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办函〔2020〕1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建立龙岩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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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建立龙岩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龙政办函〔2020〕1号








市民政局:

《龙岩市民政局关于申请建立龙岩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龙民〔2019〕152号)收悉。经市政府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建立龙岩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1.龙岩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龙岩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3.龙岩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龙岩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经市政府同意,建立龙岩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市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研究拟订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组织协调和指导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推动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督促、检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委政法委、网信办、台港澳办,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文旅局、医保局、城市管理局,团市委、市妇联、残联、妇儿工委办,市消防救援支队、南昌铁路局龙岩车务段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和市民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机制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根据市政府领导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送市政府备案。重大事项经联席会议讨论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决定。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及分工任务,主动研究涉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积极提出工作建议,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处理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各项工作。

附件2

龙岩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张朝阳 市政府副市长

召 集 人:沈庆钟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张亮春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胡坤盛 市委政法委四级调研员

邱毅 市委网信办副主任

曾阿枝 市委台港澳办四级调研员

周去非 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秘书科科长

李英 市中级法院刑一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

陈日金 市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

杨建明 市发改委调研员

王莉武 市教育局副局长

黄德周 市公安局副局长

廖旭 市民政局二级调研员

俞成鸿 市司法局二级调研员

肖增东 市财政局副局长

范伯群 市人社局副局长

谭学平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张木生 市农业农村局四级调研员

陈宝洪 市卫健委副主任

熊海清 市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总监

吴永荣 市医保局调研员

林红强 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岳绍峰 团市委副书记

陈阿卿 市妇联副主席

陈在慧 市残联副理事长

钟聪莲 市妇联四级调研员(分管市妇儿工委办)

孙高穹 市消防救援支队处长

伍美洪 南昌铁路局龙岩车务段副段长

附件3

龙岩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市委政法委

督促各地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作为特殊人群服务管理的主要方面,纳入平安建设范畴,加强检查和责任追究。

二、市委网信办

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相关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规范新闻报道秩序,引导良好社会风尚。

三、市委台港澳办

做好涉台和涉港澳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相关事宜。

四、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

将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政策措施纳入社会救助、未成年人保护等相关法规制定、修订工作,予以统筹研究吸纳,指导、支持民政等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救助管理政策法规制度。

五、市中级法院

对侵害流浪乞讨人员权益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打击。指导基层法院对法定义务人遗弃、虐待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严厉打击。

六、市检察院

强化法律监督,依法依规严厉打击侵害流浪乞讨人员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市发改委

推进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公办福利机构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提升其兜底保障能力。

八、市教育局

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乞讨未成年人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职业教育,协助做好教育矫治工作。督促各地教育部门及时安排返乡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做好接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中等职业学校接收的家庭经济困难并符合条件的返乡未成年人予以资助或减免学费;支持、协助救助保护机构对不适合入校接受教育的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替代教育,做好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工作。

九、市公安局

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及时受理报警求助并做好自愿接受救助的特殊困难人员的护送工作。加大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力度,建立全市统一的DNA采集比对、人像识别机制,根据救助管理机构协助核查申请,及时开展身份核查并反馈核查结果。对遗弃、虐待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予以严厉打击,对携带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疑似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身心健康表演等行为的,依法进行调查、处置。根据民政部门落户申请,为滞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受助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对市级救助管理机构结合社区警务布点设立警务室或派驻民警,协助做好受助人员身份核查、站内安全管理等工作。指导县级公安机关相应做好有关工作。

十、市民政局

研究制定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和救助服务标准规范。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定期通报全市救助管理工作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工作中的重大情况。协调市内跨区域救助管理工作,宣传救助管理政策。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救助管理工作,协助公安机关为滞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人员落户,将其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纳入特困供养范围;为符合条件的返乡受助人员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政策。组织开展法规政策落实、工作机制运行、资金使用、信息系统使用、风险隐患排查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配合做好外籍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相关事宜。

十一、市司法局

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源头预防工作。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帮扶救助措施,防止流落街头违法犯罪。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法律援助及其他法律服务。

十二、市财政局

建立稳定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经费保障机制,将救助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会同市人社局指导各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落实救助管理机构的教师、医务人员、护工、社会工作者的相关待遇。督促县级财政部门相应做好有关工作。

十三、市人社局

配合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有劳动能力和培训意愿的流浪乞讨人员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工作。按政策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等方面的公共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倾斜政策,落实救助管理机构的教师、医务人员、护工、社会工作者的相关待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开展职称评定。指导县级人社部门相应做好有关工作。

十四、市交通运输局

为救助管理机构购买乘车(船)凭证和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等提供便利,并指导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相应做好有关工作。

十五、市农业农村局

将符合建档立卡条件的农村贫困流浪乞讨人员,严格按照程序规范纳入建档立卡管理,并指导各地提供相应的精准帮扶服务。

十六、市卫健委

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对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疾病防控和内设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医疗康复及护理进行监管,根据需要确定定点医疗机构。指导相关医疗机构对受助人员医疗费用进行审核。

十七、市市场监管局

对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的食品药品安全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属地监管部门依申请对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餐饮服务(开办食堂)的机构依法实施食品经营许可。

十八、市医保局

依据民政部门提供受助流浪乞讨人员的名单,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受助人员实施医疗救助,保障其基本健康权益。

十九、市城市管理局

在市容管理街面巡查发现特殊困难人员时做好引导、护送工作。充分利用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协助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县级城市管理部门相应做好有关工作。

二十、团市委

依托各级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机制推动县级党委、政府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将其纳入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考核内容。配合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动员、组织青少年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二十一、市妇联

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妇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通过“春蕾计划”等公益项目给予相应帮扶,组织各级妇联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防止困境未成年人流落在外。

二十二、市残联

配合做好流浪乞讨残疾人相关工作,依法保护流浪乞讨残疾人的各项权益,并指导县级残联相应做好有关工作。

二十三、市妇儿工委办

以实施龙岩市妇女、儿童发展纲要为抓手,协调推动市妇儿工委相关成员单位为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关爱服务,开展控辍保学、青少年维权、家暴庇护等关爱保护相关工作,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二十四、市消防救援支队

依法对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管,并指导县级消防救援部门相应做好有关工作。

二十五、南昌铁路局龙岩车务段

为救助管理机构购买乘车凭证和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等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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