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办〔2017〕233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探索龙岩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分类保障加快配租步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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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探索龙岩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分类保障加快配租步伐的通知》










龙政办〔2017〕233号








市直有关单位:

为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模式,加快配租步伐,切实解决部分特定家庭住房困难,根据省住建厅、发改委、民政厅、省政府纠风办等4部门《关于探索保障性住房分类保障加快配租配售步伐的通知》(闽建住〔2013〕19号)和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4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的实施意见》(闽建住〔2017〕1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保障性住房分类保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分类保障的目的意义

保障性住房分类保障是指人民政府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提供一定数量的保障房,优先面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供应,由保障对象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实施单位”)负责实施分配和后续管理的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分类保障,有利于提高住房保障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有利于发挥所在单位较了解行业实际和保障对象家庭情况等工作优势,做到应保尽保;有利于简化准入审核,提高分配效率。

二、实施分类保障的对象范围

分类保障可以适用于以下住房困难家庭:

(一)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一线环卫工人、公交司机;

(三)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的家庭、孤老病残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四)符合条件的部队干部、士官;

(五)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失独家庭;

(六)获得全国英模称号,平时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军烈属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及获得省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的人员;

(七)台湾青年来闽创业就业的高层次人才;开发区、高新区企业高级人才和一线技术人才;

(八)青年教师、医生;

(九)公、检、法系统青年干警及公安协警;

纳入分类保障范围的家庭,应当是无房或住房困难的特定家庭,具体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用于实施分类保障的房源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向保障对象提供的保障房类型应符合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保障性住房政策的相关规定。

三、工作要求

(一)制定方案。保障对象为同一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分类保障实施方案(包括准入标准、评分办法、实施程序、使用和退出管理等,下同),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住建局批准执行。保障对象来自不同单位或无单位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分类保障实施方案,报市住建局批准执行。分类保障实施方案应公开征求拟分类保障对象意见。

(二)组织实施。在符合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相应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的前提下,简化审核程序,保障对象填报《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分类保障申请审批表》,由保障对象所在单位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收入和资产状况,市房改办会同不动产管理部门审核保障对象住房状况后,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实施分类保障。保障对象应当如实申报住房、收入和家庭资产情况,实施单位对保障对象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三)签订合同。由实施单位与龙岩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保障房中心”)签订保障性住房分类保障配租管理协议后,市保障房中心根据市房改办审批通过的名单,通知保障对象按照分类保障实施方案选房并签订租赁合同,实施单位承担担保责任。

(四)使用和退出管理。根据保障对象辞职或被辞退等工作变动情况,所在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市保障房中心,并协助市保障房中心、市房改办对保障对象进行资格复核审查。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按照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政策,及时办理退房手续。保障对象所在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应协助市保障房中心做好保障对象的退房工作。

四、监督检查

保障性住房分类保障对象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实施分类保障情况的监督。市住建、财政、发改、民政、纠风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分类保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责任追究

市保障房中心、房改办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障房申请、审核、分配、使用和退出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做到各环节有据可依。要严格依照准入标准、评分办法和实施程序实施保障房分配,实行分配全过程信息公开,确保分配公开、公平、公正。要加强保障房使用和退出管理,避免保障房资源闲置或不当使用。在分类保障制度机制建设和保障房分配、使用、退出管理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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