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办函〔2017〕130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1-02-03 02:53:06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函〔2017〕1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延有关单位、市直有关企业:

现将修订后的《延安市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延安市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全市电子公文传输工作,确保电子公文传输安全有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陕西省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文日常运转的质量和效率,加快公文流转速度,确保市政府决策部署及指示政令安全快速畅通,建设延安市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系统。

第二条 该系统依托市网信办党政云数据中心电子政务内网平台建设,用户覆盖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部分中省驻延单位和市直有关企业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公文,是指由延安市政府办公室统一配置的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电子数据。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公文传输,是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接收和打印等过程。

第四条 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办理时应当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执行。

第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不得使用延安市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传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负责对电子公文传输和办理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七条 市网信办具体职责:

(一)负责党政云数据中心内网设备和链路的建设和管理;

(二)负责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的规划建设、用户接入、运行管理和技术保障;

(三)负责监督和保障整个系统网络安全和运行正常,负责协调解决使用单位出现的运行故障;

(四)负责对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保障单位的协调、考核和督促工作。

第八条 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保障单位职责:

(一)保障数字电路的运营商负责传输线路定期巡检和中断线路的及时恢复工作。

(二)保障电子印章密钥(数字证书)的企业负责定期数据备份和电子印章密钥(数字证书)的续费升级工作。

第九条 使用单位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网络、系统终端和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电子公文传输办理工作。

第三章 设备管理

第十条 该系统使用的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效力。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印章密钥(数字证书)及配套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专用U盘等)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传输电子公文应使用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机器设备,严禁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与政务外网、国际互联网联接。

第十二条 市网信办负责电子印章密钥(数字证书)的更换管理工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等单位的电子印章密钥(数字证书)由市网信办统一更换管理,服务费用由市财政列支。各县区政府、部分中省驻延单位和市直有关企业的电子印章密钥更换,由上述单位自行联系市信息化综合服务中心,并将服务费用支付相关保障企业。(市信息化综合服务中心,联系电话: 0911-2167287)。

第十三条 网络系统、电子印章及配套设备出现故障时:

(一)故障单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报告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和市网信办,并积极做好对接工作,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故障单位承担;

(二)市网信办要及时联系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保障单位,进行维修或更换,限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保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正常运行;

(三)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应及时向故障单位发送故障期间纸质版文件。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由于操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导致电子印章密钥(数字证书)损坏的,须持单位介绍信到市网信办重新制发电子印章密钥(数字证书),制发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名称变更或撤销导致实物印章和电子印章密钥(数字证书)作废的,要向有关单位交回实物印章,同时将电子印章密钥(数字证书)交回市网信办。

第十六条 保障数字电路的运营商要每季度对传输线路进行巡检,并将巡检报告报市网信办。对临时中断的线路,须在12小时内恢复畅通,一个月中断累计超过48小时,按合同扣除当月月租费。

第十七条 保障电子印章密钥(数字证书)的企业要每月定期做好数据备份工作,每年做好电子印章密钥(数字证书)的续费升级工作,每次备份升级须在5个工作日完成,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按合同扣除服务费。

第四章 系统使用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必须确保系统工作正常,负责电子公文收发的工作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每2小时必须登录1次电子公文传输系统,通讯工具要保证24小时开机。要定期对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发现问题及时排除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报告。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及时收发电子公文,严格履行登记、办理、归档、销毁等手续。

第二十条 电子公文实行签收制度,发送单位要及时核对签收情况,对未接收的单位进行催签。接收单位在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及时签收。对不能正常接收电子公文的,接收单位应及时主动与发送单位联系解决。

第二十一条 除特别紧急重要的公文外,一般电子公文在正常工作时间传发。遇到特别紧急重要的电子公文,发送单位发送后,要使用短信提醒或电话通知接收单位及时签收,未通知而造成公文办理延误的,责任由发送单位承担;通知后接收单位未按要求及时签收而造成延误,责任由接收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普通电子公文,接收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接收并处理;紧急的电子公文,接收单位应当即时接收并处理。下班和节假日期间发送的紧急电子公文,接收单位应当在发送后2小时内接收并处理。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确定1-2名工作人员承担设备管理和电子公文收发工作。

第二十四条 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需变动,使用单位应以函件形式报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和网信办进行备案,并及时报送联系方式(移动号码),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接收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应是本单位在编在岗人员。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退休或者调离岗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向本单位移交本人保管的设备、文件和资料,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分管领导要对交接工作进行监督,并对交接手续进行签字确认。

第六章 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电子公文的归档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对电子公文发送情况实行“定时抽查、定期通报”制度,将每件电子公文发送后接收情况记录在案,对未按规定时限接收、处理电子公文的部门和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将定期进行通报;对未按规定要求接收、办理电子公文而造成重大失误和恶劣影响的,市政府将按照《延安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问廉问效暂行办法》和《延安市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坚决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延单位和市直有关企业在本地区、本系统开展电子公文传输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angelgibson.com/rule/100675.html

本文关键词:延安市

最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