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字〔2019〕56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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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字〔2019〕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一次办好”改革的决策部署,提高行政审批和测绘中介服务效率,增强群众和企业对改革的获得感,根据《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鲁政发〔2019〕9号)和《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济政发〔2019〕1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以外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多测合一”是指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人防等行政审批所需全流程测绘中介服务,实现“多项测绘、成果共享”。


“多测合一”分为两个阶段:前一阶段包括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提供的地形图测量、地籍测绘(土地勘测定界)等测绘服务;后一阶段包括在施工许可、竣工验收阶段提供的规划验线测量、竣工勘验测绘、房产测绘(商品房产预测绘、房产实测绘)、地下管线竣工测量、人防工程竣工测量等测绘服务。两个阶段的测绘服务可由一家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或两家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分别提供。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人防、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负责“多测合一”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制定相关测绘标准,指导业务工作,监督落实情况,同时负责本部门审批业务管理有关工作。


各区县相关部门按照相应职责,负责落实本辖区“多测合一”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人防等部门负责公布本部门“多测合一”成果的名称、内容、服务时限、技术标准和格式范本,共同编制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和技术规程。


第六条 “多测合一”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的市场竞争原则,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均可申请从事“多测合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分割、封锁、垄断测绘市场。“多测合一”项目不得分包、转包。


第七条 政府承担“多测合一”中规划验线测量、竣工勘验测绘相关费用。其中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莱芜区、钢城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莱芜高新区相关费用列入市级年度预算,章丘区、济阳区、平阴县、商河县、济南高新区列入本级年度预算。




第二章 资质资格


第八条 从事“多测合一”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在其它行政区域注册、在本市具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


(二)需同时具备工程测量(含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和不动产测绘(含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资质,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三)单位在1年内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鼓励尚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测绘资质单位通过重组、兼并等方式达到相关要求。


第九条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多测合一”活动:


(一)1年内有不良信用记录;


(二)无合法有效的测绘作业证;


(三)非本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第十条 “多测合一”数字平台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建设、运营和管理。该平台与智慧泉城数据共享,列入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在“多测合一”数字平台建立“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测绘中介服务机构自愿报名,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国家规定登记入库。名录库信息应及时在“多测合一”数字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平台公布。


第三章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多测合一”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合同,合同宜参照国家测绘地信息主管部门颁布的测绘服务合同范本制定。


第十二条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可对承担的项目按阶段统计工作量。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按“多测合一”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项目相关测绘技术支持,不再另外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多测合一”项目按照需求发布、项目委托、合同备案、测绘作业、成果审核、成果推送、再次选择等程序办理,统一在“多测合一”数字平台上运行。审查合格的“多测合一”成果推送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用于规划验线、预售、在建工程抵押、联合验收、房产现售及不动产登记等各项业务。


第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人防、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数据共享规定要求,对符合国家规范的测绘成果,不得拒收,不得“体外循环”,并负责协调本系统区县级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 成果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人防、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多测合一”成果的质量监管,按照“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按标监管”要求,结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业务开展和成果应用情况,实施不同频次的差异化督查。


第十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人防等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多测合一”专项测绘成果进行技术审查或抽查,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费用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七条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对“多测合一”成果终身负责。测绘成果出现质量问题的,由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如因建设单位(申请人)提供的基础材料不实而产生损害性后果,由建设单位(申请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实行签章制度,经执业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生效。执业注册测绘师对测绘成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对“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规划验线除外)实施验收,其中对商品房产预测绘成果实施阶段性验收,竣工后实施“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整体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


第二十条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对“多测合一”成果分类整理,依照各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做好工程实体测量结果与规划条件、联合审查的施工图等各类数据比对、校核,并出具结论。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人防、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及时将“多测合一”成果的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告知相关部门、被检查单位和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涉及保密事项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每年根据部门抽查、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申请人及相关部门反馈等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对从事“多测合一”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综合考评,参考考评结果确定下一年度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的“多测合一”测绘成果1年内被业务主管部门发现存在错误、缺漏、不符合要求等问题3次以上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相关部门研究后计入本年度综合考评记录。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将信用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第二十五条 “多测合一”测绘实施期间,测绘中介服务机构被取消“多测合一”测绘资质或资格的,不得继续进行尚未履行的“多测合一”测绘项目。


第二十六条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多测合一”资格,1年内不再受理其入库申请: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进入名录库;


(二)受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有不良信用信息且在影响期之内;


(三)测绘成果质量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产品质检机构确定为不合格;


(四)分割、封锁、垄断测绘市场或将其他业务与“多测合一”测绘事项进行捆绑、搭车收费、违规收费;


(五)提供虚假合同信息,以规避测绘事项纳入“多测合一”管理;


(六)未按规定汇交“多测合一”测绘成果;


(七)其他违反乐动体育ldsports5.0 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将未纳入“多测合一”范围的测绘业务或其他业务,与“多测合一”测绘业务捆绑签订合同或搭车收费的,以及未取得“多测合一”业务资格从事我市“多测合一”业务的,一经查实,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并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违规违纪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测绘合同的,仍按原合同履行。因特殊原因不能实施“多测合一”的项目,测绘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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