班室汇报情况,请求省政府支援。

6.2.4特别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Ⅰ级)

发生Ⅰ级(特别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随时向省政府值班室汇报情况,请求省政府支援,并向兄弟市应急协作单位发出支援请求。特殊情况可越级向国务院值班室汇报。

6.3指挥与协调

6.3.1一般油气管道突发事件(Ⅳ级)

对于一般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可能发生次生或衍生灾害的事件,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或分管领导根据需要赶赴现场协调处置,也可委托县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协调处置。

6.3.2较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Ⅲ级)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较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可能发生次生或衍生灾害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的事件等,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6.3.3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Ⅱ级)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6.3.4特别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Ⅰ级)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较大及以上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国家、省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6.4现场指挥部

发生油气管道突发事件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视情组建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专业组,各专业工作组分工协作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较大及以上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国家、省成立现场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时,市级指挥部接受其领导,配合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6.4.1综合协调组

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现场指挥部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资料收集归档,信息调度、汇总,与上级工作组及其他专业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6.4.2抢险救援组

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安监局和事件发生地县区政府、事件发生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现场抢险救援队伍以公安消防、油气管道专业抢维修队伍为主,其他专业队伍配合。负责组织、指挥抢险队伍救援伤亡人员、灭火、堵漏、排险等;迅速确定事件类型、介质种类和数量、危害性、波及范围,征求应急专家组意见,向指挥部提出相应建议;指挥做好现场防火防爆、防化学伤害、环境监测、用电管制等安全监护工作,防止次生灾害;在事件抢险结束后,确认危险已经消除,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

6.4.3交通治安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有关县区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事件现场的治安保卫、危险区域警戒并根据需要,在周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维持交通秩序;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指挥危险区域内人员疏散转移和安置;组织人员疏散后的居民区、园区、厂区的安全保卫工作;保护事件现场,协助事件调查。

6.4.4后勤保障组

事发地县区政府牵头,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局、市供电局、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电信公司及事发主体单位参加。负责应急物资、器材、设备等的筹集、调拨,确保应急处置物资供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提供应急所需通信、电力保障及其他应急处置保障;负责提供应急救援人员的后勤保障等。

6.4.5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生局牵头,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组织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及药品器材,在安全区域对受伤人员实施有效的抢救治疗;及时转移事件现场伤亡人员,组织专家依据事件特性,迅速确定抢救治疗方案;出现大量危重人员时,迅速分流转送指定医院,并组织专家做出伤害程度判断,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治疗,做好转送接诊病人的记录。

6.4.6环境监测组

由市环保局负责,市气象局、县区政府相关部门、事件发生单位参加。负责对事件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全面监测,针对事件影响范围及程度,出具检测报告,及时报告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及现场指挥部;在事件抢险过程中,随时监测事件现场及周边环境的污染程度,对事件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全面检测评价,将检测评价结果及时报现场指挥部及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应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大气、水体、土壤污染提出处置措施;在应急结束现场清理恢复阶段,继续跟踪监测,直至事件波及范围内环境状况恢复正常。

6.4.7舆情引导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县区政府、市发改委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制定新闻报道计划,协调、安排新闻报告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撰写油气管道事件及处置情况新闻发布稿件并对外发布;负责现场媒体记者的对接;负责舆情的监控、收集、研判和引导,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6.4.8专家组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聘请运行与维护管理、油气储运、安全消防、腐蚀与防护、勘探规划与工程设计、环境保护、应急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及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负责开展油气管道应急管理课题研究,为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方法、灾害损失、次生灾害防范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提出相关建议,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参与油气管道突发事件调查;参与应急预案实施和应急处置工作评估。

6.4.9善后处置组

由事件发生地县区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质监局等部门、单位及事件发生单位参加。负责现场清理、环境污染消除及设备检查、生产恢复由事件发生企业按照规定程序及生产工艺要求进行;对损毁建(构)筑物、设施设备进行监测鉴定,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事件伤亡人员治疗和抚恤;对在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牺牲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按照国家规定对在抢险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和占用的场地,提出补偿明细,报专项应急指挥部审核后,给予补偿。

6.4.10事件调查组

由专项应急指挥部确定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负责收集现场有关事件物证;对事件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分析确认事件原因、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事件责任、防范措施,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提交事件调查报告;对油气管道事件的受害者、救助者心理损伤进行调查评估,提出善后处理措施。

6.5应急处置措施

6.5.1现场处置措施

当发生油气泄漏、爆炸、火灾时,现场应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6.5.1.1现场侦检

查勘现场周边风险源,如:存在油气聚集的受限空间、地下交叉管道、涵洞、河流穿(跨)越;居民区;敏感水体或敏感环境等。

6.5.1.2管道抢修

油气管道企业按照应急处置预案和管道抢维修工程规范进行紧急抢险、抢修。油气管道企业在进行抢险、抢修时,要切断油气来源,进行现场可燃气体浓度检测,严禁一切火源,防止静电、碰撞、切割火花,将易燃易爆物品和危化品搬离危险区域,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件。

