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发〔2016〕7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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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延政发〔201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市委四届八次全会精神,催生创业创新活力,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现就我市出台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措施整理如下。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1.从2016年起,市财政每年列支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5000万元,通过贷款贴息、股权投资、业务补助或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方式,从以下几个方面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2.支持商贸流通网点建设。对首次获得陕西省一星级至五星级文明市场称号的专业市场,分别给予2、5、10、15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支持物流业发展。对首次被评定为陕西省1A至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10、20、30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支持家政服务业发展。对达到商务部《大型家政服务企业建设规范》条件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达到商务部《中小型家政服务企业建设规范》条件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支持文化旅游业发展。对新评定为国家3A、4A、5A级的旅游风景区,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获得年度全国百强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文化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文化服务被评定为国家级文化品牌或获得全国“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群星奖(项目奖)”等国家级文化艺术大奖的,经认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被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评定为陕西省文化品牌或获得“陕西省文化精品工程奖”的,经认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6.支持会展业发展。对于每年省商务厅备案的我市会展龙头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支持发展品牌战略。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等企业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陕西省著名商标的给予5万元奖励。

二、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8.市政府设立3000万元科技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以及科技人才引进等。

9.支持研发机构建设。对经认定的国家、省级研发机构(包括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等),当年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的经费后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和10万元。

10.支持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对经认定的国家、省两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

11.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市上每年择优支持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潜力大的科技成果在企业实现产业化,根据其新增项目的投资额度和实施进度,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对于联合攻关项目给予一定补助,以技术合同登记为准,对购买高校院所技术成果并在本地实施转化的企业,按其年技术成果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后补助;对转让交易额500万元以上、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并取得实际效益的项目,按投资额的1%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后补助。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创办企业,科技成果作价份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

12.支持科技人才发展。每年选优扶持10个市级科技创新团队,被批准为省级科技创新团队的给予30万元以上资助。

三、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13.对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按季纳税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暂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

14.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5.对持《就业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6.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17.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18.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人数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19.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0.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暂定为每户每年9600元。

2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6000元。

22.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在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的实行限额减免营业税(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23.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除据实扣除外,还可按照支付安置的就业人员工资的100%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4.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5.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经济实体,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6.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7.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8.对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9.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0.对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以上税费减免政策若遇国家政策调整,则按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四、强化创业创新服务

31.发展创业孵化服务。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延安新区规划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及标准化厂房,引导小微企业集聚发展。鼓励支持有条件、有能力的企业创办或领办创业孵化基地,建立创业孵化园区、创业见习基地。对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厂房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对创业孵化效果好、企业存活率高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园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后补助。将创业孵化基地补贴调整为创业孵化补贴,按照10%的比例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创业孵化补贴资金。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2.打造创业创新公共平台。利用行政中心搬迁新区后腾退下的老城区办公用房,建设创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发展“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促进创业与创新、创业与就业、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实现企业聚集发展,降低成本。利用延安公共信用体系,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金融、工商、税务、物价、公安、卫生、安监、食监、环保、质监、统计等部门间信息的共享和公开。

33.强化创业培训服务。利用延安大学、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创业创新培训基地,针对初高中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民工和返乡创业农民等不同类型的创业群体,合理设置培训项目和培训课程,分类组织实施各具特色的创业培训,满足多样化的需求。

五、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34.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自主创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2/3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服务业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等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可以放宽至3年。可申请享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企业贴息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企业接收高校毕业生见习且留用率不低于50%的,按留用人数对企业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对主动吸纳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每安置一名失业人员给予1000元的标准发放安置补贴。

35.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允许农村劳动力以农村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住房财产权抵押申办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返乡创业人员因地制宜围绕休闲农业、农产品深加工、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开展创业。

36.高校毕业生、城乡居民、下岗失业人员、复转军人和残疾人等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可享受最高12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等政策。

六、实施人才引进战略

37.外来高端人才来延创办高科技企业在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相关优惠政策。引进的博士、硕士和副高人员享受保障房的相关政策。

38.本政策措施从2016年3月24日起施行,2018年3月24日废止。如遇政策重叠,则按最高一项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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