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办〔2016〕30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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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2016〕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龙岩市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

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落实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闽政办发〔2015〕162号)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龙政〔2015〕10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各县(市、区)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对重点工作进行年度考核。由市发改委(粮食局)、市农业局会同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局、农发行龙岩分行、国家统计局龙岩调查队、龙岩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监督检查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县(市、区)政府落实《实施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相关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详见附件)。

每年初,各考核项目牵头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考核细化方案,经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后,于每年2月底前印发。

第六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细化方案,对上一年度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2月20日前送市发改委(粮食局)、市农业局,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二)部门评审。各牵头考核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考核细化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县(市、区)政府上一年度落实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情况的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考核意见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三)组织抽查。由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县(市、区)政府上报的自评报告和各牵头部门的书面考核意见,确定联合抽查的县(市、区),组成联合抽查组,对被抽查的县(市、区)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书面报告。

(四)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对相关部门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报考核工作组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各县(市、区)政府通报,并交由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支持。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市发改委(粮食局)、市农业局约谈该县(市、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约谈该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落实《实施意见》和本考核办法,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的考核办法,于2016年2月底前报市发改委(粮食局)、市农业局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粮食局)、市农业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龙岩市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表





· 龙岩市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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