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发〔2017〕6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促进新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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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促进新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政发〔201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延安市促进新经济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延安市促进新经济发展暂行办法

为加快发展新经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追赶超越目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新注册或变更注册到我市新经济聚集区“延安创新小镇”和“延安基金小镇”、主营业务在我市实际运营并经认定的新业态企业,以及注册到我市各类产业园区的生产性企业和注册到我市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拟上市企业。

一、要素保障优惠政策

(一)对新经济企业实行弹性用地政策。入驻我市各类园区的新经济企业,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园区以地入股或代建厂房等弹性用地办法。租用标准厂房或入驻各类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免收前三年厂房或场地租赁费。

(二)对新经济企业实行低气价政策。新经济企业生产用气价格(政策有效期内企业最终负担价,下同)不高于1.5元/立方米,天然气使用量大的协调实行天然气生产企业直供气。

(三)对新经济企业实行低电价政策。新经济企业生产用电价格不超过0.35元/千瓦时,用电量大的协调实行发电企业直供电。

(四)对新经济企业实行低水价政策。新经济企业设计定额内生产用水价格不高于6元/立方米,超定额部分按有关政策执行。具备条件的重大生产项目,可按照一企一策方式,独资、合资建设企业自用输供水工程,或由当地水利工程直接供水。

(五)对新经济企业提供低资费专业化高性能的IDC服务器托管、空间租用、带宽独享或共享、专线资源、VIP机房等信息化基础资源服务和保障。对IDC资源使用量较大的企业给予市级信息化专项资金补贴,其中本地云服务费三年内按50%补贴,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二、财税奖补优惠政策

(六)对新经济企业实行基于贡献的支持政策。新经济企业及高管人员(每个企业限5人以内)、核心技术人员(每个企业限3人以内,下同)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按照市县留成部分前两年100%、后三年50%的比例奖励纳税人,其中个人奖励兑现与促进本地特色农产品营销结合。

(七)对引进的新经济企业实行搬迁费补贴政策。搬迁费据实补贴,生产性企业最高补贴300万元,非生产性轻资产企业最高补贴30万元。

(八)对新经济企业实行贷款贴息政策。引进企业实施我市鼓励类产业项目并在本地银行发生的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给予最多两年和最高100万元贴息。

(九)对新经济企业实行创新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经济企业从宽从优审定享受所得税减免、增值税进项抵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新经济企业的创新服务及产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其在我市运营期间获得的发明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申请每件分别补助4000元和800元,获得授权的通过成果转化方式支持。协助企业申报办理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双软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众创空间、创新战略联盟等认证认定和取得特定行业经营资质、业务牌照及相关行政许可,完成认定认证的可享受我市相关奖补政策。

(十)对新经济企业的核心技术人员实行生活补贴政策。以企业为单位,据实给予企业核心技术人员每年最高3万元最多三年房租补助。所在地政府对企业员工落户、集体宿舍、高管公寓、社保接续、子女就学等问题提供便利和帮助。对企业引进急需高级专业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费用,经批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有突出贡献的企业核心技术人员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十一)对新经济企业实行特事特办政策。引进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和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的,以及有特殊需求或有特殊贡献的,按“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奖补或进行相关安排。

三、挂牌上市优惠政策

(十二)对企业挂牌上市实行奖励政策。公司注册地址迁入我市的拟上市企业成功上市的,根据直接融资规模、在我市存续期和贡献度等因素给予不低于200万元的一次性或分阶段奖励,其中在主板上市的最高奖励2000万元,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最高奖励10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成功转板的按上市奖励政策奖励。

(十三)对迁入我市新经济企业优先列入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对与我市签定委托招商协议,引进处于上市辅导期或申报环节并达到上市基本条件的企业迁入我市的中介组织,在企业办理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等手续后,每引进一家企业奖励50万元,迁入企业上市后再奖励50万元。