6.5.1.3群众疏散

油气管道企业应设置警示标志,疏散、撤离事件现场和周边区域内其他人员,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地专项应急指挥部政府应迅速组织周围群众撤离危险区域,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事件信息,指导群众做好安全防护。

6.5.1.4安全警戒

公安部门应迅速赶赴事件现场,加强现场安全警戒,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安排人员疏散及物资转移等工作。协助油气管道企业根据现场情况控制灾情并对事件现场油气体进行稀释驱散。

6.5.1.5人员救护

市卫生局牵头,事件发生地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调集急救车辆和人员、医疗设备,对受伤人员迅速开展现场急救、转运,做好现场救援人员人身安全防护,避免烧伤、中毒、噪音等伤害。

6.5.1.6环境监测

设置警戒线和划定安全区域,对事件现场和周边地区进行可燃气体分析、有毒气体分析、大气环境监测和气象预报,必要时向周边居民发出警报。做好重要设施和目标的保护工作,防止对河流、湖泊、水源地等造成重大影响。

6.5.1.7物件转移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件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有关部门应采取标志、记录、拍照、摄像和绘制现场图等措施进行现场标识,妥善保护好现场。

6.5.2分级处置措施

6.5.2.1一般油气管道突发事件(Ⅳ级)

油气管道企业、事发地县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组织事件现场及周边区域内其他人员撤离,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件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做好安全防护,必要时通过媒体进行信息发布和宣传引导,避免引发居民恐慌。因油气管道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的,应先抢救受伤人员。

6.5.2.2较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Ⅲ级)

在一般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处置的基础上,上报省环保厅,油气管道企业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市综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达到现场后进行协同处置。相关部门、单位组织根据事件发展趋势做好疏散准备,进行现场清理和环境监测。

6.5.2.3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Ⅱ级)

在较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处置的基础上,市政府组织调度全市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协同处置。根据事件发展态势,迅速向上级和应急协作单位请求支援,组织可能受到事件危害的单位和居民疏散,做好安全警戒、交通管制工作;因油气管道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的,应先搜寻、抢救、转运受伤人员;迅速开展现场清理、物件转移和环境监测;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随时制定并实施相关措施。

6.5.2.4特别重大管道突发事件(Ⅰ级)

在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处置的基础上,配合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随时制定并实施相关措施。

6.6扩大响应

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或者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可能波及更大范围,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超出我市控制能力,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报请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向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请求支援。

6.7应急联动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与临近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通信联络、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健全与属地大型企业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各相关企业成立的应急抢险队伍要接受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参与应急工作。

6.8社会动员

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求,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要求,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6.9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终止:①事件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②确认事件发生地人群、环境的各项主要健康、环境、生物及生态指标已经降到常态水平;③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④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宣布应急终止。

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7.1信息发布

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有序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发布。

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事件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当突发事件或抢险救援工作对社会正常运行造成影响时,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各类媒体向社会发布相关提示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发生一般油气管道突发事件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外发布信息;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级别油气管道突发事件时,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向省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建议信息发布内容。

7.2舆情引导

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安排专人收集相关舆论舆情,进行分类整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消除公众疑虑和担忧,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8恢复与重建

8.1善后处置

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事件发生地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及时调拨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8.2保险理赔

事件发生地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8.3社会救助

市民政部门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会同事件发生地县区政府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产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8.4总结评估

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确定牵头部门组织对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15日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8.5恢复重建

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处置结束,事件发生地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受灾害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落实。

9应急保障

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受影响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

9.1队伍保障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油气管道企业要根据各自职责和实际情况,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储备抢险救援物资,积极开展救援知识、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

9.2物资保障

灭火等专用车辆由县“119”指挥中心负责统一调动,抢救用吊车、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和抢救用客运、货运等运输车辆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保障。现场医疗救护车辆、医务人员及应急药品器械由市卫生局负责协调保障。市环保局、市公安局根据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特点,合理配备配置防护器材。现场抢救专用防护器材(防毒面具、各种呼吸器、防护服)由油气管道企业、公安局及大型企业救援队伍自备。油气管道企业建立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9.3信息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工作人员,保障通讯畅通。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收、处理事件报告信息。

9.4资金保障

油气管道企业应做好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市政府建立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专项资金,为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公益宣传、应急人员培训、应急演习与实施、应急物资储备与维护、奖励等方面提供资金保障。处置油气管道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

9.5交通保障

市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装备尽快赶赴事件现场,实施救援。

9.6治安保障

市公安部门组织现场安全警戒和治安、交通、消防管理,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及时疏散群众,维持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9.7医疗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专家、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完善院前急救体系建设,为卫生救援提供医疗保障。

9.8避难场所保障

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建立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相关标示标牌,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转移群众提供紧急疏散、临时安置的安全场所。

10宣教培训和演练

10.1宣教培训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油气管道企业应制定应对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培训规划,编制公众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材和应急知识手册,定期开展应急预案解读培训、应急救援队伍技能培训,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形式,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提高公众的应急处置技能。

10.2演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演练。

各油气管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11责任追究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市监察局依法追究责任。

12附则

12.1预案制订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制订、管理、解释。

12.2预案修订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2.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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