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办〔2017〕228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加快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主体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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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加快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主体方案的通知》










龙政办〔2017〕2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龙岩市加快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主体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加快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市场主体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中办发〔2016〕58号)、《福建省加快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主体方案》(闽政办〔2017〕39号)及《龙岩市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实施意见》(岩委发〔2016〕19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主体,提高我市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专业化和市场化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目标任务

以改善农业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坚持资源化利用优先,构建有效的激励政策体系,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培育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主体,不断壮大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产业。到2020年,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主体规模明显扩大,社会资本投入显著增长,培育形成一批龙头企业,全市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产业产值达到4亿元,年均增幅达到20%以上,基本建成全面开放、政策完善、监管有效、规范公平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体系。

二、落实治理责任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属地管理责任,加大治理资金投入,完善投资运营机制,规范市场秩序,吸引各类市场主体进入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发展壮大。

(二)强化监管部门责任。环保部门要切实履行统一监管职责,督促各地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和属地监管责任,推进农业面源污染的环境综合执法,督促各地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可养区内无法做到达标排放养殖场的关闭、拆除。农业部门要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督促指导可养区畜禽养殖场的改造升级,强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实施农药、化肥使用量零增长减量化行动,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严厉打击生产或使用高毒高残留农用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推进废旧农膜和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置等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尽职履责,确保治理市场公开透明,保障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落实市场主体污染治理约定责任。市场主体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适用环境标准和合同要求承接地方政府、企业、村民或农业生产者委托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任务,承担约定的治理责任,切实发挥能动作用,研究适合当地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适用技术和模式,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效率。

(四)明确农业生产主体的环境保护义务。村民和各类农业生产者是农业面源污染的产生者,负有保护农业农村环境的义务,要遵守环保法律法规,采取科学环保的生产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突出源头管控,减少农业废弃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创新治理模式

(一)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模式。在严格生猪养殖总量控制的基础上,突出生猪养殖污染治理,加快推进可养区内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推进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整个链条的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范畜禽养殖废弃物第三方治理模式,鼓励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将周边养殖小区或散养户畜禽养殖废弃物一体化集中处置。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的执法检查,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从严查处。转变政府投入方式,探索建立按量与按质兼顾的补贴机制,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对综合处理、运输和资源化利用等环节实施补贴,完善养殖户付费机制,保障市场主体获取合理回报。鼓励种养结合,支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食用菌等,探索“以地定养、以肥养地、种养对接、异地循环”的循环农业制度,推进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创建,积极构建生态农业循环模式。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环保局、财政局

(二)推行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模式。实施到2020年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减量化行动,建立农企合作机制,扶持第三方服务组织开展农业病虫害、林业有害生物专业化统防统治,探索开展代防代治、承包防治等专业化服务。优先选用理化诱控、生物防治、生态调控,以及高效低风险农药等绿色防控措施,积极推广水旱两用型喷杆喷雾机、高效远程喷雾机、农用植保航空器(无人机)等施药器械,促进农药减量控害,逐步实现农药等主要防控投入品的统购、统供、统配、统施“四统一”。建立主要农作物病虫害、林业有害生物专业化统防统治示范县,每年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面积达100万亩次以上。到2020年,全市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面积达180万亩次,粮食产能区实现统防统治全覆盖。推广水产健康养殖模式及病害综合防控技术,积极创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增强示范场推广带动作用。坚持“以防为主、防控结合”的病害防控原则,大力推广草鱼出血病等鱼用疫苗和微生态制剂在水产养殖病害防控上的应用。指导水产养殖业者科学规范用药,促进水产品质量安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林业局

(三)鼓励农用化肥专业化统一服务模式。实施化肥使用量零增长减量化行动,依托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专业化服务组织,积极探索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的有效模式,支持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向农民提供统测、统配、统供、统施“四统一”服务。推进果蔬茶叶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发挥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示范带头作用,大力推广商品有机肥等新型肥料及水肥一体化技术。实施地力提升“1112”工程,每年发展种植紫云英等绿肥19万亩、商品有机肥22万亩、秸秆还田280万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282万亩次,确保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减量化。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

