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办函〔2019〕82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全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延安市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办法〉〈延安市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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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全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延安市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办法〉〈延安市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函〔2019〕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推进全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延安市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办法》《延安市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8日

关于推进全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中省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养老服务提升年”计划,全面提升我市养老服务发展质量,根据陕西省民政厅《关于推进全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19-2020)》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中、省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政策制度,优化养老环境,强化社会服务,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不断提高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坚持增量提质并举,突出规划引领,采取新建、改扩建等方式,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增加普惠养老供给。到2020年,基本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养老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宝塔区打造3-5个、其他县区打造1-2个“15分钟养老服务圈”。农村互助幸福院覆盖80%的行政村。

养老床位数建设更加合理。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数达到35张以上。护理型养老床位数占比不低于30%。

社会养老服务成效明显。养老服务市场环境更加优化,社会力量投资和参与养老服务业更加活跃,市场化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比不断提高。

二、工作举措

(一)健全养老服务体系

1.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1)统筹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依托综合服务设施和闲置资源,采取购买、置换、新建和租赁等方式,建设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共享餐厅等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在城市街道建设一院(社区小型养老院),在城镇社区建设一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推进专业化的养老服务向社区聚集延伸。

(2)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建立以社区为平台、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社区志愿者为支撑的养老服务模式,鼓励专业服务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鼓励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交由专业化社会组织或团队运营。2019年宝塔区建成15个社区共享餐厅,有效解决孤寡、空巢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就餐问题。2020年各县区都要探索建设共享餐厅。

(3)打造智慧养老平台。积极推动融合社区建设,采取“互联网+”、智能化呼叫、手机APP等信息化手段,融合养老服务组织、社区卫生机构等,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紧急救援、服务预约、物品代购等便捷化、个性化服务。2019年宝塔区建成5个融合发展社区。2020年每个县区至少建成2个以上“互联网+养老”试点社区。

2.推进养老机构建设。落实民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优化养老事业发展环境,引导社会资本创办养老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机构,逐步提高社会养老机构的床位比例。加强公办养老机构建设,改进公办养老机构运行方式,鼓励通过市场化、连锁化、产业化等方式,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床位利用率。到2020年,打造1个市级养老机构示范项目,每个县区建设1所主要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服务的社会福利中心(老年公寓)。

3.强化特困老年人兜底保障。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设施改造,确保每个县区至少建有1个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鼓励有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为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提供低偿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服务。到2020年,生活不能自理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率达到50%以上。

4.加强农村养老服务。整合撤并旧办公区、旧校舍等资源,建设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开展社会化养老和困难老年人集中托养服务。加强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和管理,建立运行管理和绩效评估机制,逐步加大建设运营投入,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持续开展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落实每季度探访制度,及时了解评估老年人生活情况,对有困难的及时实施救助。

5.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医院规划建设提供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养老服务的老年护理机构,鼓励中医机构参与老年人医养结合工作,引导支持民营医院增设护理型养老床位。积极发展“社区养老机构+护理院”、家庭医生等养老服务模式,支持养老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幸福院与医疗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和健康管理水平。到2020年,全市90%的养老机构、60%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能够开展医疗卫生服务。

(二)创新养老服务模式

1.推进综合养老服务。合理规划城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重点打造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化娱乐等功能于一体的养老服务综合体。鼓励养老机构发挥自身优势,延伸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推广“嵌入式”居家养老模式和虚拟养老院的做法,发展便捷高效居家养老服务。2019年黄龙县建成“15分钟养老服务圈”,探索经验并向全市推广。

2.加快养老产业发展。依托延安红色资源和生态资源优势,开发红色旅居养老,大力发展以休闲养生、避暑度假为主的特色养老产业,设计开发适合老年人的多样化康养旅游产品。鼓励利用农家小院、闲置房屋等设施转型发展乡村养老产业,探索打造一批特色养老小镇(村)。支持具备条件的县区打造健康养老产业基地,促进养老产业融合发展,助推县域经济转型升级。

3.拓展养老服务功能。鼓励公办养老机构在充分满足特困供养服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化养老服务。引导有条件的县区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打造成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向村(社区)老年人拓展服务。引导有条件的农村互助幸福院转型为留守老年人托养照护服务站点。鼓励和引导慈善爱心企业、社会组织、各界人士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

