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发〔2018〕5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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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政发〔2018〕5号








延规〔2018〕008-市政府002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2日

延安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省盐业体制改革政策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盐业体制改革进程,促进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依法治盐,创新管理模式,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逐步形成符合我市实际的食盐市场运营体系和盐业管理体制。

(二)基本原则

突出食盐安全。完善食盐监管体制,加强企业规范条件和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我市食盐储备体系,拓宽碘盐供应渠道,保障食盐质量,实现科学补碘。

释放市场活力。取消食盐销售区域限制,全面放开食盐价格,非食用盐运销管理引入市场化竞争机制,鼓励企业自主经营,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不断做优做强,为我市盐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动力。

注重统筹兼顾。把确保食盐安全和激发市场活力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协调各项改革措施,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和效果评估,确保改革稳妥推进,取得实效。

坚持依法治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省有关盐业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管理职责,创新管理方式,实施依法治理。

二、主要任务

(三)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以全市现有的14家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确保企业数量只减不增,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鼓励有条件的国有食盐批发企业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在保障食盐市场基本需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新盐品的调节上市宣传及销售力度,满足不同层次消费群体差异化需求。

(四)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保持现有专业化食盐监管体制不变,加快食盐监管专业化队伍建设,确保改革过渡期和进入长态化时期盐业市场监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市盐务管理局负责全市盐务工作,负责贯彻执行盐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市盐业管理政策措施;负责全市的盐政稽查和盐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各类盐业经营违规行为,指导县区盐务管理部门开展盐业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市县区公安、司法、卫计、食药、工商等部门建立上下联动、密切协作的食盐市场综合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各司其职,互联互动,全覆盖、全方位开展制贩假盐专项治理活动,确保盐业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市、县盐业公司隶属于市、县盐务部门,是国有独资企业,主要承担全市食盐购销、边远地区食盐供应、农业人口碘盐配给以及市级储备盐的存储和轮换工作。市盐业公司要加强对食盐市场的动态监控,引导食盐批发企业在陕西省盐业综合管理平台上交易,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

(五)改革食盐批发区域限制。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市级及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范围内开展经营。支持省盐务局建设陕西省盐品交易平台,监测食盐市场供需和市场价格,严格执行平台线上交易方式,保障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

(六)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放开食盐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市、县区物价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预警,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七)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政策,取消对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市、县区盐业主管机构要研究制定工业盐的销售、质量监管细则和责任追究制度,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工业用盐市场监管,对工业盐批发企业建立销售档案,保存完整的销售记录,采取点对点销售,禁止进入食盐零售领域,严防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确保食盐安全。

(八)建立健全食盐储备体系。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相结合的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的安全供应。按照全市食盐供需情况,政府储备量不低于一个月食盐平均消费量(700吨)的储备,由市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并委托市级食盐批发企业进行日常管理和轮储,确保储备到位。市财政按照食盐储备规模,对食盐储备库建设、管护费以及各承储单位所需各类费用支出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加大对储备资金的审计监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各县区盐业公司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一个月的平均销售量,企业食盐储备情况每月报市级盐业主管机构备案,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鼓励全市各食盐批发企业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

三、保障措施

(九)严格规范食盐批发企业资质。市盐业主管机构按照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对现有食盐批发企业资质重新进行审核并逐级转报,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涉盐企业信用记录,对食盐、工业盐、畜牧饲料用盐等批发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员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陕西和陕西省盐品交易平台,定期公示所有涉盐企业及其负责人有关信息,推行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十一)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充分发挥食盐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提高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的科学补碘意识。市卫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碘缺乏病监测,公布区域人群碘营养状况,做好动态监控,适时调整帮扶地区范围。

(十二)全面推行农业人口碘盐配给制。全面实行碘盐配给制,强化政府补贴管理和运作模式。“十三五”期间,继续在全市推行登记在册户籍农业人口碘盐配售配给政策,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确保革命老区、边远山区和贫困地区群众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并建立与社会救助标准、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调整保障标准,使全市合格碘盐覆盖率达90%以上。

(十三)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制定出台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密切关注盐业市场动态,遇紧急突发情况,采取投放市级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方式,确保食盐市场稳定。

(十四)推动盐业企业做优做强。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加快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转换经营机制,盘活企业资产,增强生机活力。加快盐业体制改革,妥善解决因盐行业整体上划造成的一些遗留问题,积极分流、安置盐业企业富余人员,落实企业提前离岗职工退休前缴纳“五险两金”和发放工资的主体责任。

(十五)加强盐业市场监管。进一步完善市级盐政执法机构、人员设置,尽快组建专业化的盐政执法稽查队伍,加强全市盐政稽查和食盐安全监管工作。加大盐政执法工作财政投入力度,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组织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贯彻落实。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细化工作分工,形成整体合力,确保我市盐业体制改革平稳到位。各县区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协调解决盐业体制改革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顺利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十七)加强宣传引导。综合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报道盐业体制改革的相关政策,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妥善处理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营造共同推进盐业体制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

(十八)分步实施改革。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自2018年4月1日开始,现有食盐批发企业可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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