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办〔2020〕2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红军标语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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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红军标语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202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龙岩市红军标语保护管理办法》已经第五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红军标语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红军标语的保护管理,充分利用红色资源,传承红色基因,发挥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龙岩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红军标语,是指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级党组织、人民军队、政权机构和群团组织,用简短的文字形式反映革命主张,具有宣传鼓动作用的口号、句子、文告、漫画等。

第三条红军标语的保护,必须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类保护、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的原则,最大限度保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红军标语的保养和修缮保护必须坚持不改变原状、不破坏历史风貌、最小干预的要求,不得损毁、改变红军标语字体原貌及所依存的建筑物主体结构。

红军标语及所依存的建筑物修缮设计方案必须以勘察鉴定为依据,并充分听取和吸纳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意见。

第五条 红军标语按照其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史料价值及抢救需要程度实行分类保护管理:

(一)原址重点保护类。红军标语或所依存的建筑物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反映了重大历史事件,具有直接见证意义或重要佐证意义的,具有重要革命历史价值、重大教育功能和传承价值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相关机构负责保护管理,按照文物保护的相关要求对红军标语进行定期保养、修缮,对红军标语所依存的建筑物进行保护保养、修缮,采取红军标语及所依存建筑物整体保护。

(二)原址一般保护类。红军标语内容较为普遍、单一的,标语字体、面积较大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所有人进行保护管理,保持红军标语现状。

(三)异地揭取保护类。红军标语比较集中、数量较少,标语具有重要的革命历史价值的,红军标语所依存的建筑物地处偏远,面临倒塌和濒临损毁且难以进行有效修缮的;或红军标语及所在建筑物因特殊情况依法需要征拆的,由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红军标语具体情况采取揭取异地保护。

第六条红军标语的保护管理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直接责任人:

(一)红军标语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为国有的,其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为直接责任人;

(二)红军标语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为非国有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直接责任人;

(三)红军标语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确的,由红军标语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红军标语保护管理直接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进行日常保养,保持红军标语及所依存的建筑物的整洁;

(二)落实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害等安全措施,发现危害红军标语安全险情时,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保持红军标语原状,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建、拆除红军标语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红军标语进行日常检查、宣传教育、保护利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管理责任。

第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军标语保护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红军标语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制定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时,要根据红军标语保护需要,将本行政区域内红军标语及所依存建筑的保护措施纳入相应规划,并将红军标语保护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在保证红军标语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红军标语资源,加强对红军标语红色文化内涵和革命历史价值的研究和宣传,发展红色旅游。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红军标语保护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保护标志标准,保护标志内容应当包括红军标语名称、史实说明、责任单位等。负责建立健全红军标语数字档案,将有条件的红军标语及所依存的建筑物的保护利用纳入本区域文化旅游发展规划,开发旅游产品,发展红色旅游。

市、县(市、区)党史方志研究室,发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红军标语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要充分利用红军标语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

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认定为红色文化遗存的红军标语按程序设置保护标志;负责运用信息技术对红军标语进行文字、数据、图片、视频等资料收集整理,建立红军标语数字档案;负责定期组织开展红军标语排查工作,掌握红军标语保存状况和利用情况,并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对新发现的红军标语必须依照本办法纳入保护管理范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红军标语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必须明确每一处红军标语的保护管理责任单位,并与保护管理直接责任人签订红军标语保护管理责任书。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村规民约,建立群众性的保护组织,保护红军标语及所依存的建筑物。

第九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红军标语及所依存的建筑物;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不能避开的,应当对红军标语实施异地揭取保护。

红军标语确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已纳入文物保护单位或红色文化遗存的,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尚未纳入文物保护单位或红色文化遗存的,必须征求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条 红军标语及所依存的建筑物的保养、修缮经费原则上由保护管理直接责任人承担。保护管理直接责任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可以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修缮资金补助,县(市、区)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资助,或者通过产权置换、购买等方式予以保护。

红军标语及所在建筑物修缮设计方案应当以勘察鉴定为依据,并充分听取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意见。红军标语及所在建筑物的修缮过程必须在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进行。

第十一条符合《龙岩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规定的红军标语,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程序申报,经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为红色文化遗存;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红军标语、尚未纳入文物保护的红军标语,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予以登记,将红军标语及所在建筑物纳入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并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依法按程序申报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二条在红军标语及所依存的建筑物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生产、存储或者经营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红军标语安全的物品;

(二)安装影响红军标语及所依存的建筑安全的设施设备;

(三)在红军标语及所依存的建筑物上刻划、涂污、题字或者张贴广告等;

(四)污损、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红军标语保护标志及其他保护设施;

(五)其他破坏红军标语及所依存的建筑物环境和危害红军标语及所依存的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红军标语的义务,不得破坏、损毁红军标语及所依存的建筑物,并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损毁红军标语的行为。

对红军标语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社会公众对破坏红军标语及所依存的建筑物和危害红军标语及所依存的建筑物安全行为的投诉举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必须及时制止,并向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红军标语损害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

第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红军标语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办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的红色标语的保护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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