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办〔2017〕13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龙岩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印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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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龙岩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印章的通知》










龙政办〔2017〕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龙岩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龙岩市医保管理体制改革机构组建方案的通知》(岩编〔2016〕12号)精神,为便于工作开展,自即日起,正式启用“龙岩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印章。

附:印模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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