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办〔2017〕235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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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










龙政办〔2017〕2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闽政办〔2017〕96号)精神,进一步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解决减权放权过程中出现的“放而不管”“一放了之”和承接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现就建立健全我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责任清单

对2013年以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坚决取消,市直原审批部门除不得再进行事前审批外,要按照“宽进严管”要求,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逐项列出具体监管责任清单,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计划或举措,通过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审批事项被取消后市场规范运转、监管有序。

二、建立健全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责任清单

对2013年以来下放到县(市、区)、经开区的行政审批事项市直有关部门要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三定”规定等,逐项列出具体监管责任清单,明确衔接方式和监管职责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承接部门要依法履行审批和监管责任,积极创造条件,确保承接到位。

(一)相关事项下放时,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可操作的放权方案,明确具体承接对象、指导培训计划、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经费保障和技术支持等,下放事项原则上要在文件下发之日起30日内承接落实到位。下放事项承接落实到位前,市直有关部门要继续配合做好审批业务受理工作,避免工作脱节。承接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承接方案,明确具体承接机构和人员,加强相关业务学习,做好相关技术和设备的对接。

(二)相关事项承接过程中,市直有关部门要做好审批政策、配套文本、注意事项等审批要件的移交工作;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承接条件要求较高的审批事项,要在技术人才、经费保障和信息装备等方面,为基层实施审批创造必要的条件。承接部门要进一步梳理事项设定依据、办理流程、申报材料、审查规则、办理时限等,及时更新和公布办事指南,并按有关规定入驻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对承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直有关部门报告。

市直有关部门要尽快组织开展审批业务专项培训,为基层实施审批提供完整、统一、规范的审查工作细则、办事指南等审批必备材料,并对审查环节、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程序和办理时限等审批要素一一予以指导和明确。对于基层承接落实确有困难的,应给予适当过渡期。一般事项,过渡期为3~6个月;较为复杂事项,过渡期为6~12个月(复杂事项的认定,由市审改办审核把关)。过渡期内,市直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审批和服务工作,切实担负起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承接部门可派人到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跟班学习,并积极创造条件落实承接工作。过渡期结束后,下级机关确实无法承接的少数审批事项,市直主管部门可向市审改办提出回收审批权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收回。

(三)相关事项承接到位后,在承接审批部门确认承接到位后半年(复杂事项1年)内,市直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下放事项的跟踪指导工作,组织开展下放事项承接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或抽查,发现下级承接部门存在违规审批等问题的,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通报检查结果,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问责。承接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审批和服务机制,强化责任意识,依法依规行使审批职权,承担相应的后续监管职责。审批事项下放1年(复杂事项2年)内,因承接落实不到位导致审批出现问题和产生不良后果的,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要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对2013年以来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逐项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责任清单和工作机制,不断强化“放管结合、放而不乱、管而有效”的责任意识。各县(市、区)、经开区要参照市里做法,年底前建立健全本地区减权放权事项的监管责任清单。

(二)明确责任。对取消、下放的事项,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要求,逐项明确责任单位、监管职责、应当承担的责任等,运用“双随机”“互联网+”和日常检查等监管方式,持续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取消、下放事项监管不漏项、不缺位、不脱节。委托基层实施的事项衔接过程参照下放事项执行,并按照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监管,受委托部门要根据委托权限对审批事项加强监管。同时,委托部门应按照《福建省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实施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对受委托部门审批行为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监督。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监督投诉服务平台,完善投诉信息的处理和反馈工作机制。在市、县网上办事大厅以及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设置群众监督投诉专栏,及时反馈监督投诉的处理结果,强化社会监督,做到“有呼必应、有诉必理、有理必果”。

(四)按时报送。市直有关部门减权放权事项的监管责任清单(见附件)于11月30日前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报送市审改办备案。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根据“放管服”改革推进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情况应于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委托)后30日内报备市审改办。对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工作落实情况,市效能办、市审改办将适时组织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予以通报。

附件:龙岩市**部门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 龙岩市**部门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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