(十四)迁入企业上市后通过配股、增发等方式再融资募集的资金用于其在延企业购置生产设备、建设厂房等固定资产的部分,按2%的比例和最高100万元额度奖励。上市企业对我市地方企业实施并购重组且达到证监会规定标准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对我市地方企业实施并购重组的,对其次年度地方财政贡献比上年增长部分通过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基金产业优惠政策

(十五)对在我市注册的私募基金实行奖励政策。注册或变更注册到延安基金小镇,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备案,募集资金在本地银行托管,以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中外合作非法人制等形式设立,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证券投资等业务的私募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除外),在享受我市相关奖补政策的同时,按以下办法奖励:

1.落户奖励。对规模达到3000万元以上创业投资基金和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股权投资基金按不超过基金规模1%的比例奖励;对规模达到2亿元以上私募证券基金和规模达到5亿元以上其他私募基金按不超过基金规模0.5%的比例奖励。以上奖励按实际到位并实现投资的资金规模分期兑现,同一投资主体设立或同一管理机构管理的基金最高奖励1000万元。

2.投资奖励。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基金投资我市企业的资金达到2000万元以上(如管理多只基金合并计算,下同)且投资期满两年的,按其投资我市企业资金规模1%的比例和最高100万元额度奖励基金管理机构;私募证券基金及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基金投资我市重点项目或企业的资金达到1亿元且投资期满一年的,按其投资我市重点项目或企业资金规模0.5%的比例和最高200万元额度奖励基金管理机构。

(十六)对投资于我市地方企业和重点项目并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基金及创业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给予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注资、参股和财政性资金认购基金份额、地方国企等合格机构投资者联合投资、政府出资部分投资收益让利、企业债券发行、中省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市场化退出等支持。有条件或有需要的通过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融资担保等方式给予融资支持。所投资的我市企业优先支持上市或挂牌。投资我市经认定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生的投资损失,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可在创业投资企业形成的地方财力额度内给予最高50万元风险补偿。

五、商事服务优惠政策

(十七)建立新经济发展承载平台。加快建设“延安创新小镇”和“延安基金小镇”,引进专业平台公司运营,为新经济发展提供投资便利化、服务集成化、营商低成本的综合承载平台,促进高端创新要素聚集,打造有利于同业协同创新的良好“双创”生态圈。推进各类园区多通一平、标准化厂房和孵化器建设,打造以延安新区、高新区、南泥湾景区为核心,辐射县域产业园区的“拎包入住式”新经济聚集区。

(十八)建立促进新经济发展集成化平台化服务机制。在市发改委、金融办、网信办、招商局、行政审批中心分别组建专业服务团队,为新经济企业提供集成化专业化全程化服务。建立促进新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直通车”报告制度、“保姆式”服务制度、重点企业“特派员”制度、企业落地“绿色通道”制度和项目审批“专人代办、一站办结”制度。

(十九)建立审批事项、收费事项、中介服务事项和进厂检查事项清单制度,清单之外事项,一律不得要求企业办理、不得向企业收费、不得进企业检查。在中省和我市已明确免征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础上,继续研究减免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企业商务成本。

(二十)建立引进发展新经济考核激励机制。市、县区财政设立扶持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保证各项奖补政策按时足额兑现。县级政府引进发展新经济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将符合IPO条件的拟上市企业、正在排队的IPO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注册地址迁入辖区以及辖区内注册企业实现上市或新三板挂牌的县级政府,实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分制。

本办法涉及的各类奖补和免收资金除我市明确规定由市财政承担的外,由企业所在地县级政府或延安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南泥湾景区管委会在受奖补企业对本级财政贡献范围内承担,市财政对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适当补助。本办法未涉及的我市已出台和今后出台的普适性优惠政策,适用于引进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补政策且不能重复享受的,按标准最高的执行。引进企业3年内迁离我市的应退还已兑现奖补奖金。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兑现操作办法另行制定。符合条件的本地企业和其他招商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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