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19〕26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参事选聘工作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0-02-16 04:20:41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参事选聘工作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2019〕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参事选聘工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21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参事选聘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参事(以下简称参事)选聘工作,加强参事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参事工作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参事室)主管市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根据政府工作需要和参事队伍结构情况,具体承办参事选聘工作。


第三条 参事实行聘任制,由市人民政府市长聘任。


第四条 参事主要从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聘任,也可以从中国共产党党员专家学者中聘任。中国共产党党员参事原则上不超过参事规模的30%。


第五条 选聘参事,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统战工作与政府工作实际需要相结合的原则;


(三)社会影响、业绩与参政议政能力相结合的原则;


(四)德才兼备、择优选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选聘条件


第六条 参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忠于祖国,热爱人民;


(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较大的社会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


(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四)具有较强的参政咨询能力,有奉献精神,能深入实际、联系群众、求真务实;


(五)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意愿。


参事的首聘年龄一般不低于55周岁,不高于65周岁;参事任职的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确因工作需要,首聘和续聘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三章选聘程序


第七条 选聘参事应当依照下列程序:


(一)制订参事选聘计划。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参事室)根据政府工作需要、现有参事队伍结构等具体情况,制订参事选聘计划。


(二)组织推荐和考察。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参事人选。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也可推荐参事人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参事室)可在各有关方面推荐参事人选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补充推荐参事人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参事室)按照参事选聘条件初步拟定参事人选,并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对参事人选进行考察。


(三)审核拟聘参事人选。考察工作结束后,拟聘参事人选名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参事室)函请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审核,其中,涉及市管干部的参事人选由市委组织部审核,涉及民主党派、无党派的参事人选由市委统战部审核。


(四)呈报审批参事人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参事室)根据考察情况以及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审核意见,将拟聘参事人选名单提交市人民政府机关党组集体审议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党组审批;经市人民政府党组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参事室)为拟聘参事办理聘任手续。


(五)举行授聘仪式。市人民政府举行授聘仪式,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向授聘参事颁发聘书。



第四章 考察


第八条 对初步拟定的参事人选应当进行考察:


(一)考察方式。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参事室)成立考察组,采取与参事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以及行政主要领导,组织人事、纪检、统战部门负责人,被推荐人选本人进行座谈、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考察。其中,推荐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须经市委统战部综合评价合格后,方可确定为考察人选。


(二)考察内容。着重了解参事人选的政治表现、思想品行、专业水平、主要业绩、参政议政能力、廉洁情况、身体状况和参政意愿。


(三)考察意见。考察结束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参事室)考察组撰写参事人选考察材料,实事求是地反映了解情况,提出考察意见。



第五章 聘任期限


第九条 参事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任期届满,自然离任。市管干部受聘为参事的,聘期按照市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参事任期届满后,确因政府工作需要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以连续聘任。续聘程序参照选聘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参事在受聘期内,因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出现违法情形,或者从事与参事身份不符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参事室)报市人民政府市长予以解聘。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武汉市政府参事选聘暂行办法》(武政参〔2007〕3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参事室)负责解释。





附件: 武政办[2019]2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参事选聘工作办法的通知.pdf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angelgibson.com/rule/77585.html

本文关键词:武汉市