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办〔2019〕111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投资项目网上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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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投资项目网上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2019〕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合作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龙岩市投资项目网上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投资项目网上中介超市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中介服务市场管理,构建公平开放、竞争有序、诚实守信、服务高效、执业规范的中介服务市场,更好地发挥中介超市在服务投资项目和社会公共服务的作用,根据《龙岩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龙政综〔2019〕5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介超市是为采购单位购买中介服务、中介机构承接业务、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管提供信息化服务和信用管理的综合性平台。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单位,是指全市辖区内购买有关中介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专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从事为委托人提供作为投资项目审批受理条件的咨询、勘查、设计、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测量、检(监)测、调查、鉴证、鉴定、证明、试验等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第三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区)部门审批的,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金购买中介服务的项目(含采用公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活动确认中介服务机构的项目)应当进入中介超市接受监督,并通过中介超市向审批部门提交中介机构服务成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公布保留《中介服务事项目录》中明确提出采购单位可自行编制且采购单位未委托第三方开展服务的,无须进行服务合同网签(或备案)。

第五条 由国家、省级部门审批的项目按自愿原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采用非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金购买中介服务的项目按自愿原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因应对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安全生产领域事故紧急调查处理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中介服务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 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制定中介超市各项业务流程,负责市本级中介超市日常运行监管,完善中介超市信用考核评价体系。

(二)各级财政部门凭财政性资金项目的网签合同和中选通知书支付中介服务费,或拨付所需经费由采购单位自行支付。

第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一)梳理、编制、公布和不断完善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类型、设立依据及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要求等要素,对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的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负责;

(二)依法依规制定本行业中介机构的入驻标准及《办事指南》,规范中介服务的服务时限、业务流程、成果标准等;

(三)依法依规制定本行业全市统一的《中介服务合同》范本;

(四)遵循“宽进严管、分级分类、客观公正、动态管理、惩戒清退”的原则为各类资质制定动态且可量化的评分制度,并依托中介超市对中介机构服务全过程进行管理;

(五)根据行业特点明确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清单,并向社会公示。各行业主管部门在作出不良行为处理决定后,应将处理意见录入中介超市;

(六)依法依规处理有关中介机构投诉,查处入驻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将有关处理结果反馈市财政局。

第十条 市大数据局协助中介超市系统与各行业主管部门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工作。中介超市所产生的信息数据应汇集至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各行政事业单位统一至共享平台调用获取相关数据。

第十一条 各级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对各类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采购单位已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

第十二条 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负责系统平台日常现场管理,负责按本办法组织采购单位选取中介机构,负责中介超市系统的开发、建设、维护、升级改造工作。

第三章 入驻管理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入驻中介超市,应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及材料,对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诚信服务,遵守中介超市的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通过中介超市提交入驻申请后,由市交易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通过中介超市对外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自动登记入驻。

第十五条 应当取得相应资质(资格)的中介机构,入驻中介超市后应当通过中介超市向社会公示其资质(资格)及从业人员信息。

第十六条 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无需在各县(市、区)和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另行入驻登记。

第十七条 采购单位向市交易中心申领采购单位账户,并按要求填报有关信息。

采购单位所填报信息应当包括采购单位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业务授权人等内容。已入驻的采购单位可在中介超市自主更新单位信息,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等业务。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期限,妥善保存执业记录、原始凭证、账簿和中介合同等资料,法律法规未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第十九条 中介从业人员应当在中介机构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执业。中介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中介机构执业。

第四章 选取及签约管理

第二十条 采购单位可通过以下方式公开选取中介机构:

(一)直接委托。采购单位依法通过中介超市直接委托服务优、评分高、信誉好的中介机构。直接委托采用委托响应制度,即采购单位发出邀约后,被邀请中介机构响应即生效。

(二)随机抽取。采购单位依法按照相关收费标准确定中介服务价格,通过中介超市设定选取范围,采用随机摇号方式从已报名的中介机构中随机抽取1 家或多家中介机构作为中选人。

(三)网上竞价。按照不高于相关收费标准的原则,采购单位确定中介服务费用最高限价及最低限价后,在报名参与竞争的中介机构中,通过网上竞价的方式,按最低价中选原则自动确定中选机构。竞价停止,竞价达到最低限价的中介机构达到2家及以上的,综合评价分数高的中介机构优先中选。出现中介机构评价分数相同时,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最终中选人。

