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办函〔2017〕15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延安市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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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延安市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延政办函〔2017〕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精神,加强对全市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及时解决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市政府决定将延安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变更为延安市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联席会议,市政府副市长张宏任召集人,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延存、市民政局局长李延明任副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成员单位及成员单位职责任务不变(详见附件),特此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延安市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联席会议制度

2.延安市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3.延安市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1日

附件1

延安市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全市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及时解决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现将延安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变更为延安市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制度如下。

一、主要职能

在市政府领导下,完善全市困难群众生活保障相关政策和制度;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其他社会救助保障政策的衔接;研究解决救助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跨部门信息核对、共享及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推进全市困难群众生活保障体系建设;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由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委农工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房产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农业局、市卫计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法制办、市信访局、市扶贫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国家统计局延安调查队、中国人民银行延安市中心支行、延安银监分局、市金融办、市总工会组成。市政府副市长张宏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延存、市民政局局长李延明任副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担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如工作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召开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讨论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研究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并抄报市政府,重大问题经会议讨论后报市政府决定。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有关问题,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要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全市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

附件2

延安市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 张 宏 市政府副市长

副召集人 张延存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延明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 王青山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志团 市编办副调研员

张亦君 市委农工办副主任

叶德荣 市发改委党组成员、经济动员办副主任

王根科 市教育局副局长

常 起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

冯奇海 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师延军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孟明辉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刘保忠 市房产办总工程师

贺延丽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总会计师

刘 刚 市农业局副局长

王汉林 市卫计局副局长

石建国 市地税局副局长

马立新 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志海 市统计局总统计师

孙海陆 市法制办副调研员

马占民 市信访局副局长

李红洲 市扶贫局副局长

张 鹏 市物价局副局长

郭志伟 市国税局副局长

宁玉发 国家统计局延安调查队副队长

沈如音 中国人民银行延安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高庆锋 延安银监分局副局长

徐晓莉 市金融办副主任

刘丽莉 市总工会副主席

附件3

延安市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市委宣传部

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开展困难群众生活保障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开展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在保民生、维稳定、促和谐等方面重要作用的宣传,配合相关部门,提高困难群众生活保障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监督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

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加强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机构队伍建设。配合民政部门指导各地明确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职责,创新工作机制,整合工作力量,进一步充实基层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三、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联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县区认真落实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等面向农村地区的救助保障政策,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在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体制改革和收入分配改革等工作中纳入困难群众生活保障相关内容。加强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

五、市教育局

落实中省教育救助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全市教育救助政策并督促落实,加强教育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救助。

六、市公安局

统筹研究户籍制度改革与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政策的衔接。依托人口基础信息库和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配合民政部门开展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指导县区公安机关依法及时提供申请和已获得救助保障的家庭成员的车辆、户籍等相关信息。指导县区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骗取救助保障资金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市民政局

负责统筹全市困难群众生活保障体系建设。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县区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牵头、民政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参与的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协调机制。

负责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等救助保障政策法规;分配和管理中央、省级财政社会救助补助资金,统筹社会救助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负责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工作,建立延安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指导县区建立健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制,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居民家庭经济信息查询办法,指导各县区做好相关信息核对工作,为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分配以及需要开展居民家庭经济信息核对的其它社会政策服务。

指导县区做好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联合财政部门加强社会救助监督管理,科学制定社会救助绩效评价办法,完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按年度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积极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平台。

承担延安市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定期通报各县区、各部门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建立专项检查、重点抽查、工作督办制度。指导县区强化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创新工作方法,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八、市财政局

编制困难群众生活保障相关资金预算,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强化县区财政投入责任。会同教育部门落实教育救助政策。联合民政部门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等救助保障绩效评价办法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发挥中、省财政补助资金的引导作用。配合相关部门指导各县区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标准科学制定和动态调整机制、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现社会救助标准、补助水平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配合民政部门推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落实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建设、维护资金。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资金安全运行。联合有关部门将困难群众生活保障相关资金纳入“一卡(折)通”发放范围,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和发放手续简便、公开公正。督促县区财政落实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经费,为加强社会救助基层能力提供财力保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社会救助能力建设。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加强慈善力量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建设的政策措施。

九、市人社局

健全就业救助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提供就业救助和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帮助他们实现就业。配合民政部门研究出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办法,指导各县区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社会保险的相关信息。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制度和经办服务的衔接,指导各县区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信息共享,会同民政部门做好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指导各县区做好民政部门转办的就业救助有关事项。

十、市住建局

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切实保障住房救助对象的基本居住需要。指导各县区做好民政部门转办的住房救助有关事项。

十一、市房产办

建立健全住房救助制度。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切实保障住房救助对象的基本居住需求。配合民政部门研究出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办法,指导各县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房产等相关信息。

十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配合民政部门研究出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办法,指导各县区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等相关信息。

十三、市农业局

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县区落实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等面向农村地区的社会救助政策。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指导各县区做好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土地流转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十四、市卫计局

配合民政部门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开展提高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将医疗救助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规划,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衔接。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适当减免贫困救助对象费用,加强对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配合民政部门加强卫生信息系统和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的对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做好涉及社会救助对象的孕产妇保健、精神疾病、慢性病、传染病、地方病等公共卫生服务管理。

十五、市地方税务局

配合民政部门研究出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办法,指导各县区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缴纳地税的相关信息。

十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配合民政部门研究出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办法,指导各县区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私营企业的相关信息。

十七、市统计局

及时发布全市经济社会运行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规划编制工作。

十八、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根据市政府年度制定和修订规范性文件计划安排,督促指导、审查修改市政府部门报送市政府审议的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十九、市信访局

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突出信访部门协调职责,畅通信访渠道。推动有关责任部门,妥善处理群众信访反映的涉及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十、市扶贫局

联合民政部门研究建立全市扶贫开发政策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指导各县区在扶贫开发中对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政策、资金支持。

二十一、市物价局

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二十二、市国家税务局

配合民政部门研究出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办法,指导各县区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缴纳国税的相关信息。

二十三、国家统计局延安调查队

编制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及时提供相关统计数据,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各县区完善社会救助标准科学制定和动态调整机制、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二十四、中国人民银行延安市中心支行

配合民政部门研究出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办法,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的相关银行账户信息,推动征信系统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依法共享信息。

二十五 延安银监分局

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商业银行网点和金融代发机构探索创新社会救助资金发放方式,确保各项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并督促金融机构按规定免收相关费用。

二十六、市金融办

配合民政部门研究出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查询办法,协调全市银信机构之外的金融证券机构提供救助申请家庭成员有价证券信息。

二十七、市总工会

指导各县区工会组织开展送温暖、职工互助互济等活动,做好工会帮扶工作与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指导各县区工会帮助符合政策的困难职工家庭享受相关救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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