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办函〔2018〕117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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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延政办函〔2018〕1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度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7日

延安市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度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推进我市2018年度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的落实,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完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分解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夯实土壤环境管理责任;深化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落实土壤环境保护措施,强化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推进土地安全利用。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78%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深入开展土壤污染详查

1.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启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完成基础信息调查和风险筛查。(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国土局、林业局、卫计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2.完成全市范围内土壤环境质量国省市控监测点位设置,协调配合建立省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农业局、住建局、卫计局、科技局、林业局参与,各县区政府负责)

3.制定发布《延安市土壤污染防治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公布其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及危害。(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4.各县区政府完成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编制,并报市政府、市环保局备案。

(二)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

5.推进全市耕地安全利用。根据延安市耕地生态红线,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对存在农产品超标耕地的县区,要根据国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安全利用措施。农业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技术培训、指导及服务。(市农业局负责,市人社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三)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

6.加强污染地块环境监管。建立污染地块动态管理名录和联动监管机制。建立污染地块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制度,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准入。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市国土局牵头,市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7.落实监管责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等,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对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若未进行土壤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未进行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不得批准其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或转让。(市国土局牵头,市环保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加强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开展全市疑似污染地块排查,及时将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搬迁腾退土地纳入管理名录,推动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环境调查评估,落实风险管控及修复治理措施。加强对开展土壤环境调查等相关活动的从业机构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城乡用地评定标准》等,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为合理选择城乡发展用地提供依据。对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未进行土壤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未进行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得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四)加强土壤污染源头监管

8.加强未利用地管理。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各县区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市国土局、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公安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9.加强企业污染监管。动态更新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强化监察执法、监督监测、信息公开、清洁生产等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其开展用地土壤环境自行监测并公开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制定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区域土壤监测计划,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对全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超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对治理后仍不能达标的企业要坚决关停。(市环保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禁止工矿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废渣处置过程中将污染物向土壤环境转移。石油开采加工、煤炭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市工信委牵头,市环保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10.规范工业废物处置。完成全市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存在问题企业“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三防整治任务。加强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的清理整顿,依法取缔一批、重点整治一批、规范引导一批,严厉打击违法排放和“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国土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11.控制化肥农药污染。科学施用化肥,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禁止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鼓励废弃农膜回收和综合利用。(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公安局、工商局、供销社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12.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60%以上。(市畜牧局牵头、市发改委、农业局、环保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13.减少生活污染。建筑垃圾实行集中收集、清运、定点堆放,合理再生利用,资源利用率达到25%以上。(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逐步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开展餐厨垃圾处理试点建设。(市城管局牵头,市住建局、环保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加强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商务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五)加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14.推进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建设。

制定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计划,完成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年度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国土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已经完工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三、保障措施

15.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跨行政区域、跨部门的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市环保局要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调度、督查和通报。市财政局要加大资金统筹力度,支持开展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土壤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相关部门要按照《延安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的重点任务和职责分工,细化部门措施,抓好任务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管理,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确保任务完成。

16.夯实部门责任。各项重点任务的牵头部门要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每季度末向省环境保护厅报送本季度工作进展情况。2018年12月10日前,各项任务的牵头部门要将本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及证明资料报送市环保局。市环保局负责调度协调,汇总年度工作完成情况报市政府。(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国土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商务局、工商局、供销社负责)

17.加大资金投入。各县政府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土壤污染防治年度目标任务按期完成,重点保障土壤污染详查经费,支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重点项目,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支持推进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要将农村垃圾收集、清运、处理处置及农村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形成运维资金保障长效机制。(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国土局、林业局、环保局、水务局、农业局负责)

18.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网站、微博、微信平台等,对超标排放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各县区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理相关案件和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市环保局、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牵头,市国土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负责)

19.开展宣传教育。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环境保护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土壤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的生产生活方式。(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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