(四)推进秸秆等农副资源综合利用模式。探索建立农作物秸秆等农副资源综合利用补贴制度,鼓励引导农业生产者或社会机构兴建秸秆回收利用设施、储存场所;大力推广秸秆机械粉碎还田,将相关机具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示范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将秸秆用于发展食用菌、栽培(育苗)基质、饲料、沼气和编织品(人造板材、包装材料)等产品原料。推广食用菌的菌棒菌渣多级利用,用作有机肥、栽培基质、发酵床垫料、能源燃料、生态环境修复和饲料等原料。鼓励利用农产品加工下脚料生产有机肥、有益添加料等,进行生态循环利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经信委

(五)推进废旧农膜和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置模式。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废旧农膜和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再利用激励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兴建废旧农膜回收利用设施、贮运加工网点,完善回收利用体系。倡导实施“旧膜换新膜”政策,推广使用加厚地膜、生物可降解膜。探索建立 “市场主体回收、专业机构处置、公共财政扶持”的废弃农药包装物强制回收和集中处置体系,建立农药包装物回收追溯体系。推行易于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的包装材料,鼓励使用大容量包装、水溶性包装。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住建局、供销社

(六)推行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和修复综合服务模式。推动政府由单一治理项目服务向购买整体环境质量改善服务方式转变。鼓励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对实施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和修复的区域综合服务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实施重点区域土壤修复治理试点,推动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基地,加快完善包括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产业链,培育一批综合实力较强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财政局

四、规范治理市场

(一)营造公平公正市场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公平竞争方式参与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提供保障,清理和废除有悖于公平市场环境的规定和做法,确保所有市场主体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加大政府采购等对农业废弃物资源化产品的支持力度,积极培育市场。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农业局

(二)建立健全以效付费机制。从“买工程”向“买服务”转变,建立基于环境绩效的付费机制,制定环境绩效评价办法,合理设计绩效指标,明确考核方法及付费标准。项目运营阶段由政府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进行评估,并强化评估结果运用。推行畜禽养殖污染处置市场化付费机制,坚持资源化利用优先,引导市场主体通过资源化收益获取合理回报。地方无害化处理补助配套资金要及时拨付。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农业局、财政局

(三)建立市场信用体系。加强对治理企业交易行为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完善监管体系,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治理企业的环境服务质量,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对数据弄虚作假、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失信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对诚实守信主体在经营权、投融资政策等方面给予更大支持。引导市场主体加强自律,制定行业公约,鼓励行业内企业依法相互监督。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环保局、农业局、工商局

五、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

(一)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作用。加大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采取奖励、补助、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调动社会资本参与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建设的积极性。完善基于绩效管理的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推进专项资金从“重建设”向“建设和运营并重”转变,从“先补助”向“后奖励”转变,允许专项资金用于购买服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二)落实税收、电价等优惠政策。对提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或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劳务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所得税减免等有关税收政策。积极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政策和沼气发电执行生物质发电电价政策。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国网龙岩供电公司

(三)制定土地等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优先保障畜禽废弃物处理利用、秸秆加工收储、废弃农膜、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利用等设施建设用地,简化土地使用审批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对符合条件的以畜禽粪便为原料生产有机肥的机械装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四)加大绿色金融创新支持。采取政府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增信、财政贴息等措施,调动金融机构贷款积极性。积极发展绿色信贷,引导金融机构提供债务、股权和基金等多种融资方式。在国家批准的业务范围内,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对社会资本参与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程提供融资支持。鼓励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向采取PPP模式、第三方治理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创新抵押担保方式,提高中小企业融资能力。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委、市银监分局

(五)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发展。鼓励和支持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创新、商业模式创新,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现治理企业的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鼓励市场主体因地制宜、自主研发先进适用技术。依托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骨干企业,建设一批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治理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平台。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科技局、农业局

六、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按照职责分工,统筹研究推进培育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主体的重大事项,落实政策措施,切实推进市场主体培育发展有关工作。各地应结合本区域特点制订实施方案,开展试点示范,积极探索有效治理新模式,加快推进市场主体培育。农业、环保、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主体培育工作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效果评估,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农业局、财政局

(二)强化督查考核。严格落实环保党政同责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市场主体培育工作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长制”“小流域及农村水环境整治计划”和环保督察范围,加强督促检查,有关督查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于落实治理责任不到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组织部,市环保局、农业局、水利局、住建局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及时向社会公开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需求和实施情况等相关信息,确保公开透明,保障市场各方的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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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龙岩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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