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规〔2016〕10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意见》

浏览量:时间:2020-02-16 03:32:29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意见》







武政规〔2016〕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等6部委第25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15〕1508号)精神,加快推进市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特许经营有关工作,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范围


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可以实施特许经营的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特许经营项目的储备和提出


(一)建立特许经营项目储备库。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按照项目合理布局、政府投资有效配置等原则,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进行收集、筛选,选择适宜开展特许经营的项目,建立项目储备库。


(二)制订特许经营年度工作计划。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在项目储备库中选择条件成熟的项目,制订特许经营年度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特许经营年度工作计划经批准后应当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


(三)编制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特许经营年度工作计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和经验的第三方机构编制。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


2.项目实施机构;


3.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实施进度,以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标准等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4.投资回报、价格及其测算;


5.可行性分析,即降低全生命周期成本和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的分析估算等;


6.特许经营协议草案及特许经营期限;


7.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8.政府承诺和保障;


9.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处置方式;


10.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征求市国土规划、环境保护、发展改革(节能)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别出具书面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部门反馈的书面意见对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修改。


拟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需要政府付费或者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的,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物有所值评估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工作。


三、特许经营项目的决策和实施


(一)审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行业主管部门将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报送市人民政府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以及特许经营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进行联合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二)选择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授权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单位作为实施机构负责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工作,并明确具体授权范围。实施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特许经营者,并向社会公示。


在选择特许经营者过程中,确需对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中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实施机构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投资人签订初步协议,约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内容;


2.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和期限;


3.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等;


4.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5.设施权属,以及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


6.监测评估;


7.投融资期限和方式;


8.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方法以及调整程序;


9.履约担保;


10.特许经营期内的风险分担;


11.政府承诺和保障;


12.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


13.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项目及资产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


14.合同生效、变更、终止及提前终止;


15.违约责任;


16.争议解决方式;


17.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四)办理前期审批手续。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特许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办理项目审批、规划选址、用地、环评、节能评估等相关手续,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进行审核时,应当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


(五)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特许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特许经营协议,提供优质、持续、高效、安全的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实施机构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严格履行有关义务,为特许经营者建设、运营特许经营项目提供便利和支持,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特许经营项目涉及新建或者改扩建有关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和建设标准。


(六)完善风险管控机制。特许经营项目实施过程中,特许经营者不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应当根据协议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的,实施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持续稳定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终止或者提前终止的,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设施、资料、档案等的性能测试、评估、移交、接管、验收等手续。


四、保障措施和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市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任总召集人,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资、城管、国土规划、水务、园林和林业、审计、法制、环境保护、金融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研究、协调特许经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市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发展改革委办公,承担具体日常工作。


(二)加强监督检查。特许经营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特许经营者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对特许经营项目成本依法实施监审和价格监管。市财政部门要依法控制和防范财政风险。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特许经营项目的准入标准、服务质量和监管细则,组织开展特许经营者选择、项目执行监管、绩效评价和项目移交等工作。要通过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效率和延续性,保障公共安全。


社会公众有权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提出意见建议。


五、其他事项


(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订立特许经营协议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按照已订立的协议约定执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实施前未订立特许经营协议,但市人民政府已经授权经营者实际运营或者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需要直接授予原经营者特许经营权和订立特许经营协议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本意见实施之日起1年内研究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下同)投资建设或者负责管理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实施特许经营的,由各区人民政府参照本意见的规定组织实施。


(三)法律法规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实施特许经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9日





附件: ggf10.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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