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办〔2019〕75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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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龙政办〔2019〕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龙岩市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意见(修订)》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

实施意见(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劳动者就业环境,解决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号)精神,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7〕336号)和《关于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8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统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合作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户,并与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铁路建设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龙岩供电公司(以下分别简称: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铁路、工信、商务、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在我市从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必须在项目中标后、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将核定的工资保证金存入项目所在地工资保证金专户。近三年内有发生拖欠、克扣工资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的工矿、商贸企业必须缴交工资保证金。

第四条 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铁路、工信、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属地管辖、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企业及时足额缴交工资保证金。

第五条 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施工总承包企业不能将工程发包、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此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由总承包企业负责。在建工程项目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承包企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向农民工代发工资,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月结月清。工资应当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班组长代发、代签、代领。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相应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在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户”,管理辖区内的企业及施工项目,确保劳动者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第二章 工资保证金的建立与存储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铁路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分别建立各行业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具体规定工资保证金缴存办法。

允许采取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险保证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缴存工资保证金。保函或保险保证期限应在中标文书约定竣工时间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延长6个月。所有保函和保险保证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在保函(保险)额度内无条件兑付现金用于支付其担保的施工企业所拖欠的工资,兑付时限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元旦、春节等特殊敏感时期应立即兑现。

第八条 工矿、商贸等其他企业按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全部职工人数(按预存工资保证金时人数为准)×1个月确定预存工资保证金额度。预存工资保证金超过500万元的,企业按500万元预存。

工矿、商贸等其他企业允许采取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险保证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缴存工资保证金,期限不低于2年。

第九条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具体差异化缴存办法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7〕336号)有关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与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铁路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制定的各行业企业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执行。

第三章 工资保证金的使用与返还

第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核实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从该企业所缴存的工资保证金中划拨款项,直接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一)企业未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受到劳动者举报投诉或造成集体上访或群体性突发事件,经调查核实,责令限期支付而未支付的;

(二)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在规定的延期支付期限届满仍无法支付的;

(三)由劳动仲裁裁决生效、法院裁定判决生效后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第十一条 企业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企业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直接作出认定。

第十二条 工矿、商贸等其他企业在存储工资保证金后2年内未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投诉、举报情况的,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所有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经公示15天后,未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投诉、举报情况的,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实企业未发生工资拖欠问题的,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返还专户内的工资保证金。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周期超过一年的建设项目,可在项目完工后由施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出具的不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书面证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返还工资保证金。

第十四条 工资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应做好企业工资保证金账户日常管理工作,确保专户资金安全。工资保证金退回采取“同进同退”原则,即保证金本息原路退回保证金缴存时的企业银行基本户,若企业银行基本户发生变更需转入其它账户的,必须提交书面说明及承诺书。

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存在工资拖欠问题的,不得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待工资拖欠问题妥善解决后,再按规定办理返还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未及时足额缴存工资保证金或工资保证金被使用后未及时足额补足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责令企业限期缴存或补足工资保证金,并跟踪落实企业缴存或补足情况。

企业未按本意见缴存工资保证金的,或者出现拖欠劳动者工资不积极主动配合解决的,三年内不得参评优秀企业;单位负责人不得参评先进个人或劳动模范,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不得参评优秀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意见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原有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龙岩市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办〔2011〕2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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