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发〔2016〕34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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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延政发〔2016〕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高校毕业生就业事关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大局,关乎社会安定稳定。为推动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积极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向中小企业培养和输送人才,促进企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对中小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培训费补贴标准为每人不低于800元不高于1400元,超出省上现定部分由市县就业配套资金中列支,并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高校毕业生,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新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1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的创业贴息贷款,期限为2年。

(三)对中小企业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且留用率不低于50%的,按留用人数对企业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四)对中小企业积极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市财政优先考虑安排扶持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贴息贷款。

(五)对于中小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服务业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等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可以放宽至3年。补贴的社保缴费基数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的社保缴费基数按国家的相关规定)。

(六)中小企业聘用高校毕业生,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

(七)鼓励支持有条件,有能力的企业创办或领办创业孵化基地,人社部门按照10%的比例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创业孵化补贴,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可向同级人社部门提出创业孵化补贴,用于孵化基地运营、创业项目资源库运行维护、创业指导专家聘请、创业典型表彰奖励、创业系列活动开展。

(八)毕业学年学生,在本校就业指导服务部门做出学籍和培训资格审查证明后,可在省属或驻地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创业培训课时不少于150学时,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可申请1800元/人的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按每人1000元给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给予补贴;参训人员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在6个月内成功开业(须持工商营业执照),且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在培训人员开业后6个月内提供不少于3次后续跟踪指导服务、开业单位(企业)正常经营的,再按每人800元给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给予补贴。

(九)鼓励支持高校积极开展校园招聘活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在就业专项资金用途中设立高校校园招聘补贴,按照高校开展校园招聘活动的具体情况,结合省、市年度就业专项资金的筹措情况,以及高校提出的补贴申请,通过量化测算确定补贴额度,每年每校不高于30万元。

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就业

(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实现灵活就业的,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根据其实际缴费情况给予不超过2/3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两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基金中列支。

(十一)对毕业两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大专及以上学历)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按规定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不超过6个月期限的就业见习补贴,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在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可作为工龄计算。

(十二)对自主创业或创办企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最高12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申请“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个人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合伙经营的企业借款人不得超过5人,总贷款金额不超过50万元,创业贷款期限为3年;经营周期较长的项目,经审批可延长至5年。

(十三)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中小型企业和街道社区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每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且持有《就业创业证》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名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政策执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十四)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和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十五)在中小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经本人申请,户口档案可由单位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免费托管。

(十六)学籍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各普通高等学校、年度内其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本人有意愿并积极求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在其毕业年度内可享受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七)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其自主创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6个月后,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十八)高校毕业生进入中小企业就业后,在专家选拔、人才流动、人员培训、户籍管理、职称评聘、技术创新成果转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同的待遇。在市县及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相应职称时,免除职称外语考试。

三、加强组织保障

(十九)建立由市人社局牵头,财政、税务、中小企业局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各自职责,细化具体措施,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同时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督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地生根。

(二十)人社、财政、税务、中小企业局等部门之间要建立政策协调联动机制,建立沟通渠道,形成强大合力,增强政策普惠性、连贯性和协同性。

(二十一)加强就业创业政策宣传,采取招聘会和门户网站等宣传形式进行全方位宣传,提高政策知晓率,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进行自主创业。

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31日废止。

延安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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