(三)提升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质量。大力发展老年教育,鼓励和引导职业院校、培训机构面向老年人及其亲属开设老年人护理、保健等培训课程。鼓励和支持为乡镇(街道)、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场所、养老服务机构配备适合老年人的文体器材,开展符合老年人需求的群众文化活动。推动在城市公园、活动广场周边建设老年服务中心,方便老年人活动、就餐、休息,提高老年人生活品质。

(四)深化养老服务改革

1.放宽准入条件。全面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依法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和备案管理。合法登记的公益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申请设立从事养老服务的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可以直接依法申请登记。

2.优化市场环境。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机构给予税费减免、资金支持、水电气热价格优惠等扶持政策。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投标,可采取承包、租赁、联营、合资等方式,实现市场化运行。总结推广吴起县试点经验,在全市积极推行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完善养老机构监管制度,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养老服务业规范发展。

3.支持多元投入。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对民办养老机构按中省政策给予建设补贴。通过购买服务、无偿提供设施、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扶持培育具有一定规模的养老机构开展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运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把养老服务质量提升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负总责,分管负责领导要具体抓好落实,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责任分工,定期研究谋划,制定具体措施,加强考核督查,统筹协调推进,确保各项工作落细落实。

(二)完善补贴制度

1.健全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制度。加强财政资金投入,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省市每个补助8万元,省级已补助的,市级不再补助;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省级每个补助60万元,市级每个补助30万元,省级补助用于规模较大的日间照料中心,市级补助用于规模较小的日间照料中心。

2.建立运营补贴制度。民办养老机构、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幸福院建成运营满一年后,根据建设规模、上年服务人数、服务质量和考核结果给予运营补贴。民办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入住老年人数,运营补贴标准为自理老人每人每月100元,失能、半失能、失智老人每人每月200元,当月实际收住老人天数在15天以上的,享受当月补贴,不足15天的不享受补贴;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按照建筑面积和考核结果核算运营补贴,5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最高补助4万元,5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最高补助3万元;农村互助幸福院考核后运转正常的每个每年补助运营经费0.5万元。上述民办养老机构、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营补贴,按照福彩公益金市与县(含安塞区)5:5的分享比例,市级补助50%,各县(含安塞区)补助50%,宝塔区无福彩公益金,由市级全额补助。

3.拓宽养老服务补贴范围。市级财政补助宝塔区共享餐厅资金每个30万元,市级财政补助宝塔区融合社区资金每个10万元。各县区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建设一批农村互助幸福院、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共享餐厅和融合社区,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要根据实际适当增加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切实提高养老服务设施管理服务水平。

(三)健全标准体系。开展市级养老服务标准化示范项目创建活动,积极培育创建省级示范项目,成立市级养老服务标准化委员会,研究制定出台市级养老服务业地方标准。持续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专项行动,全面开展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推动养老院服务质量整体提升。到2020年,全市打造3-5个四星级以上养老机构。

(四)强化队伍建设。建立养老护理员培训体系,择优选择1-2家培训机构,设立1个市级养老护理实训实习点,采取分级培训,通过民政系统培训和养老机构培训,每年对全市养老护理员轮训一遍。落实养老护理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待遇,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建立养老机构养老护理员就业补贴、岗位补贴制度。

(五)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养老服务政策宣传,引导老年人转变传统养老观念,接受养老服务新理念、新模式。积极开展敬老养老助老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养老服务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养老服务事业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2019年9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18日。




附件:延安市2019-2020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任务表.



