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发〔2016〕33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土地处置及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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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土地处置及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政发〔2016〕33号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土地处置及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延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土地处置及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土地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处置收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75号),中、省、市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延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土地集中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市级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房产土地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类国有房产及其相应土地,以及市政府交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其它国有房产及其相应土地。

第四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土地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委托集中管理,单位使用的管理体制。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个人均无权处置。

第五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土地处置是指国有房产土地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公开拍卖、协议转让、资产置换、报损报废和无偿划转(调拨)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土地的处置审核、监督等工作;市国资办负责提出房地产处置意见,并组织实施;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提供有关房地产权属资料;市规划局负责出具土地规划设计条件,参与拟定处置方案等工作;市国土局负责地籍勘测界定、权属调查、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编制、办理供地、土地权属登记以及国有房产产权手续的确认等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对形成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有关的债权债务及财务收支依法进行审计认定;市城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纳入城区改造范围内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土地的整体规划、开发利用、处置收益上缴等工作;市住建局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和房产交易过户办证、房地产开发事项的审批等工作;市招商局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土地开发利用的招商工作;市房屋征收局负责提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地上房屋的征收和补偿意见,并依法依规做好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依法调解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纠纷;市监察局负责对处置过程监督检查。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处置工作依法依规、科学高效运行。

第三章 处置原则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首先必须满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正常办公需要,经统筹调剂和整合后,将清理腾出的房地产用于处置。在符合城市整体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土地的处置,坚持“依法、依规”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拍卖、协议转让、资产置换、报损报废、无偿划转(调拨)等方式进行。

拟处置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土地,必须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房产土地不得处置。

拟处置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土地,应优先用于发展教育、养老、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事业和完善城市配套设施建设等民生工程;优先用于旧址恢复和保护。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处置受托房地产。房地产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结果。

第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土地的处置,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公开拍卖

公开拍卖是指变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并相应取得处置收入的处置行为。

1.国资办申报。市国资办会同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拟处置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提出处置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处置原由、房地产所处位置、四至界线、面积、原值等基本情况及部门处置意见或方案。

2.财政审核。市财政局根据市国资办申报情况,组织市规划、住建、国土、城改等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审查决定。

3.政府审批。市政府对市财政局提出的初步处置意见进行研究审定。

4.资产评估。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原资产占有单位须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5.公开处置。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处置的国有房地产,其土地出让和转让须由市财政局与市国土局、市规划局衔接,并与市国土局商定,交由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市场竞价的方式处置。

(二)协议转让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处置一般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经市政府批准,可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协议转让是指市政府以协议方式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产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房地产使用者,由房地产使用者向市政府支付出让金的行为。

1.国资办申报。市国资办会同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拟处置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提出协议转让申请,并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财政审核。市财政局根据市国资办申报情况,组织市国土、住建、规划、城改等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协议转让初步意见,报市政府审查决定。

3.政府审批。市政府对市财政局提出的初步处置意见进行研究审定。

4.签订协议。市财政局以市政府批准的评估价作为协议转让的底价,与受让方协商转让价格,签定转让协议。

(三)资产置换

资产置换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房地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适用于我市城市改造、政府重点工程建设等过程中按政府要求实施拆迁所采取的补偿方式。

1.提出申请。涉及我市城市改造、政府重点工程建设等过程中按政府要求实施拆迁,需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安置的,由市房屋征收局或市土地统征办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并报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的城改方案、立项批复、房屋拆迁公告及被拆迁单位房地产评估价值等相关资料。

2.提出意见。市财政局会同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拟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安置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房屋征收局或市土地统征办依据有关规定对涉及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并提出征收补偿意见。

3.政府审批。市政府研究审定市房屋征收局或市统征办提出的征收补偿意见。

4.组织实施。市房屋征收局或市土地统征办依据市政府的审定意见组织实施。

(四)报损、报废

报损、报废是指对达到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房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1.事务局申报。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房产报损、报废申请,并附房产有关权证复印件、拟报损、报废资产信息等相关资料。因特殊情况成为危房的,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需拆除重建的,需提供相关批文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等资料。

2.财政审批。市财政局对报损、报废情况进行审批,资产报废残值按规定及时上缴市财政。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凭市财政局的批复及时做好产权注销及账务调整等工作。

(五)无偿划转(调拨)

无偿划转(调拨)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转移资产产权的处置行为。

1.需求单位申请。需求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2.财政审核。市财政局依据有关规定对需求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无偿划转(调拨)条件的,会同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初步意见。

3.政府审定。市政府研究审定市财政局提出的初步处置意见。

4.组织实施。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审定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办理无偿划转(调拨)手续。

第九条 财政批复。涉及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地产处置事项,在处置收益上缴市财政后,由市财政局下达批复文件。

第十条 办理过户。市国土局、市房产办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第十一条 账务调整。由市国资办依据有关规定办理账务调整手续。

第十二条 凡经招拍挂等方式未成交房屋建筑物资产以及对外出租(出借)但租期未到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连同相应的房地产产权一并移交到市国资办,由市国资办负责统一经营、管理和处置或按有关规定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第四章 处置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地产处置出让收入(含市房屋征收局和市土地统征办依法征收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及其所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补偿费用),随同违约金一并上缴国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地产处置收益,由市财政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地产处置行为实行监督检查,市审计局进行专项审计监督。

国有房地产处置过程中,严禁以下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出借和处置房屋及土地资产的;

(二)弄虚作假,隐匿国有资产的;

(三)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房屋及土地资产的;

(四)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国有房产出让金的;

(五)未按时、足额将国有资产收入缴入国库的;

(六)未按规定进场交易等行为。

第十六条 处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土地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关规定如与《延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土地集中管理办法》(延政发〔2013〕82号)规定有冲突的地方,执行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1月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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