第二十一条 采购单位通过中介超市填报和提交有关采购项目信息。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单位名称;

(二)投资事项编号;

(三)项目名称、内容、时限、预算金额、资金来源;

(四)中介服务标的物基本情况;

(五)中介机构资质(资格)和法定的执业(职业)人员要求;

(六)邀请范围,采用随机抽取或网上竞价方式公开选取中介机构的,可根据评分或排名设定邀请范围,但同等条件及以上的中介机构不得少于3家;

(七)选取的方式和报名截止时间;

(八)回避情形;

(九)项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二十二条 采购单位对采购项目信息的内容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市交易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采购单位提交的项目信息进行形式核查。

不需补正项目信息的,市交易中心应立即在中介超市发布采购公告,同时向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发送公告信息,邀请其参加选取活动。公告包含采购项目网上登记信息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四条 采用网上竞价、随机抽取方式的,采购公告从发布日至报名截止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采用直接委托方式确认中介机构的项目,无须进行采购信息公告,被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在邀约规定时间内进行响应。

第二十五条 报名截止前1个工作日,采购单位可以申请对已发布采购公告的项目信息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在中介超市发布后,系统应向已报名中介机构发送告知通知,已报名中介机构须重新报名。报名截止应顺延2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报名或响应截止日期前通过中介超市报名或响应,并且承诺满足公告或邀约的全部需求。选取中介活动不接受现场报名或响应,截止日期过后,系统不再接受报名申请或项目响应。

第二十七条 规定报名时间内,无中介机构报名的,视为流标。采购单位应对采购信息进行调整后重新发布采购申请。

第二十八条 因断电、通信中断、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选取活动不能正常开展的,市交易中心应及时告知并重新组织选取活动。

第二十九条 因采购单位原因,未能按期开展选取活动的,市交易中心应发布改期公告,并重新组织选取活动。

第三十条 市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采购单位代表应当在选取时间15分钟前到达公告指定的选取现场。参选中介机构,报名后无须到达现场。

第三十一条 市交易中心应当进行选取现场视频实时监控和录像,提供选取活动网络直播服务,并充分利用电子印章、数字证书、手机应用程序(移动APP)等技术,逐步实现公开选取环节“零跑动”。

第三十二条 采用随机抽取或网上竞价方式的项目,公开选取结果产生后,采购单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采用直接委托的项目,中介机构响应后,采购单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市交易中心根据确认结果发布中选公告并予以公示2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向采购单位和中介机构出具加盖电子印章的中选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采购单位和中介机构应当在中选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确认网签合同文本。网签合同文本应采用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合同范本。

第三十四条 网签合同文本由中介机构登入中介超市上传并提交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在线对合同内容进行确认。合同文本经采购单位、中介机构确认无误后,系统自动生成附有系统水印的网签合同;采购单位和中介机构双方均可在线进行合同签章,也可打印附有系统水印的网签合同进行线下签章。线下签章的项目应在网签合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签章并上传备案。

第三十五条 网签合同生成后超过7个工作日,因中介机构原因导致未按期完成合同签章(或备案)的,暂停中介机构参与其他服务项目的服务资格;因采购单位原因导致未按期完成合同签章(或备案)的,将暂停选取权限。暂停期至完成合同签章(或备案)或以其他原因终止项目后终止。

第三十六条 中介服务实行限时办理制。合同网签(或备案)之日,中介超市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时限开始对中介服务计时;中介机构将经采购单位认可的中介服务成果,通过中介超市提交,采购单位完成服务成果签收时服务计时停止。若实际服务时间超出合同约定的时限,中介机构须登录中介超市填写逾期原因,并由采购单位予以确认。未经采购单位同意,超过合同约定期5个工作日,中介结构仍未上传服务成果的,将暂停服务权限,不得接取新的服务事项。

第五章 信用考评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中介超市对入驻中介机构实行综合信用评价管理制度,设信用分、项目评价分。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中介机构的项目报名、公开选取、合同签订、服务履约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并按资质类别制定综合信用评分计算标准。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另行制订。

第三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市交易中心、中介超市的各方交易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限为3年。《龙岩市投资项目审批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龙政综〔2016〕185号)、《龙岩市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暂行办法(试行)》(龙政办〔2016〕279号)、《龙岩市中介机构信用管理和考核评价实施意见(试行)》(龙政办〔2016〕2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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