延安市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加快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村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规范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陕民发﹝2017﹞50号),结合农村养老服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是指以提高农村老年人幸福指数为目标,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就餐服务、休闲娱乐、精神慰藉等综合性日间照料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场所。

第三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实行村级主办、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协会组织、自主互助的办院方针。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是农村互助幸福院的管理主体,应加强对农村互助幸福院的日常运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监督管理,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建设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应当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统筹推进,依据实际养老服务需求,做到因地制宜、规模适度、讲求实效。

第六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主要采取改扩建与新建相结合的方式,要充分利用村级公共服务场所、闲置校舍等设施进行改造修缮,有效整合村级文化图书室、健身广场、卫生室等资源。对区位相近、规模较小、分散零落的多个村,可集中建设一个区域性农村互助幸福院。有条件的村可单独选址新建。

第七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应配备必要的取暖、厨具、健身、娱乐、消防等设备,满足老年人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等基本需求。

第三章 服务功能

第八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的服务对象为本村及辐射村年满60周岁以上、生活能够自理的村民。孤寡、空巢、建档立卡贫困老年人和农村低保、特困供养老年人优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及其他严重疾病的老年人不宜在院活动。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九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一章第二条所规定的多种服务功能。具备条件的可转型为农村留守老人托养照护服务站点,提高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质量。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坚持“三为主、三结合”:以自我管理、自主管理为主,与统一管理、民主管理相结合;以自我服务、互助服务为主,与专人服务、志愿者服务相结合;以自我保障、家庭赡养为主,与政府资助、社会公益资助相结合。

第十一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经费通过政府补助、帮扶单位资助、村级自筹、社会捐助等多种方式筹措。餐饮、洗浴等项目可适当收费,收费标准以成本价计算,所收费用纳入运行经费。有条件的村可为农村互助幸福院提供一定的生产用地,鼓励在院老人参与力所能及的劳动,改善生活、自给自足。

第十二条 有意愿入住农村互助幸福院的老人,由本人或赡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研究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入院。协议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当协议服务老年人健康状况和需求发生变化,或协议所定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与老年人及其监护人进行沟通,并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服务协议。

第十三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要为在院老人建立个人档案,包括入院申请书、协议书、体检证明、在院老人及赡养人的基本信息等,并长期保存。在院老人应当遵守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且不服从管理者,院方有权责令其离院。

第十四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按照自愿购买的原则为在院老人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用自理。有条件的地方可按比列给予适当补助。医疗费用由在院老人或其赡养人承担。

第十五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应当配备管理服务人员,由村委会负责组织进行职业道德及职业技能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有条件的村可为管理服务人员发放适当的岗位补贴。

第十六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应加强财产管理,房屋、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财物按其投资主体依法归国家、村委会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随意处置。应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设备、物资、用品等台账,按月公布物资、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在院老人和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由村委会选派,对农村幸福院实行管理。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头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农村互助幸福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处事公正、公平、公开,主动接受院内老人监督;

(二)全面负责院内管理服务工作,召集主持院务管理委员会议,加强院务管理,创新管理方式;

(三)关爱在院老人,及时调解矛盾纠纷,积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村委会反映。

第十八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由主任、院务委员3-5人组成。院委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委员从院内老人中推选产生。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办院目标、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监督院长及管理服务人员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在院老人开展各类健康有益、文明向上的文体娱乐活动,定期开展老年人安全知识培训、应急疏散演练等活动;

(三)建立健全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导各村成立农村老年协会,协助村委会管理农村互助幸福院。

第二十条 县区民政局应结合实际,为农村互助幸福院统一设立标识牌,登记编号或备案。

第五章 验收评估及考核

第二十一条 县区民政局负责新建农村互助幸福院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行。

第二十二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投入运行后,由县区民政局会同财政局按照《陕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对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和运营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的通知》要求,每年从硬件设施、运行机制、服务功能、规范管理、作用发挥等方面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十三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对县区绩效考评结果进行审核验收,验收结果作为市级资金补助依据。

第六章 政府补助

第二十四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补助分为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两部分。

第二十五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市级补助标准为每个8万元,省市资金不重复补助。

第二十六条 对规范运行满一年的农村互助幸福院,依据年度绩效考评结果,运转正常的每个每年补助运营经费0.5万元。

第二十七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申请运营补贴时,应当提交绩效考评情况报告、绩效考评结果县级汇总表、绩效考评表等。

第二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符合政府运营补助条件的,由县区民政局、财政局联合于每年9月底之前汇总上报市民政局、财政局审定。

第二十九条 农村幸福互助院运营补贴资金按照福彩公益金市与县(含安塞区)5:5的分享比例,市级补助50%,各县(含安塞区)补助50%,宝塔区无福彩公益金,由市级全额补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县区已有的建设、运营或奖励标准,高于本办法的要继续执行,低于本办法的要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或以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18日。



延安市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运行和管理,推进社区养老服务健康发展,不断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家住建部、发改委《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2010〕193号),陕西省民政厅、住建厅《陕西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指导意见》(陕民发〔2017〕6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是指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供应、保健康复、休闲娱乐、精神慰藉等日间服务或上门服务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第三条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全市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管理工作;县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城镇社区居委会负责日常运行管理。

第二章 建设方式及标准

第四条 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当综合考虑常住人口规模、老年人口分布、服务半径、已建成的养老服务设施等因素,做到规模适宜、功能完善、安全卫生、运行经济。

第五条 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一般应设立在建筑物首层,具备无障碍设施和室外活动场所,配备生活服务、保健康复、文体娱乐、安全消防等设施设备。

第六条 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符合规定标准。社区人口达到10000人以上的,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应在500㎡以上;社区人口未达到10000人的,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应在200㎡(含)-500㎡。所有日间照料中心都应根据社区老年人数及具体情况设置必要的休息床位,一般不得少于10张。

第三章 服务功能

第七条 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服务对象为居住在本社区的60周岁以上需要服务的老年人,重点是高龄、空巢、独居、失独、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和低保、特困等生活困难老年人。

第八条 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一章第二条所规定的多种服务功能。有条件的可根据老年人实际需求,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下拓展服务项目。

第九条 具体服务内容

(一)生活照料。为老年人提供托老、用餐(配、送餐)、家政服务等一般照料和陪护等服务。

(二)保健康复服务。建立社区老年人健康档案信息,并提供健康教育、疾病防治、康复训练、心理卫生等服务。

(三)休闲娱乐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知识讲座、学习培训、歌舞、书画、图书、上网阅览等服务。

(四)法律维权。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维护老年赡养、财产、婚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等服务。

(五)其他志愿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无偿、有组织的志愿者服务、义工服务和邻里、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十条 主要服务形式

(一)上门服务。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服务人员上门为居家养老的失能、空巢、独居等老年人提供照料服务。

(二)日托服务。为在中心接受服务或委托服务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休闲娱乐、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日托服务。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运行管理应当坚持福利性、公益性、非营利性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原则。

第十二条 建立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的运行管理机制,在保障政府投入的同时,鼓励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运营。

第十三条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在确保资产安全和使用方向的前提下,可通过委托经营、合资合作等方式,交由专业社会组织、企业和老年福利机构等负责管理运营。

第十四条 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以无偿、低偿的公益性服务为主,探索推行有偿服务,满足老年人个性化服务需求。收费性服务项目应实行“三定”(定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三公开”(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效果、服务价格)。

第十五条 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应与老年人及其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当协议服务老年人健康状况和需求发生变化,或协议所定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与老年人及其监护人进行沟通,并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服务协议。

第十六条 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行管理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可以由社区居委会成员、公益性岗位人员、志愿者及其他聘用的专业服务人员组成。有关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县区民政局应结合实际,为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统一设立标识牌,登记编号或备案。

第五章 验收评估及考核

第十八条 县区民政局负责新建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行。

第十九条 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投入运行后,由县区民政局会同财政局每年对日常管理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考核。具体评估考核办法由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并印发执行。

第二十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对县区评估考核结果进行审核验收,验收结果作为市级资金补助依据。

第六章 政府补助

第二十一条 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补助分为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两部分。

第二十二条 市级建设补助标准为每个30万元,主要用于规模较小的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省市资金不重复补助。

第二十三条 对正常运营满一年的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依据年度评估考核结果和建筑面积给予运营补贴,500平米以上的每年最高补助4万元,500平米以下的每年最高补助3万元。

第二十四条 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申请运营补贴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年度服务情况报告、所在地社区和街道(乡镇)服务评价报告、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报告等。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符合政府运营补助条件的,由县区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审查,于每年9月底之前汇总上报市民政局、财政局审定。

第二十六条 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补贴按照福彩公益金市与县(含安塞区)5:5的分享比例,市级补助50%,各县(含安塞区)补助50%,宝塔区无福彩公益金,由市级全额补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已有的建设、运营或奖励标准,高于本办法的要继续执行,低于本办法的要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或以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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